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刑復核程序只適用于死刑案件,復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1991年至1997年間,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授權云南、廣東、廣西、四川、甘肅五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準權。復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級人民法院,具體申報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
《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
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核準權在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復核內容、方式等與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相同。高級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1)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發回重新審判;(2)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依法改判;(3)同意維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準。
在互聯網上,一位網友談論聶*斌被錯殺一案時稱:錯殺一個聶*斌對司法機關形象的負面影響,遠遠超過了司法機關數百件正確裁決的正面影響;這樣的觀點雖然有失偏頗,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死刑案件是否公正對于司法機關社會形象與權威作用有著巨大的影響。看...
死刑復核程序存在的意義是什么死刑復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審判程序。這一程序的設置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適用死刑一貫堅持的嚴肅與謹慎、慎殺與少殺的方針政策,對于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適用死刑,堅持少殺,防止錯殺,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審核準所遵循的特別審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內部實行的一種對死刑案件的特別監督程序。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偵查、起訴、審判等程序均規定了訴訟期限,但惟獨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沒有作出規定。筆者認為,...
審判監督程序和死刑復核程序的區別是什么審判監督程序與死刑復核程序相比,盡管二者均屬特殊審判程序,但是仍然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第一,適用對象不同。審判監督程序適用于一切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而死刑復核程序只適用于未生效的死刑(含死緩)案件...
死刑復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包括審判行為在內,一審、二審、再審,都設置有相應的期限。唯獨死刑...
對于刑事案件被判處死刑的,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
一個月左右,案件復雜的話可能會時間長一點。 這一程序只適用于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需經過這一程序。這種審理對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復核程序既不同...
死刑復核程序與再審程序有什么不同再審程序,是指為了糾正生效裁判中的錯誤而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與作出裁判的訴訟程序。二者有以下區別:(1)審理對象不同:死刑復核是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死刑案件進行復核,目的在于防止發生錯誤判決;再審程序的審理...
一、死刑復核程序適用范圍 第一,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是否都必須適用死刑復核程序的問題。那么對于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一審二審死緩案件應當說是無需經過死刑復核程序的這個在法律上、理論上、實踐上,應當說都不存在問題,如: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