
一、股份、股票可否用于抵押(《擔保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股份、股票不可以用于抵押,但是可以質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的權利。抵押的標的可以是不動產,如房屋等,;也可以是動產,如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或者知識產權等一些特殊權利。但是股份、股票實際上是一種相對權,沒有具體的存在形式,設定抵押時侵權形態過于隱蔽,不利于抵押權人的保護。
但是股份、股票可以用于質押,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二、質押與抵押二者有什么區別呢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三、最新資訊(開始時間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對于已經質押了的股權(正確的稱謂應是:股份),法院在執行中可以通過變賣、拍賣的方式來處分所質押的股份,并進行所有人的變更登記。 質押是一種債權擔保形式,如果當事人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向債權人提供質押的,自質押生效之時起,當事人所質押的股份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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