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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防總防汛抗旱應急響應工作規程》。
擴展資料: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 (1)某個流域發生特大洪水;(2)多個流域同時發生大洪水;(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4)重點大型水庫發生垮壩;(5)多個省(區、市)發生特大干旱;(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發生極度干旱。2、Ⅰ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總指揮主持會商,防總成員參加。
視情啟動國務院批準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并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總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并在24小時內派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
國家防總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每天在中央電視臺發布《汛(旱)情通報》,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措施。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
國家防總辦公室為災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民航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運輸提供運輸保障。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群眾。
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專業防治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抗旱。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流域防汛指揮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Ⅰ級響應,可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相關規定,行使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
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Ⅱ級應急響應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1)一個流域發生大洪水;(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3)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重洪澇災害;(4)一般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5)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重干旱或一省(區、市)發生特大干旱;(6)多個大城市發生嚴重干旱,或大中城市發生極度干旱。
2、Ⅱ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副總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并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的調度,并在24小時內派出由防總成員單位組成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
國家防總辦公室不定期在中央電視臺發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
衛生部門派出醫療隊赴一線幫助醫療救護。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抗旱;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情況,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行使相關權力。
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加強抗旱工作。
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相關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國家防總。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Ⅲ級應急響應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1)數省(區、市)同時發生洪澇災害;(2)一省(區、市)發生較大洪水;(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4)大中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或小型水庫發生垮壩;(5)數省(區、市)同時發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災害;(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時發生中度干旱;(7)一座大型城市發生嚴重干旱。
2、Ⅲ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秘書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并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辦公室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指導地方防汛抗旱。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加強汛(旱)情監視,加強洪水預測預報,做好相關工程調度,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協助防汛抗旱。(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2年10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8年1月)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7月) (4)《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1988年6月) (5)《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利部、國家計委,1992年4月) (6)《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2007年3月) (7)《浙江省涉河橋梁水利技術規定》(試行)浙江省水利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8年1月) (8)《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2012年1月) (9)《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2006年5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明確規定,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洪澇災害對人民的生活影響是方方面面的,會給人民帶來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基于我國的行政制度優勢,迅速搭建起統一指揮的協作平臺,可以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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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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