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合伙協議存在的問題
最近,我應邀在長有限合伙協議問題多三角的兩大一線城市的市級工商局內部授課,為工商局管理干部講授“私募股權基金設立法律文件的若干問題”時,發現近三個月注冊的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中,85%的有限合伙協議存在各種類型的錯誤和瑕疵。而且90%的有限合伙協議均為國內著名的某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起草和修訂。
中國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起草和完善并非如此簡單!目前很少有有限合伙人集體聘請律師與普通合伙人對話交流!我們完全可以大膽的預計:3年后,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與目標公司、政府引導基金出資主體與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訴訟糾紛將爆發性增長!
部分協議中的部分初級錯誤如下:
投資期,指自本有限合伙成立日起(5)年,但普通合伙人有權根據當時的情況依其獨立判斷決定延長,但投資期最多延長2年;特殊情況下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者除外。
基金投資期與基金存續期概念混淆!
在有限合伙經營期限內,有限合伙按其承諾出資總額的第一年2%、第二年2%、第三年1.5%、第四年之后每年1%的份額支付管理費。
管理費按半年收取,收費期間以有限合伙注冊成立日為起點滿365天為一年期計算,在注冊成立之日收取;其后于每滿183天后十日內向有限合伙收取,每半年管理費為按照前款約定管理費用的一半。
有限合伙人繳納管理費后,普通合伙人不積極工作的風險如何防范
管理費在有限合伙人的認繳資金范圍內,還是另行繳納
先是“支付”,后為“收取”,語法不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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