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北京朝陽警方通報,近日,針對都某竹通過網絡反映受到侵害和吳某凡一方報警稱被敲詐勒索的情況,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后,通過訊問嫌疑人、詢問當事人、走訪證人、調取書證、固定提取電子證據等工作,初步查明了有關事實。現就調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關于吳某凡與都某竹交往情況
2020年12月5日22時許,馮某(女,28歲,時任吳某凡執行經紀人)以挑選MV女主角面試為由,約都某竹(女,18歲)到吳某凡(男,30歲)家中參加聚會,10余人共同玩桌游并飲酒,次日凌晨至7時許,其他聚會人員陸續離開,都某竹酒后在吳某凡家中留宿,兩人發生性關系。當日下午,都某竹在吳某凡家中用餐后自行離開,期間兩人互相添加微信。12月8日,吳某凡給都某竹轉賬3.2萬元用于網絡購物。此后至2021年4月期間,兩人保持微信聯系。
二、關于都某竹等人發布網絡信息情況
2021年6月,都某竹與好友劉某文(女,19歲)商議,在網上公開與吳某凡交往過程以提升網絡知名度,遂由劉某文于6月2日以“劉美麗同學_”微博賬號發布都某竹被吳某凡“冷暴力”的博文,7月8日至7月11日,都某竹跟進發布3篇博文。7月13日,網絡寫手徐某(男,31歲)為牟取利益,主動聯系都某竹,經商議后,共同策劃并由徐某撰寫“決戰”等10余篇微博文案,7月16日起由都某竹通過微博賬號陸續發布。
三、關于犯罪嫌疑人劉某迢涉嫌詐騙犯罪的情況
2021年7月14日,朝陽警方接到吳某凡母親吳某報警,稱遭到都某竹敲詐勒索。當日警方依法進行了受理和調查,工作中鎖定犯罪嫌疑人劉某迢(男,23歲),并于2021年7月18日在江蘇省南通市將該人抓獲。
經查,2021年6月,犯罪嫌疑人劉某迢看到都某竹和吳某凡的網絡炒作信息后,遂產生冒充相關關系人對涉事雙方進行詐騙的想法。期間,劉某迢虛構女性身份,以曾被吳某凡欺騙感情欲共同維權的名義騙取都某竹的信任,使用昵稱為“DDX”微信號與都某竹聯系,獲取都某竹與吳某凡部分交往情況信息。7月10日,劉某迢利用獲取的信息冒用都某竹名義與吳某凡律師聯系,以雙方達成和解為名索要300萬元賠償,并將自己和都某竹的銀行賬戶一并發給吳某凡律師。同時,劉某迢使用“北京凡世文化傳媒”微信號,自稱系吳某凡律師,與都某竹協商達成300萬元的和解賠償,但雙方未簽署和解協議。
7月11日,吳某凡母親分兩次向都某竹賬戶轉賬50萬元。此后,未得到錢款的劉某迢繼續冒充都某竹,向吳某凡律師索要剩余250萬元未遂。后又冒充吳某凡律師要求都某竹簽署和解協議,否則索回50萬元。都某竹同意退款后,劉某迢冒充吳某凡律師將本人的支付寶賬號提供給都某竹,都某竹陸續向該賬號轉賬18萬元。
劉某迢被抓獲后,對其詐騙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該人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針對網民舉報的“吳某凡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系”及近期網絡互曝的有關行為,警方仍在調查中,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為起點;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為起點。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違法嫌疑人陳述和申辯
1、問明違法嫌疑人基本情況;
2、問明作案的動機和目的: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
3、問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語言直接威脅,或者通過書信、電話、手機短信、網絡聊天形式恐嚇,或者通過第三者轉達口信的方法威脅,或者用暗示的方法威脅,或者抓住受害人的某種把柄相要挾,或者制造某種借口進行勒索等;
4、問明作案工具及來源;
5、結伙作案的,是否有預謀過程以及各違法行為人相互關系、分贓情況、相互印證情況;
6、有無前科。
(二)被侵害人陳述
1、問明發案時間、地點、經過,作案方式;
2、被敲詐錢款、財物特征及價值。
(三)證人證言
1、問明違法事實情節;
2、問明被敲詐錢款、財物特征及價值。
(四)書證、物證
1、出警經過,證明違法嫌疑人身份的證件,如戶籍證明、身份證、工作證、與原籍聯系的電話記錄;
2、扣押、收繳的作案工具,并制作照片附卷。
(五)鑒定結論 聲音鑒定,筆跡鑒定,被敲詐財物要做價值認定等,并將結論告知或送達行為人和受害人。
(六)辨認筆錄 被侵害人、其他證人對嫌疑人進行辨認,制作辨認筆錄。
(七)視聽資料 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應當及時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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