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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門:
1、單位名稱: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管理中心
職能介紹:依據國家及省、市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對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進行審查;協助南京市住建委對南京地區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進行監督與管理;協助南京市建委對南京地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進行監督與管理。
負責人姓名:顧道遠
2、單位名稱:南京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職能介紹:為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提供信息、場所、商務等服務。
負責人姓名:楊洋
3、單位名稱: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
職能介紹: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各項法規和政策,負責對本市的工程造價管理和監督,履行政府對工程造價管理職能;負責我市國有投資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查和工程竣工結算備案工作;負責我市建筑材料價格信息的測算發布工作;負責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并對工程造價中介咨詢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負責人姓名:葉丹峰(臨時負責人)
4、單位名稱:南京市城市建設費用征收處
職能介紹:依法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的有關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減免和審核事宜,并對相關征收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負責人姓名:范誠
5、單位名稱:南京市房地產開發服務辦公室
職能介紹:主要職責是負責房地產開發建設情況的分析、研究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建設項目前期費用的調查、測算、審核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備案和住宅性能認定的日常工作;參與市政建設項目拆遷矛盾的協調。
負責人姓名:趙書健(臨時負責人)
6、單位名稱:《現代城市研究》編輯部
職能介紹:編輯出版《現代城市研究》雜志。
負責人姓名:陳小堅
7、單位名稱:南京市裝飾行業管理辦公室
職能介紹:負責管理全市各類裝飾施工企業的資質認證、施工許可管理以及裝飾工程質量監督等。
負責人姓名:林文
8、單位名稱:南京市城市道路建設項目儲備中心
職能介紹:承擔城市道路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負責人姓名:張步宏(臨時負責人)
9、單位名稱:南京市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辦公室
職能介紹: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全市墻體材料改革及有關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的推廣應用等工作。
負責人姓名:厲益芳
10、單位名稱:南京市規劃建設展覽館
職能介紹:利用展覽館平臺向上級領導、各界來賓和南京市民宣傳南京市的規劃建設成就;及時向社會公示南京市規劃方案;積極組織舉辦與城建主題相關或相近的展覽與活動;做好內部增收節支工作、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積極組織完成上級領導和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負責人姓名:肖皋
11、單位名稱:南京市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
職能介紹:對全市城建監察隊伍的業務指導;對全市城建監察隊伍的服裝管理;對全市城建監察行政執法重大案件進行組織查處;受住建委委托對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執法。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1.與建設工程監理有關的建設工程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是目前與建設工程監理密切相關的、最重要的法律法規文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總則 1)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持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 (3)建筑許可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依法對建筑工,程所應具備的施工條件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準許該建筑工程開始施工,并核發施工許可證。
一、國家建筑工程質量法律法規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條規定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條規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6、《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三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 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項有哪些
(1)注意勞動保護,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用具,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區,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周圍,嚴禁吸煙。明火作業不得與易燃易爆作業同時同地進行。
(3)各類施工機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檢查是否漏電,各部件和安全防護是否正常完好。正確使用漏電保護器。
(4)施工現場所有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接頭不得裸露。
(5)高處作業要穿緊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帶。遇到大霧、大雨及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特別要注意平臺防護、臨邊防護、洞口防護,交叉作業和攀登作業時嚴格遵守安全規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擲物料。
(6)使用垂直運輸設備時嚴禁在龍門架、外用電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業中不準作業人員隨吊物上下搭吊,以免發生高處墜落。龍門架、井字架運行中禁止穿越和檢修。外用電梯禁止超載運行。
(7)土方作業要注意預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樁傷亡事故。
(8)起重吊裝現場作業人員應站在安全位置,不準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體,起重指揮人員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準站在模板、鋼筋上作業。
(10)施工現場入口處要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和火災報警標志,在施工現場內的安全通道口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在重點防火部位設置消防防火標志。
(1)建設單位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萬元以上5O萬元以下的罰款: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2)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2)勘察、設計單位法律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施工單位法律責任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4)工程監理單位法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5)主管部門法律責任 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追究責任。
(6)處罰規定 1)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2) 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與建筑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如下:
1、《工程建設法》;
2、《招投標法》;
3、《建設施工合同法》;
4、《建筑工程質量法》;
5、《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拓展資料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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