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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修訂案》規定,連續三個月以上無人居住、使用、裝修空置的物業,空置期間按百分之二十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空置物業的起止時間,應當事先和事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辦理相關手續。
針對不少物業小區普遍存在私搭亂建,影響市容市貌和物業安全的問題,《條例修訂案》賦予了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責任。
-業主可以承租車庫、車位
省城小區停車難的現實,讓市民對車位、車庫的問題格外關注。《條例修訂案》規定,依法不屬于業主所有權的車庫和依法不屬于業主使用權的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庫、車位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車庫、車位租賃費的標準按照物價部門發布的指導價格確定。”《條例修訂案》規定,在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將車庫、車位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條例修訂案》同時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屬于業主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車庫、車位停車服務費,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依法不屬于業主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車庫、車位停車費,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物業不盡責最高罰款5萬元
《條例修訂案》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撤離物業服務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活動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其資質證書。《條例修訂案》還明確,新建住宅物業要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規劃、設計和建設物業經營用房。物業經營用房的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得買賣、抵押或者改做他用。
-入住率50%以上成立業主大會
小區業委會“難產”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據悉,石市約90%的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大會。《條例修訂案》規定,業主入住率達到50%以上和入住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由5至13名委員單數組成。”《條例修訂案》明確了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的職責: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制止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物業服務企業損壞業主權益的行為;接受業主、使用人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投訴等等
每月繳納每平方米0.20元的物業費和每戶3元的衛生費
但根據要求,物業是不允許收取衛生費的.
新標準把市區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劃定為三個等級:一級,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81至1.50元;二級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1至0.80元;三級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6至0.40元。
市區經改造后的老小區及未達到三級標準的小區將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5元執行。農村住宅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當地物業部門根據市區的標準制定相應的收費標準。
而為寫字樓、工業區、商場、賓館、獨立別墅群、酒店公寓等非住宅項目提供公共性服務的,其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若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尚未到期的,物業服務及收費標準等仍按原來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新標準執行濟南在2元左右吧。
很多人都不理解房子買了不住還要收取物業費,下面就石家莊空置房的物業費收取規定做一些詳解。
空置房2009年6月18日,經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并于2009年11月28日經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于2010年3月1日開始實施。《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連續三個月以上無人居住、使用、裝修空置的物業,空置期間按百分之二十繳納物業服務費。
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業主空置物業的起止時間,應當事先和事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辦理相關手續。”
石家莊市空置房屋物業費收取比例的合法性分析一方面,通過對相關法條的梳理,無論是《物權法》等上位法,還是法律位階與《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不分伯仲的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3]1864號),關于空置房屋物業費用如何承擔是沒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也就是說從邏輯上看,《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本身并不違反上位法的禁止性規定。
這一點,《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關于較大的市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審查程序的規定可以作為佐證。另一方面,石家莊市條例的有關規定與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則存在分歧,涉嫌違反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則。
首先,《物權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從本條中,可以判斷,物業服務費用的分攤原則首先是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業主專有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因此,確定業主承擔物業服務費的法定標準的考慮因素或評判因素只有一個即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與房屋是否空置并無相關性。其次,《物權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從文義解釋角度理解,不完全履行義務屬于不履行義務的范疇自然是應有之義。石家莊市條例的這一規定,恰恰違反了上位法的權利義務相一致這一原則。
再次,《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亦有類似規定,將物業服務費用分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這兩種物業服務費用類似是依據房屋產權屬性劃分的,與房屋是否空置并無直接關系,而石家莊市條例的這一規定,并不區分房屋產權屬性,同一按照空置期間按百分之二十繳納物業服務費,涉嫌干涉正常的物業服務收費的市場秩序,本應當由市場調節確定價格的非政策性住房的物業服務收費被公權力強制干預了,同時一般針對政策性住房的政府指導價面對的是政策性住房這一整體,并不區分房屋是否空置。因此,石家莊市條例這一規定有失公平。
最后,從物業服務費的性質看,物業服務費屬于廣義的公共基金的一種,屬于權利所有權人的共有財產,專門用于住宅小區物業的基本維護、修繕、整治工作與日常管理,并不完全等同于物業服務企業基于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物業服務的對價。也就是說,石家莊市條例的這一規定,表面上是涉嫌侵犯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實質上從根本上侵犯了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等于正常交費業主為空置房業主埋單。物業服務費的性質決定,其收取比例不能與供暖費的收取比例和方式混為一談。
這一點,石家莊市物業管理協會副秘書長劉明有詳細闡述,物業服務的對象是全體業主享有的公共服務,是公共產品,不是針對某一個業主提供的專門服務。業主是否對其專有部分進行實際使用,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內容和成本,不產生任何影響。
物業服務的內容,是對住宅區內的房屋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只要一進場接手物業,無論住宅區內的入住率是多少,物業服務企業都要提供上述服務。
劉明認為,物業費用的去向,有一半是拿去維護設備、澆水、保潔,都是花在業主身上,空置房只交20%就等于把這個錢克扣了,物業的服務質量也必然會下降,最終吃虧的是大多數的業主。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發布并執行的《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8號)第六條也規定,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因這種政策規定引發實踐中的訴訟糾紛時,業主以此作為抗辯理由是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值得欣慰的一點是,石家莊市的條例這一規定設置了除外條款即“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除外條款遵從了《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業主應。
