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公司可以作為債券發行主體?
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也就是具有發行公司債券資格的公司為:
股份有限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在這四種可以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券是通行的規則,而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發行主體,則是要求規模較大,有可靠的信譽,支持其正常的發展。
債券發行的風險因素有哪些?
一、本期債券的投資風險:
1、利率風險。市場利率變化對本期債券收益的影響。
2、流動性風險。本期債券因市場交易不活躍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響。
3、償付風險。本期債券本息可能不能足額償付的風險。
4、本期債券安排所特有的風險。本期債券有關約定潛在的風險,如專項償債賬戶及其他償債保障措施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前償付安排可能對投資人利益的影響等。
5、擔保(如有)或評級的風險。擔保人(如有)資信或擔保物(如有)的現狀及可能發生的重大變化對本期債券本息償還的影響,信用評級級別變化可能對投資人利益的影響等。
二、發行人的相關風險:
1、財務風險。發行人因資產結構、負債結構和其他財務結構不合理而形成的財務風險,對外擔保等導致發行人整體變現能力差等風險。
2、經營風險。發行人的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行業經營環境的變化、商業周期或產品生命周期的影響、市場飽和或市場分割、過度依賴單一市場、市場占有率下降等風險。
3、管理風險。發行人組織模式和管理制度不完善,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重要關聯方存在同業競爭及重大關聯交易,在債券存續期內可能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或重要股東可能變更導致公司管理層、管理制度、管理政策不穩定等風險。
4、政策風險。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可能變化對發行人產生的具體政策性風險,如因財政、金融、土地使用、產業政策、行業管理、環境保護、稅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經營許可制度、外匯制度、收費標準等發生變化而對發行人的影響。
發行人如披露風險的相應對策,主要應披露發行人針對風險已經采取的具體措施。
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的職責是什么?
(1)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托管理人應當持續關注發行人的資信狀況,監測發行人是否出現以下重大事項:
A、發行人經營方針、經營范圍或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
B、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C、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D、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E、發行人當年累計新增借款或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F、發行人放棄債權或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G、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H、發行人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決定;
I、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J、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K、發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L、其他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出現以上情形時,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受托管理職責。
(2)受托管理人應當持續關注公司債券增信機構的資信狀況、擔保物價值和權屬情況以及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的實施情況,并按照受托協議的約定對上述情況進行核查。
(3)受托管理人應當對發行人指定專項賬戶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情況進行監督。
受托管理人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后一個月內與發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資金的銀行訂立監管協議。
(4)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托管理人應當持續監督并定期檢查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是否與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一致。
(5)受托管理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受托管理人應當將披露的信息刊登在本期債券交易場所的互聯網網站,同時將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供公眾查閱。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受托管理事務報告、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國證監會及自律組織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6)受托管理人應當建立對發行人的定期跟蹤機制,監督發行人對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所約定義務的執行情況,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場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務報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對可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有哪些。不是每個公司都有發行債券的資格的,一定要達到法律規定的某種狀態之后才能發行債券,所以我們在購買債券的時候要了解清楚公司能否發行債券。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聊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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