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常情況下,夫妻離婚時都會對子女的撫養費進行約定。但是如果父母協議離婚時已經約定一方不負擔撫養費,但后來,隨母生活的子女又起訴未支付撫養費的父親索要撫養費,是否會獲得支持?近日,某地法院對這樣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作出宣判,依法支持了未成年子女的合理訴求。
夫妻離婚:女兒狀告父親討要撫養費
長樂男子陳某秋與女子陳某丹于2003年12月登記結婚,2005年10月生育一女陳某妍。因婚后感情不和,2014年3月,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離婚時,雙方約定女兒陳某妍由陳某丹直接撫養,但未書面約定子女撫養費問題。之后,陳某妍跟隨同陳某丹共同生活,陳某秋沒有支付子女撫養費。今年8月,陳某妍狀告其父親,要求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從2014年4月計至陳某妍年滿18周歲止)。然而,陳某秋對其女兒起訴有不同意見,認為其與陳某丹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其不負擔子女撫養費,所以不同意支付女兒起訴之前的撫養費;對女兒起訴之后的撫養費,其同意每月負擔一定數額。同時,陳某丹也承認其與陳某秋協議離婚時,有商定陳某秋不負擔子女撫養費的事實。那么,這種情況下,作為父親的陳某秋是否需承擔子女的撫養費?
審理說法:子女在必要時可提出給付撫養費
經審理,法院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陳某秋與陳某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由女方直接撫養,雖未約定子女的撫養費如何承擔,但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親提出給付合理撫養費的要求。陳某秋與陳某丹于2014年3月協議離婚,陳某妍于2016年8月將其父起訴至法院。鑒于該期間的間隔時間較短,且陳某妍未能舉證證明其目前生活狀態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因此其主張起訴前的撫養費,法院不予支持。對起訴后的撫養費,可結合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以及陳某秋給付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遂判決陳某秋自起訴之日起,每月向陳某妍支付撫養費800元,直至其年滿18周歲止。
編者說:區某與張某甲原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女兒張某乙、兒子張某丙。雙方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了婚生女兒張某乙由張某甲撫養并承擔撫養費,婚生兒子張某丙由區某撫養并承擔撫養費,兒子戶籍、姓氏跟隨歐某等內容。同日,雙方登記離婚。離婚后,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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