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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傳、引導行人文明行路,勸阻不文明行路行為;
二、宣傳、引導非機動車安全文明騎行,勸阻不文明行駛行為;
三、宣傳、引導機動車行經斑馬線應減速避讓,勸阻不文明駕駛行為;
四、使用照相機、攝像機對以上違法行為人或車輛進行錄拍,記錄違法行為;
五、扶助老、幼、殘疾人安全文明行路,熱情為外地駕駛人、游客提供咨詢服務;
六、勸導員必須做到舉止文明、禮貌待人,自覺遵守各項法律法規,聽從指揮、堅守崗位、盡職盡責,不得有越權行為。
一、法治社會的基本認識
法治社會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建設內容被表述是2012年末,與人治社會相對而言的.學界尚無公認的界定,應包括三個組成部分:
其一,制度層面的規則系統.包括國家正式的法律法規、社會自治規則及習慣等規則系統.法治社會之 “法”,在構成上是多元的,既包括正式規則,也包括自治性規范,還包括無形的規則.因此,其范疇有別于其他領域的法.其二,心理層面的認同.即社會群體和成員對規則的理念和精神上的認同,并自覺服從與踐行的習慣.其三,秩序層面的運行.表現為社會各類組織、成員與國家各職能部門間形成自治與統治的分工協作,形成共治的秩序.
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關系: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既相對獨立又密切互構,而法治政府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關鍵環節,是法治社會建設的核心力量(或主導力量).
從一體建設的三極來看法治的重點不同:法治國家強調權力控制;法治政府強調依法辦事、依法行政;法治社會強調人權保障、社會自治.
二、我國法治社會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
自依法治國戰略實施以來,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建設已有了一定基礎,但法治社會建設仍是一個短板.法治社會建設存在的問題可歸納為兩大方面:
(一)法治精神的全面缺乏
一些領導干部缺乏法治思維,濫用行政權、司法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尤其是強勢群體帶頭違法對法治精神的破壞極大;部分群眾“信訪不信法、信官不信法、信鬧不信法”;全社會“敬法”氛圍淡薄,鉆法律空子、“法不責眾”心態普遍.
(二)現行普法模式的落后和低效
實施普法已近30年,但從基層反映看,當前的普法模式仍舊偏向于單向的法律知識“灌輸”,并且普遍存在著形式主義做法,嚴重影響普法的實效.
三、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路徑
(一)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1.抓“大”和抓“小”并舉,培養全民法治意識
首先,抓“大”,即注重黨員領導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法治思維、法治信仰的培養.這是全民守法的前提和關鍵.其次,抓“小”,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進中小學課堂和教材.
在普法中要區分兩個重點:對公民普法要以樹立依法維權意識為重點;對公職人員普法應以嚴格依法為重點.
2.創新法治宣傳教育形式(針對以往普法的方法單一、形式主義問題)
首先,注重“參與度”與“互動性”.讓公眾參與法治各環節,在互動中放大宣傳教育效應.其次,從宣傳方式看,由單向灌輸向“整合性”“創新性”方式轉變.“整合性”即把普及法律知識與培育法治信仰、法制宣傳與法治實踐、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有機結合,重視法治示范創建活動.“創新性”增強新媒體作用,以多元、靈活方式創新普法的形式和內容.
3.以剛性約束培育法治精神
除了宣傳倡導,還須依靠剛性的約束機制和信息化手段.如通過公正宣判和以案說法等制度設計形成對全社會的威懾力和正向引導,培養全民守法意識.
(二)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
依法治理是改進社會治理方式的內在要求,法治化程度越高,社會治理越接近善治.
首先,在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各領域深化依法治理.旨在支持各類社會主體依法自我約束、自我管理.
其次,發揮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依法治理不僅要依據法律法規,也要依靠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即硬法和軟法并用.
再次,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以一個自然段的文字來闡述社會組織如何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
為使公民信法、守法,就須以好的服務使民眾親法.為此要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體系,從服務層面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四)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
首先,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為最大限度預防矛盾發生,要完善兩個機制: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完善民主決策的法定程序機制.為了最大限度把矛盾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要創新和發揚“楓橋經驗”.其次,充分發揮不同糾紛解決制度的優勢.如發揮人民調解的民間性、成本低、方便快捷等特色;發揮仲裁的中立性、保密性和專業性特點.再次,建立完善各種糾紛解決制度的有機銜接、相互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和網絡來強化糾紛解決的效果.
總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有豐厚的法治土壤,其中應蘊藏著全民知法、信法、用法、守法的養料,這就是我們要建設的法治社會.
