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投資開放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五章 金融創新
第六章 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
第七章 營商環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推動實行更高水平改革開放,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進一步深化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在天津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擴大投資領域開放,推動貿易轉型升級,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建立與國際貿易投資規則相銜接的制度框架和監管模式。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成為貿易自由、投資便利、高端產業集聚、金融服務完善、法治環境規范、監管高效便捷、輻射帶動效應明顯的國際一流自由貿易園區,打造成為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和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高水平對外開放平臺,進一步發揮自貿試驗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試驗田作用。
第五條 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聯動創新機制,強化自貿試驗區改革與本市相關改革的聯動,各項改革試點任務具備條件的在濱海新區范圍內全面實施,或者在全市推廣試驗。
第六條 自貿試驗區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保護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環境。
對在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權責明確、管理高效、信息公開、運轉協調的行政管理體制。
第八條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自貿試驗區整體改革工作,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改革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動落實《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進一步深化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和各項改革創新措施;
(二)組織研究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的政策措施;
(三)總結評估自貿試驗區形成的改革創新經驗,提出可復制、可推廣創新成果建議;
(四)協調研究和解決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中的難點和問題;
(五)組織推介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發展政策,發布自貿試驗區重要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的管理機構,承擔相應片區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 鼓勵、支持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創新體制機制,在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設立承擔相應行政職能、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自貿試驗區制度政策研究、產業創新發展等工作。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依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權限。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公布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的行政許可目錄,統一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標準、程序,簡化辦理流程。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依法統一行使相關行政許可權。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行政監督管理體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依法統一行使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風險防控和預警體系,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處置機制,確保改革試驗合理可控。
第十五條 海關、海事、邊檢、金融、稅務、郵政等國家有關駐津機構,依法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落實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濱海新區等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承擔自貿試驗區其他相關行政管理職能。
第三章 投資開放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在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和裝備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等先進制造業領域擴大開放,重點在融資租賃、商業保理、離岸貿易、航空航天、數字經濟、人工智能、生物醫藥、保稅維修、航運物流、跨境電商等業態開展先行先試。
鼓勵跨國公司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地區性總部、研發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結算中心。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依法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國家對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在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市場主體可以到區外再投資或者開展業務,國家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試點。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尊重企業登記注冊自主權。
第二十一條 鼓勵取得國際資質的外籍和港澳臺地區專業服務人員和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相關業務。
第二十二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合作,對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依法實行備案管理。
自貿試驗區建立境外投資合作綜合服務平臺,完善境外資產和人員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
第二十三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創新創業特區,聚集高水平創新創業資源,構建完善的創新創業體系,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環境。
建立自貿試驗區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聯動機制,利用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輻射政策,聚集高端科技要素,探索區域科技合作新模式,建設具有創新示范和帶動作用的區域性創新平臺。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二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管理服務模式,實施貿易數據協同、簡化和標準化,拓展符合自貿試驗區創新發展的特色業務服務功能,加快推進“單一窗口”功能覆蓋海運和貿易全鏈條,推動運輸和通關便利化、一體化,推進“單一窗口”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口岸信息互換和服務共享。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積極培育新型貿易方式,建設新型貿易產業集聚區,大力發展服務貿易,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快推進金融保險、文化旅游、教育衛生等高端服務領域的貿易便利化,探索兼顧安全和效率的數字產品貿易監管模式,推動貿易轉型升級。
鼓勵開展大宗商品交易、保稅展示交易、期貨保稅交割、汽車平行進口等新型貿易業務。支持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維修和再制造業務試點。
支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依法合規開展面向全球的保稅文化藝術品展示、拍賣、交易業務。
支持建設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推動建設人工智能產業研發、制造、檢測、應用中心,探索設立人工智能產業領域社會組織,開展人工智能重大問題研究、標準研制、試點示范、產業推進和國際合作。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內醫療機構根據自身的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干細胞臨床前沿醫療技術研究項目。
自貿試驗區支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藥品申請優先審評審批,為區內醫療機構依法進口臨床急需少量藥品和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提供便利化服務。
