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醫療事故鑒定由什么機構負責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0-21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二、鑒定的機構有哪些
(1)第一級醫療事故鑒定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也就是說,如果發生醫療糾紛的地點如果是一個市轄區的,那么就是在該區的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鑒定工作;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的地點是不設區的市,或者縣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應當就是當地的市、縣的衛生局的醫學會。
由于是分級鑒定的,鑒定后出具的醫療事故鑒定書,分別是xx市xx區醫療事故鑒定書,或者是xx市、xx縣醫療事故鑒定書!
(2)第二級醫療事故鑒定
如果對初次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往往都在鑒定文書的最后一頁,規定當事人可以在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由省級醫學會負責再次組織鑒定工作。這就是第二級醫療事故鑒定。
省級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與市縣級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相同,鑒定機構往往設定在各地省會、直轄市衛生局、或者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鑒定被告為:xx省(自治區)醫療事故鑒定書。
(3)第三級醫療事故鑒定
在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中,還規定了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這也就是我國的第三級醫療事故鑒定了!不過,與前兩級醫療事故鑒定程序不同,中華醫學會接受的醫療事故鑒定又了兩個條件:第一、是不服市縣級醫療事故鑒定和省級醫療事故鑒定的鑒定結論,也就是說前兩級的醫療事故鑒定都已經做過!中華醫學會是不可以直接作為第一、第二鑒定級,直接接受醫療事故鑒定的;第二、中華醫學會接受的鑒定案件,只能夠是病歷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案件。符合“重大、復雜、疑難”的標準并不容易,因此,中華醫學會受理的醫療事故鑒定的案件的數量是極少的。
一般的普通的醫療糾紛案件是很少能夠進入到中華醫學會的鑒定范圍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屬對于中華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不要報太多幻想,從醫療糾紛法律實踐看,中華醫學會基本上是不可能接受地方上的、全國各地的案件,所以想做醫療事故鑒定的要把鑒定的精力放在市縣、省級兩級醫療事故鑒定上,如果寄希望于中華醫學會的,恐怕不太現實。
醫療事故的糾紛總是在身邊出現,我們更多是希望減少這種情況的發生。根據所處的地方不同,得到的鑒定結果也是有等級的劃分,如果對鑒定結果不服,可以進一步進行鑒定。不知道小編整理的資料是否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登錄律聊網網站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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