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在離婚協議中寫明無共同財產,沒有爭議,那離婚后發現這部分房屋或取得房產還能夠對財產主張分割嗎?
案情:
張三與李四于2015年結婚,隨后李四購買其單位房改房,但由于審批手續原因,直到2018年離婚時也未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因此王五與李四離婚時約定:雙方無共同財產,沒有爭議。2019年,該房改房通過審批,李四取得了房改房的產權證。
2020年,王五得知該情況,要求李四分割該房屋,李四不同意,后王五起訴李四,要求分割2019年李四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房改房50%產權。法院認為該房改房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雖然因審批手續原因未取得產權證,但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018年雙方離婚協議中明確雙方無共同財產與事實不符,本身存在不妥,因此法院支持李四的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的50%產權歸王五。 實務鏈接
法院在處理離婚糾紛時,針對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如果在離婚時已經有產權證,在判決時將會對房屋進行分割;如果在離婚時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法院會向當事人說明:在取得產權證后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訴分割房屋。本案就屬于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取得房屋產權證,但是當事人在離婚后請求法院分割共有房屋的訴求仍然會取得法院支持。
有時我們會碰到一些當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內取得,但是相關所有權的證明在夫妻雙方離婚后才取得,在此種情形下當事人仍然可以對該部分財產請求分割。有時一些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偷偷地存錢,在異地購買房屋、購買股票、其他有價證券等等財產,另一方不能得知該情況,離婚后才得知對方背著自己異地購買房屋或者財產大幅增加,此時當事人應當保持合理質疑的態度,如果確實發現對方隱瞞自己在婚內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可以在發現情況一年內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該財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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