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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產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新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對8727家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濃度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慶市也已責令33家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和超標排放的各類工業企業限期整改,關停取締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紙廠8家。此外,2014年蘇州的各級環保部門出動執法人員12萬人次,其中9件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2014年10月發布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并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征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按日計罰”的最大特點,就在于重罰。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最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新環保法實施后,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百度百科
法規條例如下: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排污費征收工作稽查辦法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不知你要不要“法律”,我也找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年修正)
差不多了
摘要:面對日益嚴重的海洋資源衰竭、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壞等問題,應對這些問題的立法倍受關注,在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海洋環境污染、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等方面均有了相應的法律。
本文認為需要遵循生態系統規律,從海洋生態系統的角度來立法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海洋環境污染;建立健全科學的海洋生態法體系需要注重研究海洋生態規律和海洋生態系統的特性,由三個層次的海洋生態法律有機地形成海洋生態法體系。關鍵詞: 海洋生態系統 海洋生態法體系一、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指因自然變化或人類活動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海洋生態系統失衡和生態環境惡化,以及由此給人類和整個海洋生物界的生存和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
我們探討海洋生態系統法律保護,重點是關注圍繞人類活動引起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海洋生物資源衰竭是人類過度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系統生物成分而引發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
海洋生物在海洋生態系統中居于核心地位,其生物產量也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生物資源,在人口迅速上升和陸地資源有限的矛盾之下,人們期望海洋生態系統能夠成為緩解這一矛盾的有力工具,而海洋生物穩定的生產量對人類持續利用海洋生態系統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人類過去未能認識到海洋生態系統的物質能量循環規律及其生物產量的有限性,在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系統時過度捕撈魚類等海洋生物資源,致使早在十九世紀中葉就出現了海洋生物資源衰竭的現象,時至今日,海洋生物資源衰竭已成為重大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
海洋生態系統的非生物成分與生物成分之間通過物質能量流動、循環構成具有一定生產能力的整體,當非生物成分的物質發生異變超過一定程度時,會防礙海洋生態系統正常的物質能量流動過程,結果是:難以維持海洋生物成分對物質能量的需求而降低生物量;一部分非生物成分通過海洋生態系統物質能量循環進入并殘留于海洋生物中,進而進入人體;海洋生物成分發生變異,異種海洋生物取得優勢發展而徹底毀壞原有海洋生態系統的生產能力。所謂的海洋環境污染就是人類活動增加了某些海洋非生物成分物質而防礙了海洋生態系統的正常物質能量循環,發生上述三種結果的現象。
重金屬元素,如汞、鎘、鉛、鉻(總鉻和六價鉻)、銅、鋅、鎳以及過渡元素砷、硒等,是地殼的天然成分,在海洋非生物成分中有一定比例,人類活動使過量的重金屬元素進入海洋,逐漸富集,并最終造成污染。 石油烴進入海洋生態系統,首先是海洋生物的毒性作用,石油烴可以粘附在海洋生物甚至鳥類的身體表面,妨礙其正常的呼吸和運動。
其次,石油可以在海洋生物,特別是經濟生物體內累積,進而影響到其食用價值。無機氮、磷等營養元素大量進入海洋生態系統,濃度過高導致海水富營養化,其本身對海洋生物及海洋生態系統危害不大,但高濃度的無機營養鹽卻給海水中赤潮生物,特別是藻類赤潮生物的增長提供了良好的物質基礎,其大量生長則導致了世界性的海洋災害——赤潮而使海洋生態系統生物成分異化,對原有海洋生態系統產生嚴重危害。
人類活動產生的有機物種類繁多,其中持久性的有機污染物,如有機氯農藥、多氯聯苯等最終進入海洋生態系統。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高毒性、難降解、易于生物積累等特性給海洋生態系統的物質能量循環及海洋生物生產數量和質量造成嚴重影響,其致癌或類似激素的功能能夠影響生物的生殖過程,也給海洋生態系統及人類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海洋生境破壞也是一類嚴重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如過度開采珊瑚礁資源,不僅對依賴珊瑚礁生存的海洋生物造成嚴重影響,同時也使其喪失了護岸功能,導致海岸蝕退。 紅樹林區創造了海洋生物或其他生物棲息、繁衍、避敵害、生長發育的極為有利的生態環境,是魚蝦、蟹貝類動物棲息繁殖的重要場所,水產資源豐富,生物生產力較高。
紅樹林形成一道緩解或抵抗風暴、海浪對海岸沖擊的天然屏障,消浪、促淤、護岸作用明顯,但紅樹林破壞也相當嚴重。 總之,由于海洋生物資源衰竭、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壞等導致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危害到海洋生態系統功能的發揮,直接表現為海洋生物成分和海洋生物多樣性減少、生產能力下降。
如在一些污染比較嚴重的區域,潮間帶生物群落的多樣性指數有明顯下降,由耐污種類取代了敏感的生物種類,甚至出現無生物區。 二、海洋生態系統的法律保護人類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一系列活動已造成日益嚴重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人與海洋之間的矛盾也日益尖銳,將人類開發、利用、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行為納入法律調整也已形成一定規模,從1867年的《英法漁業條約》到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生態法律保護正不斷發展。
已有的眾多涉海的國際公約、條約、協議等法律文件以及多邊協議、雙邊協議等在不同程度上強調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其中多數都是從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的角度來進行法律保護。在開發、利用、保護海洋資源方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之一就是各國對海洋和海底資源的開發利用。
各國之間的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8-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8-09-04]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08-03-24]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0-08]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06-0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8-03-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08-07-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09-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5-04-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007-0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1-08-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98-04-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985-06-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0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0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2000-10-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89-08-29] 環境保護法規規章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007-03-06]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1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000-03-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05-08]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2003-06-16]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03-15]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2008-09-01] 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 [2001-04-27]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1-03-20]。
1.近年來,關于生態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 環境保護法 1989.12.262. 防沙治沙法 2001.8.313. 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10.281.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2009.8.172. 海洋環境保護法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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