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
船舶在發生海事事故導致貨損以后,承運人往往會以駕駛船舶過失主張對貨損免責,這些證據一般很充分。但管船過失是否與貨損有直接因果關系,承運人對管貨是否有過失,這是我們容易忽視的方面。本案中,因承運人對管貨無過失未盡舉證義務,從而不能享受免責。
〖案情〗
原告(被上訴人)中國某保險公司
被告(上訴人)**達興輪船有限公司
2000年8月29日2125時,“達興”輪由引航員引航離開上海港駛往寧波,8月30日0130時,船舶在長江口錨地拋錨,錨鏈長度為5節甲板。因風浪原因,引航員未下船。0935時,船舶發生走錨,船長命令再拋下2節錨鏈。船長根據對1136時和1800時天氣預報報導臺風移動方向的分析,預計臺風將經過長江口錨地,于是,船長決定起錨駛離錨地。1820時,船舶起錨,并以前進二的速度沿航向070°行駛,并根據風向隨時調整航向。至8月31日0145時,船舶發生猛烈搖擺,同時有部分集裝箱落入海中。0430時,船長通知東京海上搜救中心,告知“達興”輪于世界標準時間2000年8月30日1745時(即北京時間8月31日0145時)在33.°33N,123.°23E丟失了至少70個集裝箱。0640時,上海港務監督發出了航海警告。
臺風經過后,“達興”輪于2000年8月31日1628時到達寧波,并在北侖錨地拋錨。經船員事后檢查,共有25個20英尺集裝箱和94個40英尺集裝箱落入海中。包括原告承保的CMAFF01991號提單項下,箱號為TEXU4984090的一個集裝箱。9月12日,被告就落海集裝箱向有關貨主發出了通知。
根據“達興”輪船舶規范記載,該輪滿載集裝箱為4,031個標準箱。被告當庭陳述該輪本航次裝載集裝箱3,000余個,未提供確切數字,也未提供該航次集裝箱積載圖。
根據被告委托專家出具的意見書及部分被打撈起來的落海集裝箱照片,認為這些集裝箱發生嚴重變形、凹陷或扭曲,是由于船舶在經歷極其劇烈的搖擺過程中,這些集裝箱不能承受超過其設計負荷的壓力(特別是垂直方向的壓力),以致變形、倒塌。一旦發生上述情況,集裝箱的系固設備便失去作用,導致集裝箱落海。但被告未能提供該輪系固手冊,未能說明該壓力是如何產生的,也未能提供系固這些落海集裝箱系固設備是否損壞或完好的證據。
根據2001年7月10日《人民日報》的公告,載明被告作為租船人,已向法國馬賽商業法庭申請設立了海上運輸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原告所承保的貨物由被告出具提單,提單載明托運人為**中國小商品城股份有限公司,承運船舶為“達興”輪,從上海運往伊士坦布爾,由**聯合國際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被告于2000年8月29日簽發了已裝船提單。原告于2000年8月27日向托運人**中國小商品城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貨物運輸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中國小商品城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額為32,541美元,賠付地點為伊士坦布爾。事故發生后,原告依據保險單于2000年12月25日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款人民幣269,745.37元,并取得了權益轉讓書。
根據托運人**中國小商品城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貿易發票,載明貨物價值為29,582.80美元。
上海海事法院認為:本案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涉案提單屬被告公司格式提單,其中載明的法律適用條款為被告公司事先單方印制,可以認為被告對此進行了選擇,但不能證明原、被告雙方在涉案貨物出運之前就法律適用進行了協商一致的選擇。故本案應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本案貨物裝貨港、貨損事故發生地、托運人住所地和提單簽發地均在中國境內,中國與本案爭議具有最密切、最實際的聯系,故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被告提出的適用提單背面載明的法律適用條款理由不當,不予采納。
無論被告是否為船東,根據2001年7月10日《人民日報》的公告,被告作為租船人已是不爭的事實。且被告已向托運人出具了提單,應為本航次的承運人。作為承運人應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雖然被告提供了裝卸公司按集裝箱系固手冊的要求對集裝箱三層以下進行系固的說明,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三層以上的裝載是否妥善。加之船長在出海避風過程中,對臺風移動及船舶在風浪中的操縱判斷失誤,以致船舶駛入臺風中心附近,發生劇烈搖擺,導致部分集裝箱落海。在事故發生以后,被告又未能提供綁扎落海集裝箱的系固設備是否損壞或完好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恪盡了管貨職責。被告認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承運人已經對集裝箱完好裝載以及即使集裝箱落海是由于船長過失所致,依法可以免責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理應賠付因集裝箱落海而造成的原告經濟損失。
定義 共同海損的表現形式為共同海損犧牲和共同海損費用,共同海損犧牲包括拋棄貨物、為撲滅船上火災而造成的貨損船損、割棄殘損物造成的損失、機器和鍋爐的損害、作為燃料而使用的貨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貨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等。共同海損費用包括救助報...
