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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法律來治理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內在要求。
1、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需要法律規范。
市場主體是經營的企業,它有兩個廣大,兩個方面需要法律規范:一方面企業的產權問題,企業能夠行使全部法人財產權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經營需要法律保證;另一方面企業在自主經營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那么,一旦企業對利益關系采取非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自主經營的企業或國家的利益時,這也需要法律規范。沒有上述法律規范,市場經濟就難以正常運行。
2、市場運行的規則需要靠法律來構筑維系。
市場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市場運行就是市場經濟的運轉,而市場運行的各次規則要靠法律來構筑。市場運行有眾多的規則,如生產資料市場規則、金融市場規則、勞動力市場規則、技術市場規則,等等。這些規則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規定。因為法律手段具有嚴密性、規范性、公開性,以及國家的法制性和相對穩定性等特點,可以從根本上規范經濟和社會生活運行。沒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場經濟就不可能有效運轉。
3、市場競爭的公平競爭需要法律保障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公平競爭。公平競爭就是自由、等價交換。沒有自由交換,商品就很難流通;生產再多的產品,不能實現等價交換,就不能實現其內在價值和獲得利潤,生產者就沒有生產和再生產的積極性。商品生產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價交換,進行公平競爭,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樣,消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要求法律保護。沒有這種法律保障,市場經濟同樣不可能有效運轉。
4、市場經濟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來強制體現市場經濟的一般性表現為在各個市場經濟國家都發揮作用的一般規律。這些規律一旦為人們所認識,就將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來規范,使遵循經濟規律成為具有法律得來的行為,市場經濟的特殊性反映社會制度的本質特征,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社會制度的要求,它不僅表現在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之中,更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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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體是這樣的:市場經濟是依法規范的競爭經濟,市場主體的組織和行為、市場交易行為和秩序、與市場密切相關的勞動、社會保障等規范,都是以市場活動為核心的法律規范。中國在建立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不斷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不僅為市場經濟的培育和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條件,而且為公私財產權的保護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較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1992年中國明確宣布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后,市場經濟立法的步伐明顯加快。特別是八屆、九屆全國人大有計劃的市場經濟立法活動,一系列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順利出臺,從而初步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
(一)憲法的修訂 中國現行憲法頒布于1982年12月4日。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礎和依據,憲法首先對經濟體制改革的現實做出了積極的反映,表現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連續三次對憲法的修正。
199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
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同時還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明確寫入了憲法,并將國營經濟改為國有經濟。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把“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法制目標寫入憲法。
上述三次憲法的修改使得有關的規范和內容進一步適應客觀實際,為社會的全面發展與進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更好地發揮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場主體主要是企業,企業立法占有關市場主體立法的絕大部分。
50多年來,中國都以所有制為標準來劃分企業。企業工商登記,首先要標明其所有制性質,分為全民、集體、私營和個體等四種。
這四種劃分標準不科學,例如私營和個體企業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來看,又不是處于平等的地位。這種劃分,顯然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
為此,中國分別于1993年、1997年、1999年頒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訂)、《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三部法律。這三部關于市場主體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為標準來劃分企業,而是按出資者的形態和出資者責任來劃分的,如此以來,健全了中國有關市場主體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來區分企業形式的做法得到改變。
《公司法》為國有企業的改革確立了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組織機構、公司股份與債券的發行與轉讓、解散與清算、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以及違反公司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公司法通過調整公司的內外關系,保障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適應了市場經濟的需求,并與國際接軌,改變了濫設公司的狀況,為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頒布與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一,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的分離。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股入公司的資產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這意味著,包括國有出資人在內的公司的股東在出資后僅享有股東權,公司則對出資人出資形成的財產享的包括所有權在內的全部法人財產權。
因此,公司可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實現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分離。第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依照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三,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
依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換言之,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合伙企業是企業組織形式的一種,它是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伙企業雖然是多投資主體舉辦的企業,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質特征是出資人(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規定了合伙企業的設立、合伙財產、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解散與清算、法律責任等問題。
其宗旨在于調整合伙關系,保護債權人利益,促進合伙經濟發展。中國的私營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合伙企業;企業聯營中,也有一批聯營組織屬于合伙性質。
但是,《民法通則》對合伙僅作了原則規定,不能合伙企業的發展需要。因此,合伙企業法對保障多種經濟的發展十分必要。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
1、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滿足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必須對經濟關系主體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限定,明確其應具備的資格、權限、責任等。
我國現在已經制定的用以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有:《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等。
2、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
經濟關系主體是通過作出—定的行為而其成為經濟關系主體。這部分內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過調整國家在干預市場秩序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對市場秩序進行規范并最終保證良性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壟斷法》等。
3、調整經濟宏觀環境的法
調整經濟宏觀環境即國家為使社會總供求與總需求達到平衡,運用宏觀經濟的間接手段,以經濟規律作為運作機制引導經濟主體的活動,也即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預算法》、《產業結構與布局規劃法》、《固定資產投資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4、調整社會分配的法
由于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但是,貧富差距兩極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視的現實性問題。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的腳步越來越快,社會分配問題導致了收入差距在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不同群體之間不斷擴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經成為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重要因素,也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設置了阻礙。
因此,社會分配還應隨著法制的健全而不斷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滿足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的需求。
5、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對經濟運行安全進行監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說是經濟法領域內的最后—道防線。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活動具有特定的權力強制性,它以法律為依托,被監管者 須接受監管主體依法實施的監管行為,不得拒絕、逃避或抗拒,對監管主體依法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必須遵從和執行。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勞動法》、《會計法》、《審計法》、《技術監督法》、《環境保護監督法》、《審計法》等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濟法體系
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由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部門法構成,各部門法的具體法律法規組成情況如下:
1、民法部門:(1)民法通則;(2)合同法;(3)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養法等;(5)繼承法。[22]
2、商法部門:(1)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23](2)破產法;(3)證券法;(4)票據法;(5)保險法;(6)海商法。
3、經濟法部門:(1)市場規制法,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2)宏觀調控法,包括計劃法、經濟政策法;(3)國家投資經營法,包括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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