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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并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墻門窗。
關于消防的法律法規有如下幾種: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編寫,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93進行了修訂。
3、《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
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于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擴展資料:
新消防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消防法》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擴展資料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的建筑消防設施,是預防火災,及時撲救初起火災的有效措施。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產權、管理和使用單位的法定職責。
建筑消防設施巡查可由歸口管理消防設施的部門實施,也可以按照工作、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將巡查的職責落實到相關工作崗位。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和聯動檢查的技術人員,應當經消防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單位具備建筑消防設施的單項檢查、聯動檢查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檢測儀器設備,可以按照本標準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具備消防檢測中介服務資格的單位或具備相應消防設施。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消防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消防維保
執行《廣東省實施〈消防法〉辦法》 有關消防設施檢測的法律問題 消防設施檢測,是由具備合法檢測資質單位對安裝完畢的消防設施進行系統檢測提供技術數據的一項技術評判活動。
這是一項多學科綜合系統工程、技術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是一項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工作,現行的法律法規把消防設施檢測明確規定為一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應需認真學習、正確理解并嚴格依法貫徹執行。 一、檢測單位需經行政許可獲得資質方能從事檢測業務 國家對消防設施檢測單位的資質設定,源于1996年公安部頒發的第30號令,其第十一條規定: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必須選用已經取得省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許可的單位。
2010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省人大頒布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明確規定:消防設施檢測單位從事檢測業務,必須依法經省公安消防部門行政許可獲得資質,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門對執行上述規定所作的解讀(詳見南方日報2011年4月13日第四版),就檢測單位資質辨認問題則更為清晰明白:經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許可的消防設施檢測單位為獲得資質的檢測單位;反之,未經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許可的消防設施檢測單位不為有資質的單位;未獲得檢測資質的單位不得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業務。
二、計量認證資質或實驗室認可資格不是消防設施檢測資質 《計量法》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需要獲取計量認證資質,即計量認證資質這項行政許可,是許可給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消防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點明確消防設施是指消防系統,屬于建設工程的范疇,第二點明確消防產品是指市場流通的產品,這兩條闡明了消防設施和消防產品的性質不同,該規定是源于《產品質量法》第二條,即建設工程不在產品質量的管轄范圍。
據此,《消防法》第三十四條則明確對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和消防設施檢測這兩類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作了區別和界定。依照《計量法》、《消防法》和《產品質量法》,消防產品檢驗機構適用《計量法》,應經省質監部門行政許可,獲得計量認證資質。
而消防設施檢測單位則適用《消防法》、《廣東省實施〈消防法〉辦法》,必須經省公安消防部門行政許可,獲得消防設施檢測資質。 實驗室認可行為不是行政行為,更不屬于行政許可,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消防設施檢測資質是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許可產生,所以,其他行政部門或行業協會認可的消防設施檢測資格與法律法規相矛盾,沒有法律效力。
因此,檢測單位,要從事消防設施檢測,必須向省公安消防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行政許可后才具備檢測資質,才能開展檢測工作,絕不是獲得其他行政部門資質或某些認證便能從事消防設施檢測。同時,計量認證資質是針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而消防設施是多學科綜合系統建設工程,不屬于產品,所以,依法獲得檢測資質的消防設施檢測單位從事檢測業務,不需要計量認證資質。
三、全省暫時只有少數消防設施檢測單位具有檢測資質 經查核,目前廣東境內經省公安消防部門行政許可的消防設施檢測機構,暫時僅有廣東建筑消防設施檢測中心少數單位。造成全省暫時只有少數檢測單位獲得資質的原因是:1999年省公安消防部門審查許可給予廣東消防設施檢測中心資質,2002年國務院取消公安消防部門審查許可消防設施檢測資質這項行政許可項目,但行政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沒有撤回廣東消防設施檢測中心經行政許可獲得的資質,以及再沒有審查許可其它檢測機構的資質,2009年公安部消防局下發398號文,確認2002年國務院取消該項行政許可之前經審查許可所獲的檢測資質仍然有效。
2010年省人大頒布《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規定,省公安消防部門負責行政許可消防設施檢測單位的檢測資質。但據了解,由于公安部目前正在全國范圍調研、即將完善這項行政許可,目前暫未啟動這項工作。
因此,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在廣東境內具有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目前暫時只有廣東消防設施檢測中心。 同時,廣東消防設施檢測中心所采用的消防設施檢測技術--《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智能分析系統》,是依法經廣東省科技廳組織鑒定,取得《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并在2010年2月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發明專利權,實現了國內消防檢測行業專利零的突破。
上述情況表明,全省暫時只有少數具備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不是行政部門有意設定,也不是消防設施檢測單位相互排斥造成,更不是消防設施檢測單位與行政主管部門聯合擠壓其它檢測單位造成,而是國家行政許可制度改革過程中形成的結果。據了解,目前有關部門為啟動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行政許可,正在積極調研,相信很快將有相應的措施出臺實施。
四、具備資質的檢測單位開展檢測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 有人認為,全省暫時只有少數具備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不利于競爭,也有壟斷之嫌,亦不符合政府采購的“貨比三家”,于是消防設施不需檢測,或不需要資質也可從事檢測,似乎具備資質的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存在法。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 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2、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3、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4、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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