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保險公司的醫療責任險對醫患糾紛的影響
1、當醫生投保了醫療糾紛責任保險之后,將由保險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對醫療糾紛進行判斷,依法對患者進行相關的賠償。醫生免去了面對醫療糾紛的壓力,可以更加專注于醫療,也有了更大的可能多點執業。患者也不必與醫院、醫生就醫療問題爭執,保險公司會拿出相應的補償方案。
2、能夠有效分散醫生執業風險;緩和醫患矛盾;推進醫學新療法、新技術、促進我國醫學科學的發展以及提升我國醫療的整體水平:
(1)對于醫療機構以及醫療行業來說,投保醫療責任保險首先可以轉嫁執業風險,減輕財務負擔。
(2)對保險公司而言,開辦醫療責任保險有利于拓寬業務領域,增加經濟效益。
(3)對社會發展而言,醫療責任保險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3、發展醫療責任保險還有利于保護各方合法權益,共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醫療責任保險對醫院、醫務人員、患者和保險公司都有好處。既能讓醫生解除高額賠付的后顧之憂,給醫生吃“定心丸”,激勵他們增強醫療安全意識,勇于知難而上,改革創新,提高業務質量,增強醫院和醫生在公眾心中的信譽度,促進醫學技術水平的不斷發展;同時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時的經濟補償保險公司只要經營得當,也會因此有一筆可觀的經濟收益。這種良性循環,才是醫、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標。
二、保險公司設立醫療責任險的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5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未盡到該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出臺前,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醫療事故由醫學會組織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塬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由司法鑒定機構組織法醫和其他醫務人員進行鑒定。
而《侵權責任法》施行后,雖然調整范圍涵蓋了前述的醫療事故和非醫療事故,但對鑒定機構的選擇未作明確區分。根據《上海法院關于委托醫療損害司法鑒定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時,當事人申請醫療損害鑒定的,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應由法院依職權委托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三、醫患關系如何解決
1、強化政府職能。政府應加大對公共衛生事業的投入,合理配置衛生資源,健全醫保體制,加大財政對醫療保障體系的投入,合理分散醫療保險,減輕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患者的實際負擔;加強對醫藥生產、流通、銷售領域的監管,理順醫療收費價格,改“以藥養醫”為“以醫養醫”,使醫院的經濟收入主要來源于診斷、救治、護理、服務等環節。
2、患者要尊重醫學。由于生命的奧妙,個體的差異,疾病發展過程中的復雜性,醫學上還有許多未知領域。不管醫學如何進步發達,醫生如何敬業努力,總是存在一些遺憾。醫患雙方都要遵循醫學科學的客觀規律。醫務人員要依法執業,規范執業行為,以科學的方法來檢查、診斷和治療疾病;患者對醫生不要持懷疑態度,因為世界上絕沒有一個醫生想故意“醫死或醫壞”患者,那對他自己名譽也無益。相當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殘廢和功能障礙,是由于不可預料的或不可避免的并發癥所致,屬于意外情況,患者應接受事實,不要動輒鬧到醫院或責難醫生,這樣使得醫生膽子越來越小,為自我保護檢查越來越細,既不利于醫學的發展,也加重患者的治療費用。
3、醫院如何與媒體打交道。遇到糾紛時,醫院對媒體如果一味采取回避的態度,會被認為有難以啟齒的塬因,引起猜疑,而應把為什么發生問題的塬因給媒體一個合理的解釋。新聞媒體對醫療糾紛與沖突要進行客觀的報道與評論,成為溝通醫務人員和患者心靈的一座橋梁。
綜上所述,醫療責任險是保險公司是針對醫方所設置的一種保險產品,而保險公司對醫患糾紛的影響主要是為了降低醫生的職業風險,緩和醫患矛盾。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您還有問題,歡迎到律聊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一、強化政府職能。 政府應加大對公共衛生事業的投入,合理配置衛生資源,健全醫保體制,加大財政對醫療保障體系的投入,合理分散醫療保險,減輕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患者的實際負擔;加強對醫藥生產、流通、銷售領域的監管,理順醫療收費價格,改以藥養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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