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偵案件中間接證據重要嗎,間接證據定案注意哪些問題
間接證據不想治堅證據一樣具有較大的法律效力,但是也是案件突破的重點。
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且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過程比較復雜,因此必須遵循《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原則,具體有以下幾點:
(一)間接證據必須查證屬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種證據。自偵案件的所有間接證據亦不例外,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達到本身確實的程度。如果采取刑訊逼供、威脅、利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導致間接證據本身不確實,據此得出的關于案件事實的結論就不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觀真實。因此,對每一個自偵案件所涉及的諸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鑒定結論和現場勘查筆錄等間接證據,都應該查證屬實,并分清真偽。
(二)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
司法實踐中,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單純運用問接證據定案需要特別慎重,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間接證據的使用進行把握:
第一,沒有任何一個問接證據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每個證據須同其他證據相結合才具有證明作用。第二,任何一個間接證據的證明意義,都是由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及與其他證據的相互結合所決定的。間接證據的運用不僅取決于間接證據本身的真實性,也取決于它在證據體系中的地位及其與案件之間的客觀聯系。第三,所有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條后可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結論。第四,在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定案時,其中任何一個間接證據被推翻了,就必須重新審視整個證據鏈條,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兩種以上的可能性,并且各有一些證據支持,就要重新調查,認真研究,直到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作出正確的結論。
其實總的來說,間接證據就是具有依賴性與關聯性的,所以說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其實就是通過是推斷,并且間接證據是具有排他性的。以上內容是由律聊網小編為您精心收集,期望能為您帶來幫助,也希望您能前往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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