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成立股份公司,用現金出資,可以完美規避凈資產出資問題。但是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股份公司的運行體系很龐大,5位董事會成員,3位監事會成員,可能一開始員工數還不足8人。還需要定期召開會議并向工商部門報備,較為繁瑣。如果創業公司有較為成熟的人員配備和資金實力,可以直接成立股份公司。而如果企業處于真正的初創期,建議還是采用有限公司。
(一)新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劣勢
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經驗,新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以下優點:
(1)股份轉讓自由,公司股東向他人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無需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沒有優先購買權,股權操作上更為自由;
(2)完全規避有限公司改制為股份公司的凈資產出資問題,同時也節省了相關成本;
新設股份公司有以下缺點:
(1)機構設置復雜,至少需要5名董事,3名監事(公司法108、117條),董事會、監事會一年需開會2次,股東大會至少一年一次,相關的會議成本比有限公司要高,此外,較多的董事和監事席位需要安置。此外有一些特別規定,例如公司成立一年內股份不得轉讓,董事、監事、高管任職期間股份轉讓有限制等(公司法141條);
(2)股份轉讓自由,公司股東向他人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無需其他股東同意,如公司經營不順或團隊出現不穩定,可能導致第三方的進入。
(二)新設有限公司的優劣勢
優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運營成本低,機構設置少,比較適合企業的初步發展階段;
(2)有限公司股份向非股東轉讓需決策程序,公司法第71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缺點主要是
(1)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需其他股東同意,股權轉讓不自由;
(2)改制時需要進行審計、評估等,產生一定的時間和資金成本;
詳細解釋一下:
首先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我國公司法主要確定的兩種企業形式,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人合,強調股東之間的合作和共同利益;股份公司的主要特征是資合,強調的是股東利益最大化。因此前者在制度設計上主要針對中小企業,后者主要針對較大的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等必須要求股份可以自由轉讓的公司。所以股份轉讓的便利性既是優點又是缺點。如果創業公司的目標是海外上市,我雖然沒有實際接觸過,但據我了解境內主體是有限公司也可以。因此出于管理的簡易和節省費用開支這兩個理由已經足夠了。(請海外上市專家看看我的理解是否正確)如果創業公司的目標是境內上市,直接設立股份公司這一建議也是有著充足的理由的,我猜測主要理由是規避改制時的凈資產出資問題。說到這個問題又需要簡單解釋一下什么是改制,改制的意思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這兩種企業組織形式之間的互相轉換,但是絕大部分改制都是有限公司改制為股份公司。
在有限公司改制為股份公司的時候,實際上是以有限公司的凈資產折算為一個新的股份公司的出資實現的。
我理解上就是一個有限公司消滅,而同時產生一個新的股份公司的過程(可能此處表述在法律上不夠嚴謹)。因此如果有限公司未經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審計而直接用企業的財務報表去改制,很有可能出現資產不足的情況。
因為很多企業早期的會計水平不夠規范,包括一些稅務籌劃上的考慮,資產的數字是不正確的。
典型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減值中,例如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等等,這些減值準備如果在小企業的日常經營當中,其實沒有多大的顯著感覺,因為稅務是不認減值的。
因此很多企業如果沒有將各項資產的減值考慮進去的話,就可能造成資產偏高,而同時又因為負債通常來講比較實在,主要是債務、應付賬款等,會導致凈資產偏高。而凈資產偏高就會導致改制時出資不實。出資不實這個事情在以前是一件可大可小的事情,在2014年公司法修訂后,出資概念雖然有所淡化,但是對于未來志在登陸資本市場的企業來說,會是一個登陸過程中的頭疼事。
IPO和新三板掛牌都會對改制過程中的凈資產出資過程進行較多精力的關注,如果出現不實,券商在IPO時肯定是要求企業用現金補足的。而這個現金扔進去是作為“補償”而不是作為增資的,也就是說股東會白白地扔現金進公司。
而如果不實部分較大,會對股東帶來很大的精神打擊。到這里說一句題外話,個別券商完全是為做新三板而做新三板,很不負責任地和會計師把企業翻牌變股份公司以后就拿錢走人了,這樣會對以后企業的上市計劃造成很大的不便。所以,回到問題上,直接成立股份公司,用現金出資,可以完美規避凈資產出資問題。但是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股份公司的運行體系很龐大,5位董事會成員,3位監事會成員,可能一開始員工數還不足8人。還需要定期召開會議并向工商部門報備,較為繁瑣。如果創業公司有較為成熟的人員配備和資金實力,可以直接成立股份公司。而如果企業處于真正的初創期,建議還是采用有限公司。
作者:沈一冰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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