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爭議焦點:同居期間購置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案件名稱: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審理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1300號
法院觀點:系爭房屋的買賣合同的簽訂及款項的支付處于A、B第一個子女出生后、第二個子女出生前的同居關系期間等,應當可以認定系爭房屋屬于A、B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因系爭房屋系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雙方無特別約定,可認定為雙方各半所有。
案情簡介
原告:A
被告:B
根據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0)徐民三(民)初字第3185號民事判決書查明:A與B于1990年同居,1992年7月23日生育C。1996年10月B與上海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上海市內銷商品房出售合同》,約定由B以人民幣(幣種下同)60萬元的價格購得上海市豐谷路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1997年3月,B支付購房款60萬元2002年1月,系爭房屋產權登記至B名下。2006年1月,A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B作為同案被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07年6月17日,B、C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買賣的形式將系爭房屋產權轉至C名下。2010年11月4日,A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B與C于2007年6月17日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法院審理后,于2011年7月8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A的訴訟請求。A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審理,上海市第一中人民法院的(2011)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2541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原審查明的事實無誤,并認為,鑒于系爭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及款項的支付處于雙方第一個子女出生后、第二個子女出生前的同居關系期間等,應當可以認定其屬于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B在未與A協商的情況下,即將該房屋予以處分,侵犯了A的合法權益,該行為應屬無效。為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終審判決:一、撤銷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0)徐民三(民)初字第3185號民事判決;二、B與C于2007年6月17日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之后,A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于2014年0月28日向上海市徐匯區房地產交易中心送達(2014)徐執字第4565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各一份,將系爭房屋的權利人變更為B。
審理中,因B未到庭應訴,雙方無法對系爭房屋的市場價值達成一致意見,應A的申請,法院通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上海某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系爭房屋進行評估。2015年3月25日,該公司作出房地產估價報告結果為系爭房屋的市場價值為437萬元。對該評估價A無異議
庭審中,A表示鑒于自己的經濟能力有限,要求系爭房屋歸B所有,由B按照評估價的一半,給付A折價款218.5萬元
各方觀點
A訴稱:A與B于1990年同居,1992年和197年分別生育一子一女,同居期間雙方對外以夫妻相稱,雙方經濟高度同。在兒子C出生后雙方購買了系爭房屋,產權人登記在B名下。2006年雙方均因犯罪被判刑,B被判緩刑。B在2007年趁A服刑期間,未經A同意,將系爭房屋以買賣的形式過戶至C名下。后經訴訟,法院認定系爭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現A要求予以分割。
B未作答辯。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法律規定,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根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2541號判決,系爭房屋的買賣合同的簽訂及款項的支付處于A、B第一個女出生后、第二個子女出生前的同居關系期間等,應當可以認定系爭房屋屬于A、B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現B與C簽訂的系爭房屋的買賣合同已經被認定無效,系爭房屋的產權已恢復到B的名下。因系爭房屋系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雙方無特別約定,可認定為雙方各半所有。A現要求分割系爭房屋,并要求由B取得全部房產份額,由B按照評估的價格補償A21850萬元,并無不當,予以準許。B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可由法院缺席判決。
律師評析