一、利益訴求的定義
利益訴求是指利益表達的方式和途徑,它包括個體利益訴求和群體利益訴求兩個方面。
二、利益訴求產生的原因
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現實需要,都有自己的合法權益和權利,但如何理性表達自己的愿望,如何合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卻是值得我們關注的一個話題。社會在不斷進步,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利益需求也不斷增多。不必諱言,總有一些人的現實需要不能適時得到滿足,有些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于是,人們就會通過一定途徑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希望能解決矛盾和問題。另一方面,舊的矛盾和問題解決了,新的問題和矛盾又會出現,這在社會生活中也是正常的現象。而群眾通過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社會各方面妥善處理矛盾、解決問題,這正是社會不斷走向文明、走向和諧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解決利益訴求的重要渠道
在我國,信訪是人民群眾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訴求的重要渠道。這個渠道歷來是暢通的。新修訂的《信訪條例》5月1日實施以來,暢通信訪渠道被各地各部門擺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從國家信訪局建立辦信、接訪和督查督辦工作機制,到全國公安機關開展“開門大接訪”活動;從一些省市區開展領導干部集中接訪月活動,到一些地方積極探索拓寬信訪渠道新辦法,群眾信訪渠道上上下下都得到了進一步的暢通,更好地尊重和保護了信訪群眾的民主權利。同時,群眾信訪問題的解決力度進一步加大,大量信訪突出問題都在基層得到了妥善解決。這些都說明,按照《信訪條例》的要求,依法信訪,是群眾表達利益訴求的有效途徑。良好的信訪秩序,是有效解決群眾信訪問題的前提和保障。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一定要講道理,講秩序,講法律,這樣才能促進問題的解決。如果不是這樣,非但解決不了問題,還會增添新的矛盾和問題,也有違表達自己利益訴求的初衷。因此,在信訪之前,我們一定要清醒、客觀地判斷一下,自己的利益訴求是否真的合理,合理的成分有多大,再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不遲。在信訪過程中,我們還應當清醒地意識到,什么事都得講法律,表達訴求同樣需要依法,不能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要知道,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行使權利的同時,也必須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這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四、依法表達利益訴求的必要性
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是人民群眾熱切期盼的。穩定是和諧的前提和基礎,構建和諧社會,就必須維護社會穩定。人人為和諧穩定盡責,人人為和諧穩定出力,關鍵就在于要有實際行動。對于信訪群眾來說,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以理性的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訴求,自覺維護信訪秩序。我們的各級干部也應該從維護社會穩定,維護群眾利益的高度,重視信訪工作,主動傾聽群眾的意見和呼聲,幫助群眾排憂解難,做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工作,化解矛盾,理順情緒。這樣,我們才能妥善處理好各種利益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使我們的生活更加和諧、更加美好。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屬地責任、提高信訪工作效能,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推動信訪事項及時就地解決,根據《信訪條例》和《關于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等法規文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要按照《信訪條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和有關規定,分級受理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并按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要高度重視初信初訪,及時就地妥善處理信訪事項,防止因受理不及時、辦理不到位導致信轉訪或走訪上行。
第四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書面形式。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首先接談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 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并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對來訪人反映的信訪事項要逐一登記,在規定期限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來訪五一長假除了旅游 還能做什么?輔導補習 美容養顏 家庭家務 加班須知人。 有權處理機關必須向來訪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書。
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要指明受理機關。“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按照《信訪條例》第二十四條和《國家信訪局協調“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工作規范》明確的原則和程序劃分責任、受理辦理。
第六條對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以及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來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七條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來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未提出復查(復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再次走訪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并引導來訪人走復查(復核)程序。 第九條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但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請求復查(復核)的,不再受理。
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復查復核機構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復核終結備案并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的信訪事項,來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十條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對應到而未到省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或者省級相關部門正在處理且未超出法定處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訪事項已經復核終結的,不再受理。
