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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深化殯葬改革,保護土地資源和節約用地,促進首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把殯葬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三條 市民政局是本市殯葬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各區、縣民政局負責本區、縣的殯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城市規劃、房屋土地、衛生、環境保護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殯葬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對殯葬行業實行統一管理。 本市殯葬管理工作堅持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提倡節儉、文明辦喪事的方針。
第二章 喪葬管理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除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邊遠山區為土葬改革區以外,其他地區均為實行火葬的地區。 第六條 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規劃、建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火葬地區內死者的遺體,一律實行火化。土葬改革區內死者的遺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區域內深葬。
第八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應當在指定地點埋葬。
對自愿實行喪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條 正常死亡者的遺體,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醫學死亡證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者的遺體和無名尸體,憑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 第十條 火葬地區內死者的遺體應當在本市內火葬場火化,禁止運往外地。
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確需運回原籍的,必須經遺體所在區、縣的民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遺體存放單位不得放行。 第十一條 火葬地區內遺體的運送業務必須由殯儀館承辦。
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遺體運送業務。殯儀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死者單位或者其家屬預定的時間、地點接運遺體。
第三章 殯儀活動管理 第十二條 禁止在殯儀活動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禁止在殯儀活動中沿途拋撒紙錢。
第十三條 開展殯儀服務業務,必須經市民政局批準。 第十四條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實行規范、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財物,不得刁難死者家屬。
第十五條 殯儀服務收費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骨灰安置與公墓管理 第十六條 倡導深埋、播撒、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禁止將骨灰裝棺埋葬。
第十七條 為公民提供骨灰安置的設施,由市民政局根據實際需要統一規劃、設置。農村地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為本鄉、鎮村民服務的公益性骨灰堂。
區、縣民政局應當對公益性骨灰堂的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八條 本市嚴格控制公墓的建立。
遠郊鄉、鎮、村建立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應當報區、縣民政局批準;市和區、縣殯葬事業單位建立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墓,應當報市民政局批準。建立公墓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到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建立公墓應當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在文物保護區、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河湖(含水庫)、鐵路、公路隔離帶內,以及城市規劃的特殊地區建立公墓。
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第二十條 在公墓中安葬單人或者雙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3平方米。
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一個使用周期最長為20年,期滿后可以續租。 第二十一條 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墓應當憑火化證明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出租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出租壽穴。承租人不得轉讓墓穴和骨灰格位。
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進行炒買炒賣等非法經營活動。 第五章 喪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 民政部門對殯葬用品的生產、經營實行監督管理。
從事殯葬用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經區、縣級以上民政局審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制造、銷售冥票和紙人紙馬等封建迷信殯葬用品。
禁止在火葬地區內生產、經營棺木。 第二十五條 經營喪葬用品應當明碼標價,由市和區、縣民政局會同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擅自興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殯儀服務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火葬地區內死者的遺體不實行火化,或者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放行未獲外運批準的遺體的,由民政部門對擅自放行的遺體存放單位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殯儀活動中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民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
惠民政策之一:喪葬費補貼 凡具有本市戶籍、且未享受我市喪葬補助費待遇的居民,均享受喪葬補貼。
補貼標準為5000元。 申請及辦理具體事宜可向當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咨詢。
惠民政策之二:骨灰撒海免費 對具有北京市戶籍的亡故居民適用。 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鼓勵骨灰撒海。
亡故居民親友需參加骨灰撒海活動的,每份骨灰可以免費隨行6名(含6名)以下家屬;超過6名的人員,按骨灰撒海單位的收費標準收費。 惠民政策之三:城市公益性公墓 市級公益性公墓: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黑莊戶鄉大魯店,北京市長青園骨灰林基地。
安葬方式:為立體(壁)葬。 申辦方法:喪事經辦人須持亡者的身份證明、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到公益性墓地提出申請,辦理骨灰安葬手續。
亡者為重點優撫對象和社會救助對象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但須持民政部門開具的相關身份證明。 咨詢電話:85383888 惠民政策之四:“零百千萬”工程 實施“零百千萬”工程,即實行骨灰撒海零付費,百元能買骨灰盒,千元溫情送逝者,萬元骨灰久安置。
零消費骨灰撒海,是指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骨灰撒海。每份骨灰免費隨行2名家屬,零消費完成骨灰撒海過程,實現骨灰安置方式的生態化。
百元骨灰盒,是指殯儀館為市民提供多樣式、多材質、環保型、低成本的百元左右骨灰盒,平抑市場骨灰盒價格。千元殯儀服務,是指殯儀館為市民提供至少一套千元以內包括遺體接運(30公里以內)、存放(三天以內)、整容、告別(一般告別室)、火化(普通爐)、骨灰寄存(一年期)等項目的殯儀服務,實現全程優質服務。
萬元骨灰安置,是指全市各經營性公墓均應提供萬元以下雙穴或雙格位的骨灰安置設施,滿足市民對骨灰安置的基本要求。 惠民政策之五:“96156首都殯葬公益服務熱線” 北京市民政局推出“96156首都殯葬公益服務熱線”,市民可以通過撥打“96156”,或登錄“96156首都殯葬公益服務網站”,辦理喪葬事宜,了解殯葬政策法規、殯葬服務辦理指南、查詢殯儀館和墓地信息。