根據法院查明:A與B于1990年開始同居,截至2005年已有15年之久,且育有一子一女,可以認定雙方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系爭房屋的房產買賣合同的簽訂及款項的支付處于雙方第一個子女出生后、第二個子女出生前的同居關系期間,系二人同居生期間取得,雖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對財產的取得均有貢獻,其貢獻不僅表現在雙方共同購置該財產時各自的出資份額,且考慮到在長期的同居生活中經濟混同的可能性,以及在同居生活中,雙方的角色分配及對家庭生活的貢獻方式的不同,對該財產應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物權法》第17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即不動產原則上登記在誰的名下推定誰就是不動產的所有人。產權登記是一種依當事人申請進行的登記,是物權對外公示的種重要方式。不動產權屬證書作為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對外僅產生以公示的方式說明房產權屬的特定作用,與實際權利狀況有時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如果權利關系人提供足夠證據證實不動產登記的權利狀況與實際狀況不相符時,即應依法確認不動產物權的真正歸。如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有的房產雖然在夫妻一方名下,但仍然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故不動產權屬登記是確定物權的最重要依據,但不是唯一依據,也可能存在例外情形,即房屋的產權登記與實際權屬人可能出現不一致情形,這時其權屬的確認則要綜合各種證據情況進行最終確定,并且在分割財產時應盡量體現公平原則。在本案中,A與B同居長達15年之久,且育有一子一女,在該種情形下,雙方顯然已經形成了一般意義上的家庭生活關系,則對于一方為維持家庭生活所購置或取得的財產,另一方理應享有一定權利
對同居生活期間共同所有的財產具體應如何分割?根據《民通意見》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第8條:“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故本案中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按照《物權法》的規定,A與B之間不具有家庭關系,故訟爭各項財產應視為雙方按份共有,因目前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出資額,且兩人以夫妻名義長期共生活,對同居過程中形成的財產以不同方式作出貢獻,亦無法區分貢獻之大小,又因A主張均等分割,故爭各項財產應視為雙方等額享有。現A提出自己無能力支付折價款,故要求由B取得全部房產份額,由B按評估價補償A一半的折價款,并無不當,又有B經法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了在法庭上答辯的權利,要承擔不到庭舉證、質證可能導致的不利后果。法院據此判決系爭房屋歸B所有,B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給付A房屋折價款218.50萬元。
你點的每個贊,我都認真當成了喜歡
來源:網絡
聲明
本平臺所推送內容除署名外均來自于網絡,僅供學術探討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房改房是與我國特殊國情相適應、在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背景下的過渡性產物。我國房改政策對于房改房購買資格條件作了嚴格規定,房改房的出售對象僅為單位職工個人,每名職工只能享受一次,且購房職工在購買時,考慮職務、工齡、年齡等多種身份因素,享受一定...
同 居 同居期間的財產認定是同居糾紛案件的主要矛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十條規定的表述——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吳曉芳來源:東方審判實務一、案情簡介甲男2004年購房一套,當時價格18萬元,甲男首付8萬元,從銀行貸款10萬元,契稅等其他費用1萬元,婚前甲男還貸本息合計5萬元。2008年甲男與乙女結婚,房屋價值41萬元,產權登記...
一、同居關系該如何解除 (一)當事人請求解除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系,是被修改后的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行為。這種同居關系,與一般未婚同居關系的性質不同,當事人請求解除此類同...
丈夫韓先生去世后,董女士被他人以婚姻無效糾紛訴至法院,方得知自己近二十年的婚姻竟是丈夫韓先生的一場騙局,與自己朝夕相處的丈夫竟是他人的合法配偶。在被法院認定婚姻無效后,董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其與韓先生同居期間購置的房屋。案情簡介董女士與韓...
1.怎么樣可以離婚?離婚有哪些方式? 答:離婚有兩種方式可以采用,一種叫協議離婚;另外一種叫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適用不同的條件,程序也不一樣。 一般而言,雙方爭議不大,建議盡量通過協議離婚方式進行,成本低廉、效率較高,但離婚協議對雙方沒有強...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京法網事同居,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實上,隨著社會風氣的開放、倫理觀念的轉變,同居作為婚姻關系之外的一種兩性關系,在日常生活中已屢見不鮮。然而,同居在我國法律、審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較尷尬,由此引發的當事...
編者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11年8月13日施行以來,引起社會各界的熱烈討論。伴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出現的種種新情況、新問題,再次成為人們矚目的焦點和熱議的話題。本輯《民事...
你好, 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書范本 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書 協議人甲方: 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協議人乙方: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后,一...
案情王小姐與陳先生于2007年結婚,2012年5月離婚。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后數月,王小姐購得一套福利房。2013年4月,陳先生到福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其與王小姐離婚協議無效,并擁有王小姐所購房屋的一半產權。陳先生稱,其與王小姐離婚,系因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