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從公司的角度分析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目的在于營利,這也是公司的特征之一。與此相隨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均會伴隨著風險,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中,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承擔較大的風險。
公司參與合伙充任普通合伙人,當然屬于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是其經營活動的一種,那么,這種轉投資行為自然會對公司乃至公司的股東特別是小股東和公司的債權人產生利弊兩方面影響。從利的方面看,正如前所述,公司通過參與合伙拓展了投資渠道,可以獲得合伙企業不獨立納稅、出資方式多樣、經營管理靈活的好處,尤其是從事風險投資最為適宜。如果公司從對合伙企業的投資中獲得較大利益,公司經濟利益增值的直接受益者即是公司股東。公司股東可以從合伙中獲取更大的股息、紅利等利潤,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同樣,公司收益增加也有利于增加債權人的擔保財產,更有利于公司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從弊的方面看,不可否認,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參與合伙之后,公司除自身的經營風險之外,還將承受合伙企業的經營風險。眾所周知,在合伙企業制度中,各國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通常要求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責任,即合伙企業不僅要以合伙財產,而且要以合伙人自身財產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就意味著,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之后,將要承擔因投資合伙企業而產生的相應風險與責任。特別是在其他合伙人也失去償債能力的情況下,公司很有可能因合伙企業的債務過于沉重而使自身資產嚴重減少,甚至有破產之虞。
然而,上述的利弊分析并不僅僅存在于公司對合伙企業出資并作為普通合伙人的特有場合,公司的所有經營活動包括對外擔保、借款等都會發生上述利益和風險。其實,公司出任普通合伙人的最大風險莫過于: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于公司是一個社團組織,其聚積資本的功能往往使其具有較大的財產實力;而合伙人之間的連帶責任往往會使公司成為合伙企業債務人追償債務的首選目標。當然,如果日后公司從其他合伙人那里追償到其他合伙人應當承擔的部分,那么,并沒有增加公司的責任風險。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缺乏償債能力或者無力清償,那么被首選作為合伙企業債權人追償對象的公司之責任無疑被擴大了。特別在我國目前市場信用體系基本沒有建立或者非常薄弱的情況下,合伙企業陷入債務危機的機率以及自然人合伙人惡意合謀向公司普通合伙人轉嫁風險的可能又大大增加,從而可能增加公司的風險。
(二)從公司債權人的角度分析
現在讓我們站在公司債權人的角度來考察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所引發的風險。公司參與合伙并出任普通合伙人時,必將對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構成重大影響。這是因為,現代公司制度的構造,已經將股東的投資風險通過公司制度合理地轉嫁給公司債權人。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為公司股東提供了一種有限責任的風險機制。公司債權人之所以愿意為股東投資公司的風險埋單,是因為股東承諾尊重公司的獨立人格。但是,現實生活中,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現象非常普遍,因而,公司債權人往往很難判斷與公司進行交易的正常風險。當公司出任普通合伙人時,將會導致公司債權人的風險控制更加困難。首先,作為普通合伙人的公司法人,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就在公司財產之上增添了新的普通債權擔保,并且與公司自身的一般債權人之債權實現無先后順序之分。如果公司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對公司一般債權人和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債務,即按比例清償,那么公司的債權人所可能得到的清償比例必然下降。其次,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人向非合伙人的第三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如果公司欲用其投入合伙企業的財產向公司的債權人清償債務,將可能遭遇很大的障礙。這實際上縮減了可供公司向其債權人清償債務的財產范圍。因此,公司成為普通合伙人對公司一般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極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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