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繼是我國舊時存在的一種習俗,但隨著公眾法治意識的提升,過繼子女是否擁有繼承權成為一些人關注的焦點。近日,黃驊法院審結的一件繼承糾紛案件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釋明。
1953年,祖籍保定的鄭老漢(化名)從學校畢業后分配到了黃驊工作,婚后只有一個女兒。1977年,鄭老漢與侄子鄭明(化名)及其父親訂立過繼單,三方約定鄭明過繼給鄭老漢,鄭明將鄭老漢養老送終后,家產等一切都歸鄭明所有。此后,雙方相安無事。match
2011年鄭老漢的妻子過世,2015年鄭老漢也過世了,鄭老漢的女兒鄭麗(化名)相繼料理了二老的后事,生活漸漸歸于平靜。不料2016年3月,鄭麗突然接到了法院的訴訟文書,才知道鄭明將她訴至法院,請求返還鄭老漢夫妻的房產、存款、喪葬費等的全部財產約52萬元。
鄭明認為,作為過繼子,他一直積極的履行贍養義務,更于2012年來黃驊打算接鄭老漢去保定養老,但因鄭老漢的拒絕才沒有成行。雙方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鄭老漢卻無故違反協議約定,將財產讓鄭麗繼承,嚴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match
被告鄭麗卻提出了不同意見。為方便照顧父母,鄭麗婚后購買了與父母同一小區的住房,2012年—2015年鄭老漢八次入院,住院聯系人均為鄭麗夫妻,其父母的住院及后事也都是鄭麗夫妻料理的。對此,鄭老漢的鄰居、同事作為證人予以證實。而鄭明一直生活在保定,不僅沒有盡過贍養義務,還接受過鄭老漢的經濟幫助32000元。
鄭明是否履行了約定的義務、是否享有繼承權成為案件爭執的焦點,黃驊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黃驊法院認為,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本案中原告鄭明作為撫養協議的撫養人為享有權利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其提交的證據卻不能證明對被繼承人鄭老漢履行了約定的贍養義務,故不應享有受遺贈的權利。贍養義務不僅包括經濟上的供養,亦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被告鄭麗對履行贍養義務的主張證據充分,同時提供證人證言予以佐證,故認定被告鄭麗履行了贍養義務。
因原告鄭明提交證據不足,黃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鄭明的訴訟請求,并承擔訴訟費用。鄭明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駁回鄭明上訴,維持原判,承擔二審訴訟費。
【法官說法】
過繼作為我國傳統宗族觀念中的一種收養行為,是指沒有兒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兒子為自己兒子的一種做法。《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遺產的權利。本案中,鄭明以一份“過繼單”作為訴求依據,但提交的證據卻并不能證實其對被繼承人鄭老漢履行了贍養義務,故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因此訴求被駁回。
轉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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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出去的子女是否有對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或具體情形對待。 一是從法律規定上,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過繼出去的子女是對生父母遺產沒有繼承權。 二是符合相應的情形時也具有繼承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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