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仙居縣人民法院執行局:黃奇勇 我院在執行實踐中發現,近年來,社會上相當一部分人在購買或建造房屋時,把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自己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據了解,其緣由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夫妻感情基礎不牢,擔心今后離婚,不愿意使用夫妻任何一方的姓名,因而在權屬登記時使用自己子女姓名;二是擔心若干年后遺產繼承要交遺產稅,為逃稅而直接使用自己子女的姓名;三是怕露富,采取此種辦法,分散房產登記以遮人耳目;四是為逃避債務、轉移財產,而將自己購買的房產登記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五是為了培養子女的財富觀念和獨立意識,使用子女姓名為房屋所有權人。 對被執行人將自己所購建的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當前在我院執行人員中有三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這是一種贈與行為;另一種認為,該房屋仍然是父母的,父母是該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有權隨時更換該房屋的權屬登記,未成年人沒有實際的所有權,其理由是其子女沒有承擔購房款。還有一種認為,未成年人是家庭代表,全家人共同擁有房屋的所有權。由于認識上的不同,執行涉及此類情況的案件時,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做法:有的執行人員以家庭共同財產和贈與關系為由對此類房屋實施查封;有的執行人員則以房產...仙居縣人民法院執行局:黃奇勇 我院在執行實踐中發現,近年來,社會上相當一部分人在購買或建造房屋時,把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自己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據了解,其緣由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夫妻感情基礎不牢,擔心今后離婚,不愿意使用夫妻任何一方的姓名,因而在權屬登記時使用自己子女姓名;二是擔心若干年后遺產繼承要交遺產稅,為逃稅而直接使用自己子女的姓名;三是怕露富,采取此種辦法,分散房產登記以遮人耳目;四是為逃避債務、轉移財產,而將自己購買的房產登記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五是為了培養子女的財富觀念和獨立意識,使用子女姓名為房屋所有權人。 對被執行人將自己所購建的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當前在我院執行人員中有三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這是一種贈與行為;另一種認為,該房屋仍然是父母的,父母是該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有權隨時更換該房屋的權屬登記,未成年人沒有實際的所有權,其理由是其子女沒有承擔購房款。還有一種認為,未成年人是家庭代表,全家人共同擁有房屋的所有權。由于認識上的不同,執行涉及此類情況的案件時,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做法:有的執行人員以家庭共同財產和贈與關系為由對此類房屋實施查封;有的執行人員則以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為由,對此類房屋不予執行。 筆者同意第一種看法,即在現行法律下認為登記為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其財產所有權應為未成年人。其理由有三點: 第一、自然人權利能力平等性決定未成年人的房屋權屬主體資格。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從年齡上包括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從國籍上包括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法通則》第十條又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由于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在權利能力上平等,我們就不難解決未成年人能否成為房屋所有權主體的問題。未成年人能否成為房屋權屬主體,實際上是未成年人能否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能否成為民事主體的問題。權利能力的平等性表明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申請房屋權屬登記、處分房屋的資格,平等地享有申請房屋權屬登記、處分房屋的機會和可能性,雖然這種機會、可能性要能成為結果和實現性,尚需一定實際行為,但任何人卻不能剝奪未成年人享有這一資格。否定將未成年人為房屋所有權的主體,實際上是剝奪了未成年人的權利能力,是一種極其錯誤的作法。 第二、我國房屋產權管理法律規定登記人是產權人。根據物權法的有關理論及我國實行的房屋登記證制度,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根據《建設部、新聞出版總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房屋權屬證書印制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因此,從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義購建房屋且又作了權屬登記的,產權人應當是未成年人本人。即使是父母也不得侵犯。父母辦理登記手續應視為基于監護而產生的法定代理。 第三、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方式是贈與。雖然說未成年人可以成為房屋所有權主體,即是說父母可以將購建的房產登記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但是這一行為實際上內含了父母對子女財產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贈與,是贈與人把自己享有處分權的財物無償地給予受贈人的行為。贈與行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點:一是無償性。贈與人將贈與標的物交付給受贈人,并不要求受贈人對等支付財物以獲取經濟利益。二是單務性。受贈人只享受接受贈與的權利。贈與人承擔將標的物無償交付給受贈人的義務。三是實踐性。即只有贈與人將標的物實際履行交付給受贈人,贈與關系才能成立。不動產經過房屋登記即為已實際交付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人財產”。據此,當父母自己所購建的將房產登記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時,其意思表示是明確的,該登記行為實際上就是將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綜上所述,第二種看法無視未成年人權利能力,且違反了房屋權屬的法律規定,因而是錯誤的。而第三種看法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可以構成夫妻共有財產,但沒有規定父母的財產與子女構成共同財產,同樣也沒有規定子女的財產與父母構成共同財產。父母與子女是不同的主體,其財產不能混淆。如果父母認為是共同財產人時,應在房屋權屬登記上列明父母為共同所有權人,這樣根據權屬證書的記載而成為共有權人。否則就不能執行該房屋。 當然,如果被執行人的贈與是一種惡意轉移財產行為,那就另當別論了。但是,這也要首先通過申請執行人行使撤銷權,經審判查明被執行人以贈與為名,行惡意轉移財產之實后,方可對其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的房屋,采取執行措施。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法院也可以強制拍賣。但是法院拍賣時只是對房屋的現狀進行拍賣,后續辦理房產證事宜或者不能辦理的風險由購買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
現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建法函[2012]102號)轉發你們,請參照執行,并在執行中注意如下問題:
一、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強制執行職責,又要尊重房屋登記機構依法享有的行政權力;既要保證執行工作的順......
可以。
只要查明是在被執行人名下的。
請注意:可以拍賣,簽訂了委托拍賣合同,不等于就是賣出去了。委托拍賣合同和貨物買賣合同不同:委托拍賣合同是幫拍賣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賣掉了;貨物買賣合同才是賣掉。...
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拍賣。但應當在拍賣過程中,將未取得房屋產權的情況告知買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