支持企業和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利用自貿試驗區醫藥產品進口便利、生物醫藥全球協同研發等政策便利,開展出生缺陷疾病、腫瘤等重大疾病的防治應用。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國際合作,引進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與國外機構同步開展重大疾病新藥臨床試驗。
第二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落實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稅收相關政策,在交易、支付、物流、通關、退稅、結匯等方面依法給予便利。
支持開展保稅備貨、境內交付模式的跨境電商保稅展示業務。鼓勵企業建設出口產品海外倉和海外運營中心,開展跨境電子商務跨區域合作。
第二十九條 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快遞物流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市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從事國際快遞業務經營。
自貿試驗區支持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通過自營、合資、并購和聯盟等方式拓展國際寄遞物流網絡,增強服務跨境電商能力。
第三十條 在自貿試驗區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原則,對標國際通行規則,實施高水平的貿易自由化便利措施,優化海關監管模式和程序,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通關成本。
第三十一條 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
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支持研發、加工、制造、再制造、檢測、維修、貨物存儲、物流分撥、融資租賃、跨境電商、商品展示、國際轉口貿易、國際中轉、港口作業、期貨保稅交割等業態發展。
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統籌發展,支持將自貿試驗區中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關的改革試點經驗,經政策評估后,優先復制到自貿試驗區以及自貿試驗區外的本市其他綜合保稅區。
第三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深化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推動國際船舶登記配套制度改革。實行以“天津東疆”為船籍港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提高船舶登記效率,落實現有中資“方便旗”船舶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發展航運金融、航運保險、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航運經紀、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員服務和國際郵輪旅游等國際航運現代服務業。
支持保稅船用燃料油供應管理模式創新,允許液化天然氣作為國際航行船舶燃料享受保稅政策。
自貿試驗區實施海港空港聯動,發展海運集裝箱和航空快件國際中轉集拼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船舶在國內沿海港口與天津港之間開展沿海捎帶業務。
第三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建設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綠色供應鏈合作網絡天津示范中心,探索建立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實施綠色產品清單制度,鼓勵開展綠色貿易。
第三十四條 發展過境集裝箱班列運輸,建設跨境物流中心,開展高端產品國際集裝箱班列物流服務。
鼓勵開展海上、陸路、航空貨運代理服務及多式聯運代理服務、集裝箱班列承包等,服務“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轉口貿易發展。
第三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發展網絡貨運等平臺經濟新業態,鼓勵平臺企業依法合規開展模式創新,探索建立適應平臺經濟發展的監管模式,構建與平臺經濟創新發展相適應的制度環境。
第三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建設,打造數字服務貿易創新平臺,培育發展數據經紀、數據運營、數據質量評估等新業態,推進數字貿易創新發展。
第五章 金融創新
第三十七條 按照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內穩步開展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深化外匯管理改革、促進租賃業發展等試點工作。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規定,在自貿試驗區進行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創新。
第三十八條 支持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發揮自由貿易賬戶功能,實現分賬核算管理。按照國家部署,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本外幣合一銀行賬戶體系試點。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利用境內外資源和市場進行跨境貿易和投融資。
第三十九條 支持銀行探索離岸轉手買賣的真實性管理創新,為企業在自貿試驗區開展真實合規離岸貿易業務提供優質金融服務。
第四十條 在自貿試驗區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鼓勵在人民幣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試:
(一)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按宏觀審慎原則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用于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方向的領域,不得用于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產品、衍生產品,不得用于委托貸款。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規定向境外同業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幣資金。
(二)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按規定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可調回區內使用。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三)支持自貿試驗區在充分利用全國統一金融基礎設施平臺的基礎上,完善現有的以人民幣計價的金融資產、股權、產權、航運等要素交易平臺,面向自貿試驗區和境外投資者提供人民幣計價的交割和結算服務。
(四)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和境外衍生品投資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機構按照銀行間市場等相關政策規定和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整體部署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品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對外投資業務。
(五)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
(六)支持自貿試驗區內工作或者居住的境內外個人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跨境人民幣業務。
第四十一條 在自貿試驗區推行以下外匯管理制度改革:
(一)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流程,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選擇不同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愿結匯。放寬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對外放款管理,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
(二)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應在天津地區銀行機構開立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辦理限額內可兌換相關業務。
(三)推動外債宏觀審慎管理,逐步統一境內機構外債政策。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借用外債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區內機構在凈資產的一定倍數內借用外債,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愿結匯。
(四)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
(五)支持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對于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可以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并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六)支持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
第四十二條 在自貿試驗區推行以下改革,促進租賃業發展:
(一)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租賃公司利用國家外匯儲備,開展飛機、新型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和大型成套進口設備等租賃業務。