國務院關于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 -------------------------------------------------------------------------------- 頒布日期:1985年2月8日 第一條 為了加殯葬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喪葬習俗,提倡節儉、文明辦喪事。 第三條 凡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區允許土葬,但應進行改革。
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四條 在推行火葬的地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制定推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建立火葬設施和殯儀館的費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設計劃。
有條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資興建。 第五條 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備推行火葬條件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本著上有利于發展生產建設的原則,規劃土葬用地。
可以鄉或自然村為單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墳頭的葬法。
第六條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個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墳墓,應限期遷出或就地深埋。
禁止出租、轉讓、買賣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復或建立宗族墓地。
因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基本建設而遷移或平毀的墳墓,禁止返遷或重建。 第七條 嚴禁生產、出售和使用喪葬迷信用品。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經營棺木和土葬用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在其他地區,經營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具體管理辦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
第八條 禁止在名勝古跡、文物保護區、風景區、水庫和河流的堤壩、鐵路用地、公路兩側葬墳。 上述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外,應限期遷移或平毀。
第九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應地指定地點埋葬。
對自愿實行喪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華僑回國安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回內地安葬的辦法,由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職工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費,所在單位也不得為其喪事活動提供方便。國家職工拒不執行本規定,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應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民政部門負責管理殯葬工作,貫徹執行本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傳教育工作,努力搞好殯葬服務。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
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愿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殯葬管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
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則規定。 第十二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范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1、現在提倡火化;活化以后可以再土葬。(《殯葬管理條例》第4條)
2、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殯葬管理條例》第5條——也就是說,人口稠密的漢族人口聚居地,土葬得話,應該葬在公墓區去。
3、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愿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也就是說,你如果是少數民族地區,允許土葬。
4、你最關心的問題:土葬之后被人開館火化是不是違法的?
如果您不屬于我上述2、3點的情況,土葬之后被人開館火化不是違法的。法律依據是:。(《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規定:——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5、但是,我要說,有不少地方并不是像《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要求的那樣嚴格:一些地方卻任然在違規操作,只要親屬繳納幾千塊錢的所謂“土地占用費”就加以土葬了的。因為哪家哪戶都有老人!!!
1、現在提倡火化;活化以后可以再土葬。
(《殯葬管理條例》第4條)2、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殯葬管理條例》第5條——也就是說,人口稠密的漢族人口聚居地,土葬得話,應該葬在公墓區去。
3、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愿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也就是說,你如果是少數民族地區,允許土葬。
4、你最關心的問題:土葬之后被人開館火化是不是違法的?如果您不屬于我上述2、3點的情況,土葬之后被人開館火化不是違法的。法律依據是:。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5、但是,我要說,有不少地方并不是像《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要求的那樣嚴格:一些地方卻任然在違規操作,只要親屬繳納幾千塊錢的所謂“土地占用費”就加以土葬了的。
因為哪家哪戶都有老人!!。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
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則規定。 第十二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范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殯葬管理條例 (1997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 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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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全部 十萬元足以; 最關鍵的是店面的租金,其次才是一些產品的進價等成本費用;如果你是剛做的話,需要一定的周轉資金的,等你做了一段時間之后,就可以先拿貨,銷售完了之后再結帳了。 通常來說,殯葬用品店都非常小,租金不太貴,而且城市的主干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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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情況的需要向當地殯儀館申請,用專用殯葬車運送。 根據《國家八部委關于尸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三條? 凡屬異地死亡者,其尸體原則上就地、就近盡快處理。如有特殊情況確需運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屬要向縣以上殯葬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
這個嘛,關鍵在于看你投資殯葬業哪方面了: 如果投資做公墓,一般人是做不起的,批地你就批不到,真要做的話,估計投資在千萬以上; 做殯儀服務業的話,看你做成什么樣的規模了,開個喪葬用品店,差不多幾十萬就可以了 具體操作得先了解殯葬市場,摸清殯...
支持!! 潛力巨大新行當,在國外已經來很成熟。 從小到大都有養寵物 小時候沒有這種意識跟服務的平臺,今年家里養了十年的金源毛不幸離世全家人都很難過,國內也浮現了一系寵物殯葬公司,最終選擇了天寵TianPet寵物殯葬,2113感恩天寵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