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于債務人。債務人怠于受領時,債權人可代位受領。無論是債務人受領或者債權人代位受領,均不影響債權人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其債權的受償。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債務人對于其權利的處分是否受到限制?對此學者間有兩種不同的觀點??隙ㄕf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如果債務人的處分權不受影響,債務人仍可拋棄、讓與其權利或者免除第三人的債務,代位權制度將失其效用。否定說認為,既然代位權的行使效果歸于債務人,并非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處分權不因此而受到限制,如其處分行為有損于債權,債權人可以再行使撤銷權。一般認為肯定說比較合理。因為一旦法院通過裁判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債務人不能就其被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作出處分,也不得妨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否則,代位權根本不能得到行使,債權更得不到保護。另外,法律規定代位權與撤銷權同時為保全債權的制度,代位權為一種實體權利,是因其實行簡便,如行使代位權后又須行使撤銷權,則與設立代位權制度的旨趣不符。
第三人提起訴訟所取得的確定裁判,其效力是否及于債務人?對此學者間亦有不同的觀點。有認為僅在訴訟當事人間發生效力,對于債務人和其他債權人不發生拘束力;有認為債權人系代理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其效力及于債務人;有認為勝訴時其利益歸屬于債務人,敗訴時債務人或者其他債權人得再提起訴訟。小編認為,裁判效力僅及于債權人和第三人,而不及于債務人。如果債權人敗訴,除非債務人已參加訴訟,則債務人有權另行起訴;如果債權人勝訴,則債務人不得依據該裁判要求第三人為執行,而只能由債權人依強制執行取得財產。
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對于第三人的效力
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是使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怠于受領時,債權人代位受領后,第三人對于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對第三人來說,債權無論是由債務人親自行使,還是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均不影響其法律上的地位和利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第三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如債務不成立、無效、得撤銷,債務未屆履行期,債務人應為同時履行,訴訟時效屆滿,都可用來對抗債權人。但是,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形下,第三人不能以債權人與其無合同關系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否則,第三人既構成對債權人代位權的妨害,也構成對債務人的違約。
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對于債權人自己的效力
依各個國家和地區民法通說,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也不得超出債權的范圍。債務人怠于受領時,由債權人代位受領的,其受領的財產應先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然后依債之清償的規則清償債權人債權。因為代位權制度雖是為了讓債權人保全自己的債權,卻并非是直接滿足自己的債權,而是一種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的制度,債權人是要通過這種制度來實現自己的債權的保全。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歸屬于債務人,其結果自然直接歸屬于債務人,成為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代位債權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優先受償權,而應當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不過法律為了鼓勵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如果代位受領的標的物與被保全債權的標的物種類相同,發生抵銷適狀,則可以由代位債權人主張適用抵銷的規定,進而實現了事實上類似于優先受償的效果。在沒有抵銷、債權人之間平等受償的場合,如果依債務人任意履行而向代位債權人清償,或者其他債權人沒有及時主張債權,則代位債權人的債權通常會獲得滿足,這同樣實現了事實上類似于優先受償的效果。在我國,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權人向第三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債權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秘第三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而且此項費用因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支出,應優先得到償還。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第三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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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效力是多久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效力:(一)對于債權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應向誰清償債務,即債權人可否直接受領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一般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
代位權訴訟請求需要注意什么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務人須有合法債權存在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合法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既包括合同、侵權行為所生之債權,也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所生之債權。如果債務人對他人不享有債權,或權利...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
行使代位權的效力有如下幾個方面: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債務人對其權利不得處分,否則債權人可以主張該處分無效。 2、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直接向該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
您好, 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幾種情形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
代位權行使對于債權人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對于債權人的效力 對此《合同法》并沒有作出規定,但《合同法》解釋(一)則規定,由第三人將債務直接向債權人履行,似乎認可了債權人優先受償的觀點,其目的是為了鼓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積極性。但小編更贊同世...
為了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享有代位權。但在司法實踐中,許多當事人沒有充分理解代位權的含義及行使代位權必備的條件,有的濫用代位權,從而造成不必要的訟累,有的不知行使代位權,從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保...
行使代位權對雙方當事人有什么效力1、對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債務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要受到限制;債務人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權利不得影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無論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就代位權訴訟作出...
代位權的效力怎么確定代位權的行使以滿足債權人本人的債權為限度,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超出部分,債權人無權代債務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不足清償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不足部分,債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清償,...
代位權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是怎樣的 第一、從經濟學的角度說,有一個先來后到,鼓勵勤勉的問題,社會并不鼓勵不勞而獲和搭便車的行為。這一點和法律對權利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權利尤其是債權是需要行使的,不行使往往會導致權利的喪失。所以無論從法律還是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