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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坐什么車,法律意識還是要懂得,不然到時候有糾紛的時候就不知道怎么辦了。
1、因網絡支付導致乘客多被扣費,誰來承擔責任?案例:據報道,前幾日,山東省煙臺市的賈先生早上通過某專車平臺叫車,并有人接單。但因為堵車,他就取消了預約。
可當天下午下班時,他再一次想打車時,卻發現打車軟件上竟然顯示他有1萬多元沒結清。賈先生當天并沒有1萬多元的行程訂單,打車軟件中取消行程記錄的金額顯示均為0元。
賈先生隨即給打車軟件的客服打電話,沒有打通,無奈之下只能向工商部門投訴。賈先生說,幸虧當時自己支付寶里沒有足夠的金額,否則就可能被扣走了。
解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案例中的乘客被多扣費,其享有的公平交易權受到了侵害,如果乘客作為消費者沒有接受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但支付了報酬,專車平臺作為經營者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法返還多收取的費用。2、乘客不支付車費,如何保障專車車主的權益?案例:山東的董先生是某專車車主,前一段接了一個從濟南到臨沂的單子,到達目的地后,車費為700多元。
兩位乘客說到賓館后再付錢,由于可以網絡支付,董先生也沒往心里去,便開車返回了濟南。結果自此之后就再也聯系不到兩名乘客了,尋找兩名乘客無果后,董先生撥通了專車公司的客服電話。
工作人員核實情況后告訴他,按照規定可以賠償他50%的車費。解析:案例二中涉及運輸合同問題。
運輸合同為有償、雙務合同。運輸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均負有義務,車主應當將乘客運送到目的地,乘客須向車主支付運費。
運輸合同的標的是車主將乘客送到約定地點的運送行為本身,而非乘客本身。如果車主已經履行了將乘客安全運輸至目的地的義務,但乘客卻沒有支付車費,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二中的運輸合同不同于一般的運輸合同,車主與旅客通過第三方某專車軟件公司取得了聯系。由于運輸合同為諾成性合同,故雙方當事人協議一致即告成立。
在車主無法向乘客主張車費的情況下,第三方平臺應作出相應的賠償。3、私家車作為專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案例:2016年5月20日,江蘇省高院公布了江蘇首起專車交通事故案,法院判決駁回專車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的要求。
2015年8月13日,李某通過某網絡交通出行軟件與顧某聯系并約定將顧某送達指定地點,交通出行軟件自動計算出車費為8元。車輛行駛途中,李某注意力分散,未看見道路前方的大坑,汽車直接栽入坑中,導致前輪爆胎,車頭嚴重損毀。
江蘇省啟東市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從買車至事故發生僅一個多月時間,已經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交通出行軟件載客20余次,其行為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屬于營運行為,明顯增加了車輛的行駛風險,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解析:專車與一般的私家車有一定的區別,因為專車有一定的營利性。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所以,專車如果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就搭載乘客,會面臨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拒賠的情形。
為了保障司機和乘客的利益,司機應當如實告訴保險公司車輛使用情況,購買符合自己實際情形的險種。《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節對客運合同有專門規定,乘客與司機是客運合同關系,如果乘客乘坐專車發生交通事故,就按照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節的規定劃分責任。
如果專車平臺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4、乘客因乘坐專車遭受侵害,專車平臺是否要擔責?案例:近日,一名24歲的女教師在深圳市南山區獨自通過某專車軟件搭乘專車從家趕回學校宿舍。
司機接到該女教師后,自行取消訂單,將車輛開至偏僻路段,持刀逼迫女教師交出身上財物,之后將其殺害。此后,該專車公司發布長微博予以證實,并稱犯罪嫌疑人在注冊時使用了真實的身份證、駕駛證以及行駛證,但案發時車輛的牌照系偽造。
該軟件平臺的相關人員表示,平臺會對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進行驗證,對平臺車輛也有要求,至于車輛、司機或車牌與平臺信息不符,平臺現無法進行實時跟蹤,只能是接到舉報后再行處理。解析:關于乘客因乘坐專車遭受侵害和傷害,行為人利用專車從事犯罪活動,專車平臺是否擔責的問題,也要針對不同的專車模式來討論。
在乘客+私家車主+專車平臺模式下,專車平臺沒有參與經營,僅提供信息中介服務,此時無法要求專車平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此種模式下,專車平臺需要對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如果專車平臺提供的相關信息存在不真實或故意隱瞞重要信息的,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私家車從事營運與當前法律法規相違背,屬非法行為,乘客應當認識到私家車的安全性能無保障,乘坐這種車輛,增加了事故風險,乘客也有一定過錯。在汽車租賃公司(提供車輛)+勞務派遣公司(提供司機)+專車平臺(提供信息)+乘客。
網約車新規:1、在車輛處于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2、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服務平臺提供網約車服務;5、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6、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7、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和網絡服務平臺;8、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在故障排除后運營;9、運營時隨車攜帶駕駛員從業資格、車輛運輸等證件;10、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11、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運營;12、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13、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14、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經營者送交公安等部門;15、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16、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17、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18、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票,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19、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20、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參考資料:1、2018年6月5日,交通運輸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中事后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了網約車行業事中事后聯合監管工作流程。