(二)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
(三)支持租賃公司依托自貿試驗區要素交易平臺開展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跨境租賃資產交易。
(四)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租賃公司在境外開立人民幣賬戶用于跨境人民幣租賃業務,允許租賃公司在一定限額內同名賬戶的人民幣資金自由劃轉。
(五)支持出口租賃、離岸租賃等跨境租賃業務依法合規發展。
(六)鼓勵保險資金支持租賃業發展,豐富保險投資工具。
(七)支持拓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租賃業務和租賃標的物范圍。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商業保理行業創新集聚發展,鼓勵區內符合資質要求的商業保理企業開展離岸、跨境、跨省市國際保理業務。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供應鏈金融創新發展,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為產業鏈提供結算、融資和財務管理等系統化的綜合解決方案,提高金融服務的整體性和協同性。
第四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發展綠色金融,吸引培育綠色金融機構,打造高效綠色金融服務體系;支持綠色金融評級機構發展,參與制定和應用國際領先的綠色金融標準。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落實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機制,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等支持。積極發展信用保險,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保證保險服務,建立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貼機制,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為中小微企業服務的保險產品。
第四十七條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融風險的監測與評估,建立與自貿試驗區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范機制。開展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義務,配合金融管理部門管制跨境異常資金流動,落實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責任。
第六章 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
第四十八條 增強天津口岸服務輻射功能,推動京津冀區域性通關便利化協作。支持優化內陸營銷網絡布局,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注冊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將保稅展示交易業務擴展至本市其他區域和北京市、河北省。
支持北京市、河北省的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建設專屬物流區,完善京津冀集疏運體系和保稅物流網絡。
第四十九條 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建立自貿試驗區創新合作機制,發揮自貿試驗區在促進京津冀以及北方地區科技創新、引領地區產業升級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創新資源和創新成果開放共享。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發揮融資租賃等特色金融產業優勢,服務天津市和北京市、河北省實體經濟,促進區域經濟轉型發展。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京津冀協同發展基金、京津冀產業結構調整基金。允許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資金投資自貿試驗區內用于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基金。
第五十一條 支持京津冀地區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跨區域金融協同創新與合作,優化金融資源配置。
支持京津冀地區金融機構為自貿試驗區內主體提供支付結算、異地存儲、信用擔保等業務同城化綜合金融服務,降低跨行政區金融交易成本。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北京、河北自貿試驗區的政務服務合作,實現政務服務事項標準互認、結果互認、跨區域通辦。探索建立京津冀三地自貿試驗區聯合授信機制,健全完善京津冀一體化征信體系。
第五十三條 鼓勵京津冀三地產權交易市場、技術交易市場、排污權交易市場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作,促進區域排污權指標有償分配使用。
第七章 營商環境
第五十四條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行政體制、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的改革創新,建立同國際投資和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會同國家有關駐津機構,根據自貿試驗區的實際需要,研究提出推進投資開放、口岸通關、貿易便利和金融創新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措施,爭取國家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在監管、稅收和政府采購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第五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將本市制定的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辦事程序等信息及時公開,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五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實施更加積極的人才引進和激勵政策,對境外人才在入境、出境、簽證居留、項目申報、創新創業、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五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依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推動企業和職工開展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等事項的集體協商。發揮工會在維護職工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五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健全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機制和保護制度,優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機制,搭建便利化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完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
第六十條 自貿試驗區依法加強環境保護,鼓勵區內企業實行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采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六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管理,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督管理機制。
第六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工作。
第六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實施反壟斷工作機制。自貿試驗區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家規定的反壟斷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相關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開展調查。
第六十四條 支持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天津仲裁委員會等仲裁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機構,開展仲裁業務。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專業調解,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
第六十五條 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知識產權服務、報關報檢、檢驗檢測、認證、船舶船員代理、評估、公證、司法鑒定、信用服務等專業服務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第六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評估機制,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適用于自貿試驗區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7日公布的《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同時廢止。
深圳經濟特區前海蛇口自由貿易試驗片區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投資開放 第四章 貿易自由化 第五章 金融開放與創新 第六章 監管與服務 第七章 法治環境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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