石家莊市空置房屋物業費收取比例的合法性分析 一方面,通過對相關法條的梳理,無論是《物權法》等上位法,還是法律位階與《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不分伯仲的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3]1864號),關于空置房屋物業費用如何承擔是沒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
也就是說從邏輯上看,《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本身并不違反上位法的禁止性規定。這一點,《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關于較大的市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審查程序的規定可以作為佐證。
另一方面,石家莊市條例的有關規定與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則存在分歧,涉嫌違反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則。 首先,《物權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從本條中,可以判斷,物業服務費用的分攤原則首先是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業主專有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因此,確定業主承擔物業服務費的法定標準的考慮因素或評判因素只有一個即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與房屋是否空置并無相關性。
其次,《物權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從文義解釋角度理解,不完全履行義務屬于不履行義務的范疇自然是應有之義。
石家莊市條例的這一規定,恰恰違反了上位法的權利義務相一致這一原則。 再次,《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亦有類似規定,將物業服務費用分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這兩種物業服務費用類似是依據房屋產權屬性劃分的,與房屋是否空置并無直接關系,而石家莊市條例的這一規定,并不區分房屋產權屬性,同一按照空置期間按百分之二十繳納物業服務費,涉嫌干涉正常的物業服務收費的市場秩序,本應當由市場調節確定價格的非政策性住房的物業服務收費被公權力強制干預了,同時一般針對政策性住房的政府指導價面對的是政策性住房這一整體,并不區分房屋是否空置。
因此,石家莊市條例這一規定有失公平。 最后,從物業服務費的性質看,物業服務費屬于廣義的公共基金的一種,屬于權利所有權人的共有財產,專門用于住宅小區物業的基本維護、修繕、整治工作與日常管理,并不完全等同于物業服務企業基于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物業服務的對價。
也就是說,石家莊市條例的這一規定,表面上是涉嫌侵犯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實質上從根本上侵犯了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等于正常交費業主為空置房業主埋單。
物業服務費的性質決定,其收取比例不能與供暖費的收取比例和方式混為一談。 這一點,石家莊市物業管理協會副秘書長劉明有詳細闡述,物業服務的對象是全體業主享有的公共服務,是公共產品,不是針對某一個業主提供的專門服務。
業主是否對其專有部分進行實際使用,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內容和成本,不產生任何影響。物業服務的內容,是對住宅區內的房屋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只要一進場接手物業,無論住宅區內的入住率是多少,物業服務企業都要提供上述服務。 劉明認為,物業費用的去向,有一半是拿去維護設備、澆水、保潔,都是花在業主身上,空置房只交20%就等于把這個錢克扣了,物業的服務質量也必然會下降,最終吃虧的是大多數的業主。
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比標準單位:元/建筑平方米服務等級服務費標準電梯費標準浮動幅度(%)12層以上12層以下一級0.80.30.3510二級0.60.30.3510三級0.450.30.3510四級0.30.30.3510等外級0.150.30.3510一級 基礎條件:住宅區封閉;有不少于住宅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綠化率 35%以上(包括水面);有一定規模的園林景致;休閑活動中心、場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動館所300平方米以上;專用固定停車泊位不少于1個/3戶;具備樓宇可視對講系統、監控系統、電子巡更系統或其他三項以上安全防范措施;有固定體育活動場(所)地。
住宅區主出入口設房屋、道路平面分布圖、宣傳公示欄。各路口、棟、門、戶及其他公共配套設施場地標識齊全、規范、美觀。
有這個條例
但是你沒有看后半句 :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業主空置物業的起止時間,應當事先和事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辦理相關手續
這句很重要 也就是說 你沒有告知物業公司你的房屋是否空置 物業公司對于空置房在之前和業主簽的前期服務協議里注明了 相關規定的 就要按照物業公司的規定走
PS:現在的新小區的空置率很高 拿我這里來說 2005年到現在的平均空置率達到30%多 物業的成本一直在增高(平均收到75%左右才夠本) 當地定20%的物業費 其實開發商或者相關單位要給物業公司一定的補貼 其實 你看的都是浮云 后面的才是重點
開發商逾期交房物業費怎么收?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也就是說: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未入住的房屋,由開發商承擔物業管理費用.
開發商可以用物業費與延期交房的違約金相抵嗎?
開發商延期交房、應付違約金時,提出免收業主一定時期的物業管理費予以抵銷.法律相關條文規定,債務可以轉移,但折抵一年以上物業費違法.
物業管理費與違約金究竟能否相抵?《合同法》第99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雖然物業費和違約金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但由于開發商支付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與業主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存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主體,因此兩者不能相抵.
可通過債務轉移方式處理.《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開發商將向買受人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的債務,轉移給物業公司承擔(即折抵一定時期的物業管理費)應經債權人(即買受人)同意.且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要經債務受讓人--第三人(即物業公司)同意.因此三方最好簽訂債務轉移協議,以防后患.
折抵一年以上物業費違法.相關規定禁止物業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業費.而開發商以延期交房的違約金抵銷一年以上物業費,實際上是變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業費.
物業費折抵違約金,注意三點:
第一、物業管理與開發商賣房是兩個法律關系,買受人有權拒絕抵銷;
第二、與開發商、物業公司達成的債務轉移協議,最多只能折抵一年物業費,其余仍可要求支付違約金;
第三、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留存相關的逾期交房的書面違約證據,以防開發商否認違約事實.
國家關于物業費收取的相關法律法規有《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但沒有明確物業費應當收多少,而是規定了物業費要在物價管理范圍內按照業主和物業簽訂的合同來規定,其物業公司的選定也是由業主委員會選定的。
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業主委員會應當擬定選聘方案。選聘方案應當包括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實績要求、物業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和選聘方式等內容。選聘方案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擴展資料:
商品房的物業管理費一般由以下一些項目構成: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包括外墻、樓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器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械、設備、機器裝置及設施等。
(2)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3)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
(4)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業財產保險(火險、災害險等)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
(7)清潔公共地方及幕墻、墻面的費用。
(8)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
(9)更新儲備金,即物業配套設施的更新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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