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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2113 為了規范醫師執5261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根據4102《中華人民1653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師執業應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建立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醫師電子注冊管理。第二章 注冊條件和內容 第五條 凡取得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四)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五)重新申請注冊,經考核不合格的;(六)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七)被查實曾使用偽造醫師資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醫師資格進行注冊的;(八)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條 醫師執業注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
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
執業范圍是指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中從事的與其執業能力相適應的專業。第八條 醫師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應當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九條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第十條 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對于擬執業的其他機構,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分別申請備案,注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
醫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第十一條 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以及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醫師定期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 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二)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獲得醫師資格后二年內未注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注冊時,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三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并發放《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注冊條件不予注冊的,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聘用單位和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后,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執業醫師注冊。第十六條 《醫師執業證書》應當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損。
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第十七條 醫師跨執業地點增加執業機構,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注冊。
執業助理醫師只能注冊一個執業地點。第四章 注冊變更 第十八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個人或者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二)受刑事處罰的;(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四)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經培訓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六)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七)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醫師執業證書》的;(九)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十)本人主動申請的;(十一)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辦理相關手續之日起30日內報注冊主管部門,辦理備案:(一)調離、退休、退職;(二)被辭退、開除;(三)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備案滿2年且未繼續執業的予以注銷。
第二十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
(一)醫療衛生法律。
指由全國人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主要有: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紅十字會法、母嬰保健法、獻血法、執業醫師法、職業病防治法等。另外刑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關于衛生方面的規定。
(二)行政法規。
指由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
(三)部門規章。
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人員職責、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診療科目名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護士管理辦法等。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中醫醫師經注冊取得由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保健活動。
(一)注冊條件
凡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均可以申請中醫醫師執業注冊。未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不能從事醫療活動。
(二)主管部門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是中醫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三)注冊程序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中醫醫師,要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獲得中醫醫師資格后二年內未注冊的,還要提交有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以及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健康狀況不適宜或不能勝任醫療、保健業務工作的等,不予注冊。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的,以及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要申請重新注冊。重新注冊需到縣級以上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成組織,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四)變更和注銷注冊
中醫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要到注冊主管部門變更注冊手續。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受刑事處罰的;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因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經培訓后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由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醫師執業證書》的;以及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將被執業注冊主管部門予以注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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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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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 內容來自用戶:菊香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考試和注冊第三章執業規則第四章考核和培訓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
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第五條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考試和注冊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第十八條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一)。
[編輯本段]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8月5日國務院令第386號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稱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 第六條 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醫學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適應農村需要的醫學學歷教育,定向為農村培養適用的衛生人員。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學習中醫藥基本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條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國家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 [編輯本段]第二章 執業注冊 第九條 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 第十條 本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第十一條 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并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范圍進行考試。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
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本條所指的培訓、考試,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后6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 本條例公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執業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第十六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準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哪些情況不允許注冊執業醫師:
執業醫師證不予注冊的行為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醫師資格證與執業證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以下是醫師資格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
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
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
照規定報告的。
三,使用假學歷騙取考試得來的醫師證的。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其必須在依法取得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中,按該機構法定的科目范圍行醫。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二十七條規定: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2、醫師必須經國家通一考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也就是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執業醫師法》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但此時醫生仍不具備執業資格)3、其必須在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后依法注冊取得某一專業《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并且是在法定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內執業。《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資格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3、若從事的特定專業醫療活動,則還必須持有特定的專業執業資格證書。像計劃生育手術必須取得“《計劃生育手服務上崗證》;放射治療,則必須取得《放射治療專業醫師證書》、《放射物理師執業證書》,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取得《放射工作人員上崗證》后才能從事放射治療工作。
由此可知,一個人無論其是否是醫生,若要取得合法的行使醫療活動的執業資格,必須具備以上各項條件;只有附合了以上法定的條件,才能說這個醫生具備了“醫生執業資格“。(特別緊急情況下除外,鄉村醫生另有規定) 有的人認為醫師超科目超執業范圍行醫不好認定是不是非法行醫,其理由是刑法沒有明文規定醫師超科目超執業范圍執業就是非法行醫。
其實,這是個錯誤的觀點。事實上,刑法已做出了明文規定。
它明確規定了“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是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只是有些人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不了解從而不了解什么是“醫生執業資格”這一概念罷了。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明確地知道,沒有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或者沒有醫師執業證書的人,是一種“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取得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或者有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如果超出了醫療機構登記核準的診療科目或者超出了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也是一種“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不是醫生的人”只不過是非法行醫中的一種而已。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范圍之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這已明確說明了,醫務人員在本專業之外從事醫療活動,就已經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醫務人員,就沒有從事醫療活動的法定執業資格。
l因此,看一個醫生有沒有取得執業資格,不僅要看他有沒有《醫師執業證書》,而且要看他所實施的醫療行為與其注冊的執業類別范圍等是否相符。只有在持有的《證書》與其實施的行為相吻合條件下,才能說他取得了合法的執業資格。
醫學科學本身是一門非常復雜而又嚴謹的科學,醫療事業又是風險極大的關系到患者生命健康的事業,不同的專業都需要有不同的理論知識和熟練的專業技能以及特定的醫療條件。這就是,不同的病種需要不同專業的醫生來看,比如,婦科與牙科;不同的治療方式得有不同的專業人員來操作,比如,同為癌癥病人,外科醫生用手術治療,而放射治療醫生則用放射源來治療,他們的治療理論和操作技術是完全不同的。
不同的級別醫院,其服務設施條件也各有差異。因此,國家通過立法對醫生的執業資格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以提高醫療質量,保護就醫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這也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為什么要對“診療科目”進行核準登記、《執業醫師法》為什么要對醫師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進行注冊,并要求醫師按上述規定從事執業活動的根本道理。有的人之所以會對非法行醫的概念產生歧義,其根本原因就是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和“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劃了等號。
一個醫生取得了某一專業的《醫師執業證書》恰恰證明了他在其本專業內有執業資格,對于未經注冊的其他專業而言,他仍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對于不是醫生的人能成為非法行醫的主體大家無什么分歧。
但對于是醫生的人是否能構成非法行醫的主體,有此人就糊涂了。我們不仿舉個例子說明一下:無論駕駛何種車輛的人,我們均可稱其為駕駛員,但并非只要是駕駛員,就能任意開各種車輛。
比如一個人取得了摩托車駕駛執照”對于摩托車的駕駛,他自然是取得了駕駛資格的人。但對于大客車,在他未取得大客車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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