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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百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度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版)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權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招投標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 (第3號)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立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0年05月01日 實施日期:2000年05月01日 可以不招標的范圍: 招標法第六十六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 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 不進行招標。
招投標實施條列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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