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辱罵罪要拘留嗎
目前我國并沒有辱罵罪這一罪名,而辱罵他人構成犯罪的,按侮辱罪處理,而侮辱罪是屬于自訴案件,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可以拘留自訴案件的被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侮辱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刑法》第9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并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后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失去告訴能力的情況。“危害國家利益”,是指侮辱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特定對象,既損害被害人個體的名譽,又危害到國家利益的情況。
那個就看你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上寫的是什么,寫的是什么,一般就是判什么。 但是對于你這個問題來說,最關鍵是要看你所犯的罪名以及嗯情節有多嚴重,如果是三年以下的話,那么非常有可能還是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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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的3年以下; 重傷的3年以上。 只有3年以下的才能適用緩刑,緩刑就是監外執行,不再關押,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