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鶴峰縣法院對周伏英非正常上訪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周伏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伏英系鶴峰縣走馬鎮陽河村人,2013年以來,周伏英以鶴峰縣城建監察大隊走馬中隊暴力執法、鶴峰縣容美城區“兩違”清理整頓工作小組辦公室不為其提供供電證明及賠償對其造成的相關損失、鶴峰縣公安局對其行政拘留處罰應依法撤銷并賠償損失等為由先后向有關部門提出信訪訴求。當地信訪局、國土資源局、規劃管理局等多個部門對周伏英的信訪事件進行了答復、勸導,省、州、縣信訪事項復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也分別作出關于周伏英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復查意見、復核意見,周伏英的信訪事項三級終結。
11次進京非訪,共拘留9次共計84天
被告人周伏英由于其信訪訴求無法得到滿足,于2013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間,不聽勸解、不依照正當信訪程序先后11次到北京市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周邊進行非法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安門地區分局訓誡11次,被鶴峰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9次共計84天。期間,因周伏英的非訪行為,給走馬鎮政府造成各項接訪費用共計40余萬元。2017年,多次在鶴峰縣走馬鎮大街、政府擺放詆毀國家工作人員標語,阻撓國家工作人員辦公,辱罵甚至毆打國家工作人員,使政府形象嚴重受損,工作秩序受到嚴重破壞。
一審判決,周伏英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鶴峰縣法院認為,公民的正當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但公民通過信訪途徑反映訴求,應當采取合法手段,即便是為了維護合法權益,也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否則會受到法律追究。被告人周伏英為滿足其不合理信訪訴求,借故生非、制造事端、發泄不滿,先后11次到北京市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周邊等重點、敏感區域進行非正常上訪,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情節惡劣;周伏英因非訪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被鶴峰縣公安局9次行政處罰后,仍不思悔改,在走馬鎮政府大廳拋灑鞋子、棉被等物品,嚴重擾亂了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周伏英在走馬集鎮中心地帶攜大字報、標語游行喊“冤”,并多次隨意毆打、辱罵信訪工作人員,損毀車輛、手機等財物,意圖以此給相關黨政部門施加壓力,從而迫使相關黨政機關滿足其非分要求。周伏英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個人滋事性和對國家公權力的挑釁性,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秩序,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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