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昌縣向塘鎮浹溪村民委員會及胡-義付等三十九人
訴南昌鐵路局、南昌鐵路局向塘機務段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
一、污染損害的發生
2001年6月20日,向塘鎮黃堂村委會村民胡-義付發現自家飼養的183只種鵝,在河內放養時被回水灣河面上的油污污染,被污染的種鵝全身羽毛都變成了黑褐色,不愿進食,且不斷撕毛,隨后不斷有163只死亡。胡-義付順著油污污染的水面逆流而上,發現污染源來自向塘機務段的一個排污口。事后,人們發現,除胡-義付的種鵝遭受損害外,向塘鎮黃堂村鄧*平等七位村民飼養的種鵝也出現生病、死亡的情況,向塘鎮浹溪村委會村民余*卿等三十一位村民的水稻田、蓮藕塘也出現大面積減產。據當事人初步估算,胡-義付直接經濟損失32107.60元,鄧*平等七位村民的損失106933.60元,余*鯽等三十一位村民的損失78771.20元。
二、政府部門的處理
2001年6月25日,南昌縣環境保護局接到胡-義付等村民的報告后,會同南昌鐵路局向塘機務段、南昌縣向塘鎮人民政府、南昌縣向塘鎮黃堂村委會、沙潭村委會、浹溪村委會的有關人員對污染現場進行勘查,并于7月24日在向塘機務段召開了由南昌鐵路局、南昌縣環保局、南昌縣向塘鎮人民政府及黃堂、沙潭、浹溪三村委會有關人員參加的污染事故協調會。會議商定,成立由南昌縣環保局、南昌鐵路局、向塘機務段、向塘鎮政府等單位組成的污染事故調查組,同時要求調查組再次對造成污染的原因,污染受損情況進行調查。調查組于7月27日重新對污染現場進行勘查,并對造成污染的原因,污染受損情況進行了多方面的調查取證。2002年4月14日,南昌縣環保局經調查認定:一、6月20日,向塘鐵路排污口,大量未經完全處理的含油廢水直接向堂墅港河排放,造成水體嚴重污染,致使在下游沙潭港頭村河段兩個較大的回水灣內存積了一層厚厚的油污,村民胡-義付飼養的183只種鵝在河內放養時被污染,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16470元,而堂墅港河南岸的黃堂村鄧*平等七村民的種鵝1178只,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損害,直接經濟損失10602元;二、6月22日,向鐵折返段內幾臺保養檢修的內燃機車,工作人員在用水沖洗時正遇天下大雨,致使大量含油廢水滲流到周邊浹溪村部分水稻田和蓮藕塘中,造成水稻、蓮藕不同程度污染,受污染面積174.6畝。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9295元。南昌縣環保局在認定上述事實的基礎上,提出如下要求:1、向塘鐵路部門要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增強環境意識,提高防污治污能力,減少對環境的污染。2、向塘鐵路部門應一次性賠償胡-義付直接經濟損失16470元,賠償鄧*平等七人直接經濟損失10602元,賠償向塘鎮浹溪村民直接經濟損失39295元,三項賠償金額共計人民幣66367元。同時說明,如果南昌鐵路局對處理意見有異議,請在十五日內與南昌縣環保局商洽。南昌鐵路局對此意見表示不同意。胡-義付、鄧*平等八人及南昌縣向塘鎮浹溪村委會在得不到賠償的情況下,于2002年6月19日向南昌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南昌鐵路局、南昌鐵路局向塘機務段賠償經濟損失217812.40元。
三、法院審理
南昌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南昌鐵路局在答辯期限內提出管轄異議。認為該案屬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依照鐵路運輸法院專屬管轄的原則,依法應當由南昌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同年7月15日,南昌縣人民法院以本案侵權行為地為向塘鎮范圍內為由,裁定駁回南昌鐵路局的管轄異議。南昌鐵路局不服裁定,依法上訴至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明確規定:“鐵路運輸合同糾紛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本案的性質是因向塘機務段對火車頭進行維修、保養過程中,因滲油造成環境污染引起的侵權,而對火車頭進行維修、保養是鐵路運輸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不能將該案作為因滲油引起環境污染的侵權案件。2002年9月1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被告南昌鐵路局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作為侵權糾紛,不屬于鐵路運輸法院的管轄范圍,駁回了南昌鐵路局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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