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關系到我國廣大農村繁榮穩定的關鍵問題,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根據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1985年制定的《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為了綠化山穿,治理水土流失,1991年的《水土保持法》第26條規定,承包四荒的,基于治理水土流失所種植的林木及其果實歸承包者所有,基于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而且承包者在合同有效期內死亡的,繼承人可以......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因此,父母死亡后的土地承包權不能自然繼承,而應當重新進行發包。...
因家庭承包還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繼承權不同。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2002年8月29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趨于完善并增強可操作性。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2002年8月29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趨于完善并增強可操作性。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2002年8月29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趨于完善并增強可操作性。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關系到我國廣大農村繁榮穩定的關鍵問題,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根據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1985年制定的《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2002年8月29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趨于完善并增強可操作性。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
子女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可以繼承其土地 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可繼續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否則不可以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子女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可以繼承其土地 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可繼續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否則不可以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子女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可以繼承其土地 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可繼續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否則不可以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關系到我國廣大農村繁榮穩定的關鍵問題,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根據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1985年制定的《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關系到我國廣大農村繁榮穩定的關鍵問題,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根據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1985年制定的《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