在海上航行過程中,引起海損的原因是各種各樣的,可以是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也可以是有關方的過失所引起。如果是因為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致使船舶、貨物和船上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此采取措施造成的犧牲和費用支出,屬于共同海損當屬無疑。但是如果引起船貨...
關鍵詞:共同海損過失 共同海損是海商法中最為古老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是一人為大家做出的犧牲由大家分攤的同舟共濟精神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現形式。其目的是為了保障海上人身和財產的安全,鼓勵船長在船貨面臨危險時積極采取措施使船貨盡早脫離危險,并基于...
【案情介紹】 乙船公司琴-海輪承運甲公司貨物,自馬來西亞檳城港運至中國北海港。該提單背面的共同海損條款載明:共同海損應根據承運人的選擇在任何港口或地點根據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理算。琴-海輪駛離檳城港開往中國北海途中主機停車,船舶向南...
對于船公司提出的共同海損,收貨人常因不懂相關法律法規而成為冤大頭。實際上,無論是因船舶不適航船方負有不可免責的過失責任,還是船方出具的共同海損理算報告令人質疑,收貨人大可氣定神閑,拒絕分攤。 問:若收貨人在目的港提貨的要求被船公司拒絕,而同...
經調查,本案中承運的B船由漁船改裝,噸位為910噸,抗風等級為八級,但其初檢適航證書已過有效期,在本次航程前未做檢查。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兩點: 一、B船船東將部分白砂糖拋人海中造成的損失是否屬于共同海損? 二、被保險人**酒公司A所租B船...
根據上述規則,可以看出,引起共同海損特殊犧牲和特殊費用的事故,在尚未確定承運人有無免責過失的情況下,前提是先分攤,只有在分攤以后,分攤方才有權就此項過失提出賠償要求,承運人亦有權抗辯,即使分攤方在分攤前已經提出賠償請求,只要承運人是否可免責...
根據上述規則,可以看出,引起共同海損特殊犧牲和特殊費用的事故,在尚未確定承運人有無免責過失的情況下,前提是先分攤,只有在分攤以后,分攤方才有權就此項過失提出賠償要求,承運人亦有權抗辯,即使分攤方在分攤前已經提出賠償請求,只要承運人是否可免責...
一、船舶共同海損的金額的確定 1、按照實際支付的修理費減去合理的以新換舊的扣減額計算; 2、船舶尚未修理,按犧牲造成的合理貶值計算, 3、船舶發生實際全損或者修理費用超過修復后的船舶價值的,共同海損犧牲金額按照該船在完好狀態下的估計價值,...
**酒公司A向某糖廠購糖,同時租B船進行海運,并投保海上貿易運輸保險水漬險。保險合同載明標的為一級白砂糖17000件,計850噸,保險金額365.5萬元。運單上特約事項欄未注明托運人同意白砂糖配置甲板上,但B船船東在裝船時,將部分白砂糖配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