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學術的生命在于爭辯,而不在于附隨。近來有學者基于法社會學的思考方法,認為懸賞廣告可以分為對世型和對人型兩種。其區分標準在于:前者是實質意義上的懸賞廣告,而后者只是采用了懸賞廣告的形式,向特定的“隱蔽的人”發現的意思表示;前者具有進行效力判斷必要性,而遺失物懸賞廣告這類的對人型懸賞廣告是確定無效的。[1]換言之,只有對世型的懸賞廣告才是懸賞廣告法律效力制度的適用范圍,而對人型的懸賞廣告不屬于此范圍,且遺失物懸賞廣告屬于無效法律行為類型。無疑,這種區別性觀點具有創新性和實用性,其提出了對懸賞廣告進行區別性調整的主張,值得我們思考。
筆者認為,這種區別性觀點是否妥當,尚值得探討:
第一,從懸賞廣告的內在構制而言,這種區分標準沒有合理性。
首先,懸賞廣告是一個找人機制。懸賞廣告的發出,其目的是無限多樣的,但共同之處在于借助他人的力量來達到廣告人的意圖,而“他人”對廣告人而言是不可知的,所以其才借助懸賞廣告來對世尋求能完成指定行為的“他人”,此人出現之時,也就是懸賞廣告目的達到之時,只有在這個時候,此人才是特定、具體和明確的。無論對世型懸賞廣告或對人型懸賞廣告均如此,我們不能因為對人型懸賞廣告中的相對人潛在的特定化,就否認其不是懸賞廣告。其次,懸賞廣告中有優勢機制。在懸賞廣告中,只有完成指定行為的相對人,才能成為報酬的獲得人,不能完成指定行為的人處于劣勢,其不能獲得報酬,也就根本不能為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制度所容納。這在對世型的優等懸賞廣告中猶為明顯,即相對人之間相互競爭,優勝者才能成為懸賞廣告中的權利享有者。在對人型的懸賞廣告中,同樣適用優勢機制,只不過在一般情況下,處于優勢的人不是從競爭中產生的,而是取決于其對信息的占有(如發現逃犯線索之人,可以從懸賞追尋逃犯之人處獲得報酬),或是對事實的掌握(如拾得遺失物之人,可以從懸賞尋找遺失物之人處獲得報酬),只要這種壟斷優勢沒有違法性,都不妨礙優勢之人成為懸賞廣告的受益人。當然,這并不排除對人型懸賞廣告也具有競爭機制,例如發現逃犯線索的人為多人,一般就只能由最先向廣告人提供線索的人取得報酬,在這里也存在競爭性優勢機制。可見,這兩種懸賞廣告在內在的構制上沒有區別,那么這種區分就不太合理。
當懸賞廣告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廣告人和行為人之間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1,廣告人的權利:接受行為人完成完成懸賞行為的成果;懸賞廣告發出后,享有撤銷權,但對已經完成的懸賞行為,不具有拘束力。 2,廣告人的義務:按照懸賞廣告的內容,對行為人給...
對此種觀點,首先應明白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把旨在產生一定效果的內心意思發表出來的行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應該分析意思表示的主觀要件,即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為意思。如果這三個要件都具備,則意思表示真實。對廣告人來講發出懸賞廣告就希望發...
當然,我們應該考慮廣告相對人濫用不安抗辯權,以拒絕交出物品來索求更多的酬金或其他利益的情況出現。屆時可援用《合同法》第54條因乘人之危,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可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消該合同,請求法院根據懸賞廣告的...
(1)廣告相對人在得知懸賞廣告后才做出意思表示。 (2)廣告相對人在求賞之前與懸賞人沒任何聯系,如沒有拾到懸賞人的東西,沒有投遞作品稿件等。 (3)廣告相對人沒有任何法定義務完成懸賞廣告中的指定行為,且完成指定行為往往不會減少自己的利益。...
2007年2月4日,羅某在下班途中不慎丟失皮包一只,內含有效證件、貴重物品及現金若干。發現丟失后,羅某立即在當地電視臺和廣播電臺連續播發尋物啟事,聲稱對拾到并歸還皮包者給付2000元報酬,并留下了自己的聯系電話。數天后,拾得者鄭某打電話給羅...
(1)廣告相對人須是不特定的多個人。 (2)須廣告相對人展示自己能力并申請評定。 (3)廣告相對人申請評定須在懸賞廣告規定的期限內。 (4)必須評定出優等。 (5)結果必須公之于眾。
1.需有特定的懸賞人。懸賞人可以是自然人,如大部分遺失物懸賞廣告;也可以是法人,如假一賠十懸賞廣告;可以是政府機關,如懸賞緝兇廣告;還可以是其他民事主體。但是,因其為民事行為,所以,作為懸賞的自然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需以...
關于懸賞廣告的性質,學說分歧,代表性的有契約說及單方法律行為說兩種不同見解。契約說也稱要約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必須經行為人完成一定行為,予以承諾,契約成立,廣告人始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為人享有請求報酬的權利。單方法律行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