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質押權實現擔保物權裁定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獨任審判員(或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
申請人稱:(寫明申請請求及相關事實、理由)
被申請人辯稱:(寫明被申請人的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說理)。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被申請人×××的×××擔保財產準予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變價,申請人×××對變價后所得款項在×××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員×××
××××年××月××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實現擔保物權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擔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就該法與《擔保法》的效力銜接作出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民事訴訴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三百六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擔保物權人,包括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所有權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條實現票據、倉單、提單等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案件,可以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無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由出質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百六十三條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屬于海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百六十四條同一債權的擔保物有多個且所在地不同,申請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條依照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違反該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條同一財產上設立多個擔保物權,登記在先的擔保物權尚未實現的,不影響后順位的擔保物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第三百六十七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
(三)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
(四)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
(五)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異議權利告知書等文書。
被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時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條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三百七十條人民法院審查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
第三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范圍、被擔保的債權范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進行審查。
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查。
第三百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審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二)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三)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百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申請人對擔保財產提出保全申請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保全的規定辦理。
第三百七十四條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三百八十條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第四百六十二條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認定財產無主的判決,由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將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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