2、網約車車輛應符合載客運輸服務基本條件。須是本市車輛號牌5座三廂小客車或7座乘用車,車身張貼網約車專用標識。
車輛經營權期限自車輛注冊登記之日起最長不超過8年(或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網約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是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是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沒有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積分周期內沒有計滿12分記錄。三是無暴力犯罪記錄。
這是三個基本的條件。 網約車新政對司機的影響 首先,不會被抓了,只要是合法運營不管是釣魚執法還是被動被執法,都不會。
「兩個文件」肯定了私家車加入網約車后的運營地位,專車司機再也不用提心吊膽的四處都不敢走。 其次,「兩個文件」對網約車和網約車司機的準入做出了規定,加入網約車平臺的私家車必須為7座以下小型客車、安裝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報警系統、車輛的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標準。
另外,加入網約車的私家車報廢標準按照 8 年或 60 萬公里里程執行。車輛到達 8 年并且達到 60 萬公里之后,必須強制報廢。
如到達 8 年但未達 60 萬公里的,必須停止運營,但可以繼續作為私家車個人使用。 對于司機個人,「兩個文件」規定參與網約車運營的個體司機必須取得駕照3年以上,沒有交通招式犯罪、吸毒、救駕和暴力犯罪的記錄。
并且需要單獨考取《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 約車平臺要對司機進行相應法律法規教育,還要對司機的個人信息備份在案。
而網約車平臺與網約車司機之間可以簽訂含固定勞動合同及臨時協議在內的多種合同,以適應兼職司機進行運營的需求。 我是乘客,對我的影響是什么? 「兩個文件」并沒有對乘客作出直接的限制和規定,只是對司機和運營平臺的規定可能會間接影響到乘客。
其中最顯著的一條是,《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平臺不得的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用人話解釋一下就是網約車平臺不能為了競爭而進行燒錢補貼了,因此以后各類專車的優惠會相對少一些,專車的價格將有所上揚。
網約車的價格需要公開透明,明碼標價,但價格本身由市場決定不做限制。網約車平臺必須向乘客提供發票。
同時,「兩個文件」還對平臺權責做出了規定,網約車平臺將承擔運營人責任,一旦發生事故有明確的責任主體,保障乘客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
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而開展網約車服務的,屬于違法行為(滴滴順風車除外),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查處。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市、區交通執法機構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區交通執法機構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擴展資料: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近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兩個文件征求意見總體情況分析報告》,分析報告顯示,對如何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如何防止不正當競爭、如何防止壟斷等問題成為爭議焦點。
《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10月10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至11月9日24時結束。 社會公眾對征求意見工作高度關注。
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交通運輸部公布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兩個文件征求意見情況》。 近日,交通運輸部又對征求到的意見建議作了系統梳理后,公布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兩個文件征求意見總體情況分析報告》,全面客觀、原汁原味地反映各方面的主要意見及理由。
經過對5929條有具體修改內容的意見建議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個方面,包括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網約車車輛條件及準入、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等問題。 平臺是否承擔責任 分析報告指出,在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問題中,關于平臺主體責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 主要觀點一:平臺應承擔承運人責任。理由之一是網約車平臺是根據用戶需求,組織調度車輛進行運輸服務;平臺在整個運輸過程中制定了運輸價格,制定了收益分配規則,對接入的車輛和駕駛員制定了相應要求,乘客直接與平臺發生合同關系,因此是整個運輸過程的組織者,而非單純提供信息服務,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
理由之二,平臺作為運輸服務組織者,從中獲取利益,應當承當相應責任,責權對等。 理由之三,目前網約車平臺通過“四方協議”等形式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平臺的承運人責任,明確各方責權,在發生糾紛、事故時才能有效處理。
主要觀點二:平臺不應承擔承運人責任。 其理由是平臺只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承運人,因此不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讓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責權利不對等。
主要觀點三:認為“《管理辦法》僅簡單約定運營者為責任主體過于籠統,不便于責任認定及糾紛調解”等。 如何防止壟斷存爭議 在關于不正當競爭及防止壟斷方面,《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提供運營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有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實行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并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 ” 《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在服務所在地不應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主要觀點一:應當對平臺不正當競爭行為及防止形成壟斷作出規定。 理由是:大量補貼和低價運營將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屬于不正當競爭,應當嚴格禁止網約車低于成本價運營。