第十一條有權處理機關要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信訪事項,向來訪人出具處理意見書,并告知請求復查(復核)的期限和機關。如需延期辦理,應當出具延期告知書。
來訪人請求復查(復核)的,復查(復核)機關應當書面告知是否受理,并在規定期限內出具復查(復核)意見書。 處理意見書、延期告知書、復查(復核)意見書應當及時送達來訪人,并嚴格履行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要及時將信訪事項信息及受理、辦理環節各項書面文書統一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確保程序規范、數據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督辦本級和下級有關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
對于不按要求登記錄入、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受理辦理信訪事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造成群眾越級走訪的,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督辦,提出改進建議,并視情通報;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信訪條例》和《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法規文件,向有關地方和部門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全社會范圍內開展了普及法律常識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
與過去相比,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眾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識,對如何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等有關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開始有了依法辦事、依法治理的覺悟,人們的法制觀念初步形成。但是,這些成績與現代法治國家的要求仍有相當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識仍然處在較低水平。
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仍是一個具有時代意義的課題。 一、我國現階段公民意識欠缺的原因 公民意識在建構法治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國公民的公民意識還不是很強,還存在一些影響公民意識形成的消極因素,究其根源主要有: (一)臣民意識的影響 從歷史上看,古代中國的基本政體形態是君主專制,維護皇帝的權力、地位和尊嚴,樹立皇帝至高無上的獨尊地位,乃是中國古代社會一切法律制度的出發點。
而且法律的至高無上性也被皇權的絕對神圣所代替,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一言也可以廢法,使古代中國形成了系統嚴密的官僚體制,這種封建專制制度培育出的是適應封建政治文化發展的臣民意識。近代以來,中國曾經有過幾次思想啟蒙運動,但由于各種原因,大都是曇花一現。
新中國成立后,人民群眾翻身做了主人,然而一次又一次的政治運動造成了嚴重的后果。特別是在思想文化方面,人權觀念、自由與平等、個性解放等現代價值觀念統統被視為資產階級的東西而拋棄,而許多與現代文明格格不入的封建主義的東西,其中就包括臣民意識卻一直存在了下來。
改革開放后,人們的思想得到了較大的解放,但由于缺乏系統的公民教育和法制教育,家長制、特權思想、臣民意識在一部分人的大腦中仍然根深蒂固。 (二)權利意識的淡薄 權利意識是公民意識的核心,但在古代中國,民眾的權利意識極其淡薄。
這主要是由于:1.客觀上由于自然經濟、宗法家族和集權專制三位一體的社會存在形式,導致商品經濟的發展舉步維艱。與之相聯系的權利、自由、平等等觀念無法正常發育與成長。
這是傳統社會民眾缺乏權利意識的客觀原因。2.主觀上由于儒家思想一向推崇重義輕利。
受其影響,時至今日部分公民依然羞于言利,當他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居然會因打官司有貪利嫌而不愿用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這就不是現代公民應有的意識和行為。
(三)公民教育的滯后 市場經濟的發展證明,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現代化的市場經濟實踐要求有現代法治觀念和倫理精神的支撐,需要有與之相應的思想教育理念和運作體系。
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的思想政治教育還是沿用計劃經濟時代的那一套教育模式,而沒有及時轉變思路。轉變到提高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民的法治意識和道德水平上來。
這也是導致公民意識缺失的重要原因。 (四)社會轉型期制度的不完善 當前我國正處于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進程中,在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績,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這主要表現為:1.存在著制度空場和制度沖突。所謂制度空場,就是制度的供給滯后、不到位,人們有了新的活動卻無相應的活動規則。
所謂制度沖突,就是不同制度之間存在著矛盾沖突。比如在法律、法規方面,有些人鉆法律的空子,干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勾當。
2.現存制度的效率不高或無效。制度的效率是指制度對人們行為的約束作用的大小。
如果制度對人們行為沒有約束力,則是無效。如制度對公款吃喝、公款消費等行為的規定,基本上是無效的。
如果制度對人們行為有一定約束力,但沒有達到制定制度時的預期效果,則是效率不高。如制度對假冒偽劣、偷稅漏稅等行為的規定。
現階段,社會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現象大量存在,甚至出現了諸如打假者被打、索賠者索不到賠、納稅人競爭不過高逃稅等現象。制度的不完善影響了國家社會的正常運轉,對公民意識的形成起著抑制作用。
二、提高法律意識的途徑及方法 培養和提高我國公民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時代的呼喚和歷史的責任,也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工作。筆者結合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實際狀況,認為主要做到以下幾方面: (一)必須創造適宜于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形成和發展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 所謂外部環境,主要是經濟環境、政治環境和文化環境。
經濟環境方面要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因為現代法律意識是商品經濟充分發展的產物。政治環境方面要大力推進政治體制民主體、政治活動程序和政治觀念的科學化。
因為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識是在民主意識的基礎上產生的。文化環境方面要大力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作為精神文明組成部分的法律意識必然要受到精神文明整體發展水平的制約,公民法律意識的完善和提高也有賴于整個社會精神文明的完善和發展。所謂內部環境,主要是指法制自身狀況。
包括兩方面,一是建立和制定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理論和方針;二是努力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 (二)深入持久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社會主義法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意識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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