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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最近發生的網絡案件如網友見面、虛擬財產被竊等現象。這些問題不能不引起我們注意關于網絡安全,網絡道德問題,導入這節課“做信息時代的合格公民”的主題。
師:首先肯定網絡給我們帶來的各種積極的、重要的影響。結合上節課學習的計算機病毒和計算機犯罪問題,引出在網絡使用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問題,給我們帶來了很多的負面影響。
生:通過教材中任務,找出信息活動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并且填寫任務單中相應內容。
師:列舉網絡使用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問題:網上傳播不良信息;利用網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虛假信息給青少年造成不良影響;垃圾信息泛濫成災;等等。設計意圖:激發學生解決問題興趣。
生:如何解決以上問題?(頭腦風暴)如:依靠法律法規、依靠技術維護及做好網絡道德規范宣傳活動等等。
師:指導學生通過學習網站閱讀網絡道德規范及青少年網絡文明公約。
生:閱讀教材了解《青少年網絡文明公約》的內容,并且對自己的日常上網行為進行反省。
(1)設問:去過網吧的同學有多少?一般去一次是多長時間?在網吧里一般都做什么?平均一周去幾次?
活動:民意調查,從而闡明“拒絕泡網吧,珍惜生命”。
(2)設問:在網絡上,聊過天嗎?泡論壇嗎?玩過最近流行的網絡游戲嗎?在這些方面上,你投資了多少,收獲了多少?
活動:民意調查,從而闡明“擦亮慧眼,分清虛實世界”。
(3)利用搜索引擎及部分相關資料,舉實例,如網頁木馬、惡意代碼、網絡虛擬財產案、重要機構機密資料被竊等。
活動:讓學生自己總結網絡安全的重要性。并號召學生“刻苦鉆研網絡技術,維護網絡安全”,爭做網絡小衛士。
(4)在網絡的虛擬世界中,注意保護個人的相關資料,如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生日、親屬關系、銀行賬號等相關內容。
活動:假如泄露了個人相關資料,會引起什么樣的惡性后果?(讓學生自己總結)從而闡明“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守護個人資料”。
師:組織學生討論:“本校內的BBS中留有以虛假身份或匿名方式發布的大量帖子,部分內容粗俗,不健康不積極,還有的謾罵同學或是教師的。”教師與學生游覽并且引導學生從現在做起。
生:利用校內網站()中的BBS或登陸FTP進行網上討論,發表個人看法。
師:指導學生登陸因特網法律法規網站,了解法律法規常識。
/~bytalent/lawnet/net_safe/03.htm
師:指導學生閱讀課后案例:“破譯密碼竊取巨額儲蓄資金 黑客被判無期徒刑”等等案例。
生:回答案例中主人公觸犯了哪些法律法規。
師:在信息社會的高速發展下,信息課程日漸成為以后人們重要的學習方式,所以倡導學生分組討論共同制定一個“網絡課程學習守則”,并對學生制定的守則進行評價。
生:根據《青少年網絡文明公約》從“課程學習”、“交流討論”“聯系反饋”等方面討論總結出學生自己的學習守則,并且努力自覺的遵守守則,并在班上交流。
師:指導學生為本班擬定一份“網絡課程學習守則”。
生:各小組長負責完善各小組交流之后的學習守則,共同完成本班內的“網絡課程學習守則”。
師:指導學生完成“小組學習任務單”的全部內容。
以下信息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謝謝:)
一. 2000年以前 2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6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8
1.4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11
1.5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13
1.6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 16
1.7 涉及國家秘密的通信、辦公自動化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審批暫行辦法 19
1.8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 22
1.9 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25
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29
1.11 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33
1.12 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35
1.13 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38
二. 2000年 41
2.1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41
2.2 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43
2.3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45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48
2.5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60
2.6 聯網單位安全員管理辦法 61
三. 2001年 63
3.1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63
四. 2002年 68
4.1 信息安全產品測評認證管理辦法 68
五. 2003年 71
5.1 廣東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71
六. 2004年 72
6.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72
七. 2005年 77
7.1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 77
7.2 商用密碼產品銷售管理規定 79
7.3 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 82
7.4 商用密碼科研管理規定 83
7.5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管理規定 85
7.6 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88
7.7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91
八. 2006年 96
8.1 關于加強新技術產品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 96
8.2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97
九. 2007年 102
9.1 商用密碼產品使用管理規定 102
9.2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103
9.3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華使用密碼產品管理辦法 111
十. 2009年 113
10.1 刑法修正案(七)關于信息安全的修訂與解讀 113
10.2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114
十一. 2010年 119
11.1 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119
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22
11.3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 129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國務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第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應當保障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以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四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重點維護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適用本條例。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工作。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
安全等級的劃分標準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條 計算機機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在計算機機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歸口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安全監督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一)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二)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隱患時,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定事項發布專項通令。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一)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二)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后,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五)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機房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或者在計算機機房附近施工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處理。第二十二條 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不如實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 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計算機病毒,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是指用于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專用硬件和軟件產品。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按照軍隊的有關法規。
保護個人的隱私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但是保護個人信息安全至今卻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因而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首先要靠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并且法律要明確界定個人信息的范圍,一旦有人侵犯別人的個人信息安全要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其次作為公民要有自我防范意識。一般不了解的網站不要隨便登陸,因為你登陸了這些陌生的網站,就會給別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機。也不要向不了解、信譽不好的機構提供個人信息,他們會利用你的個人信息,來騙取更多人,甚至會損害到你的名譽和利益。同時你一旦發現個人信息被侵犯,要注意收集證據,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假如你不想讓我知道你的個人信息,這是你的權利。我所能做到的就是:尊重你的權利。倘若哪一天你把我當作你的知心朋友,告訴我你的個人信息,我一定會替你保守這個秘密,直到天老地荒,因為你把我當作信賴的朋友。信賴比黃金貴重,甚至比生命還要重要!
生活中之所以出現個人信息不安全,實際上還是發生了信任危機,這才是最可怕的事啊!
中國:中國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庫目錄 見/onews.asp?id=261
主要有公安部的: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暫行規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
其他國家的只列舉最出名的。
美國:
1、金融服務法(Gramm-Leach-Bliley),適用于金融機構的數據保護;
2、健康保險便利及責任法案(HIPAA),適用于健康服務提供者和其他與健康信息相關的實體;
3、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COPPA),適用于收集小于13歲的兒童的數據
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
加拿大:隱私法和個人信息保護與電子文件法
亞太組織:APEC 隱私保護框架
歐盟:數據保護指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刪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根據本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6〕11號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次會議《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第二次修正)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根據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對這類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二條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第三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四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五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六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第七條 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絡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后網絡服務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八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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