如出現網約車經營者壟斷市場的局面,可能會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駕駛員權益。 如形成壟斷,公共服務由壟斷經營者把持,無法保持公共服務的穩定性。
一旦其退出市場,則出現服務空白。 主要觀點二:關于不正當競爭及防止壟斷的規定存在不合理。
理由是: 1、網約車經營者的獎勵和優惠活動是市場行為,且消費者使用優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對消費者有利,政府不應過多干預。 2、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的規定無上位法要求,應予以刪除。
3、《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并未規定一個市場主體不能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因此關于不得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內容與上位法沖突,變相擴大了不正當競爭或壟斷的法律含義。 4、一個公司是否取得市場支配地位,是市場競爭的自然結果,只要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不濫用市場競爭地位,政府就不應行政干預。
主要觀點三:應增加“促銷后網約車的價格應該至少不低于當地巡游出租汽車的運價”等網約車價格管制內容。 網約車經營者應為乘客買保險 在關于網約車保險機制方面,《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相關保險。”
所提意見均支持通過保險方式來保障乘客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但對于保險具體內容有不同意見:1、保險應當由車輛所有者購買。
2、保險應該由平臺統一購買。3、目前對于保險的規定過于簡單,沒有規定具體的險種和保險額度,“購買1萬元/座的承運人責任險是否也符合要求呢?”,應當予以明確規定。
進一步加強平臺責任。所提意見涉及應當進一步明確網約車經營者基本義務、信息安全、服務標準等方面責任。
(1)消費者是否與駕駛員達成服務合意、何時何地上車以及行車路線,互聯網信息平臺予以。
網約車新規: 1、在車輛處于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2、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服務平臺提供網約車服務; 5、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6、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7、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和網絡服務平臺; 8、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在故障排除后運營; 9、運營時隨車攜帶駕駛員從業資格、車輛運輸等證件; 10、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11、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運營; 12、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根據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從10月1日起,駕駛員從事網約車服務需要參加全國和地方兩級考試,并要求參加考試人員無暴力犯罪、酒駕等記錄,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巡游出租車管理規定對出租車“份子錢”做出細化,要求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及時調整承包費標準或者定額任務等,該規定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開網約車 需考試獲從業資格
《規定》指出,從10月1日起,網約車駕駛員需申請從業資格考試,需要參加全國和地方兩級考試。具體包括全國公共科目和區域科目考試。
與出租車駕駛員相比,網約車司機的考試內容相對簡單,出租車需考地理,網約車則不需要。同時,網約車考試也以筆試為主,無路考內容。
同時,網約車的注冊及注銷流程,可通過平臺公司向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來完成。
根據《規定》,如果出租車駕駛員(包括網約車)沒有取得從業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有可能面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對于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等出租車8類違規行為,新規定還指出,將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網約車的責任承擔主體有哪些 網約車的責任承擔主體是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包括:對提供服務的車輛、人員資質的監管責任;明確服務質量按約定履行運輸合同;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旅客自帶物品損毀、滅失的過失賠償責任;安全生產責...
互聯網科技的飛速發展,引領我們進入了互聯網+的全新時代。各領域都在試圖搭乘互聯網的快車,以謀求行業的新發展,出租汽車行業也不例外,以滴滴、神州、易到為代表的網絡租約車(以下稱網約車)就凸顯了互聯網+特色,正在悄然改變著我們的出行方式。網約車...
怎么起訴網約車平臺 怎么起訴網約車平臺?網約車是去年8月20日起開始實施的。目前司機和乘客雙方的訴求是什么?由于法律層面的不同不要,導致網約車的爭議,無論是向網約車平臺,還是向滴滴或者打車軟件提起訴訟都是非常難。所以網約車平臺開始...
男子乘網約車身亡誰承擔責任 考慮到乘客是通過**平臺選擇的出租車,出租車沒有按約定把乘客安全送達,**應該承擔連帶責任。***稱,車主和司機既然不是同一人,在車主負主要責任的情況下,司機和車主屬于雇用關系,司機也要承擔連帶責任。鄭州市相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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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順風車不構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北京三中院判決李某訴太平洋保險北京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 駕駛員利用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服務并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如在此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得以車輛使用性質改變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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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聯網經濟的帶動下,最近幾年社會上出現了很多新事物,其中就包括網約車。的確,網約車的流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的乘車習慣,方便了人們出行。但是作為新生事物,也暴露了不少問題。北京市對此加強了管理力度,那么,北京網約車最新消息是什么?下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