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法律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普通合伙人轉讓份額法律規定
1、普通合伙人向外轉讓,需要各合伙人一致同意。但發生法定情形需要退伙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
2、有限合伙人向外轉讓,提前30日通知。參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五條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5)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形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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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合伙人之間的關系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對合伙事務享有平等的權力,都有權對內行使經營管理權,對外代表合伙人從事交易活動,這種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間的高度信任基礎之上的一種對人關系的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相互選擇的結果。全體合伙人以共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