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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
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征用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第十五條 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四條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由于目前國家還沒有制定統一的征地法,有關征地的法律規定主要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等法律法規中。
不僅法律淵源比較零散,并且各個地方的規定和具體做法有所不同。下面簡要介紹征地工作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基本知識。
一、土地征用 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簡稱征地,是指國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鎮化、工業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強制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由國家給予法定補償的行為。簡單說,原來的地是屬于村集體的,經過征地手續后,土地就屬于國家的了,國家給予相應補償。
聽起來象做生意一樣,一方交貨,一方給錢。其實,征地與交易有根本區別:交易的雙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征地則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主體間存在著非平等的上、下級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受行政法律或經濟法律規范的調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許還存在著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強制性。
我國的土地是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有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于我國的土地存在著“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兩種形態,國家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來搞建設,就必須辦理征地手續,把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開發建設。
二、征地的基本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銜接的兩大塊,分別是征地的批準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批準程序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事情,農村集體和農民不參與其中的工作,在這里僅作簡要的介紹;實施程序的每個步驟都涉及到被征用土地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需要農民朋友的積極參與,故做詳細的介紹。
(一)征地的批準程序。主要分為5個步驟: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后擬訂征用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國家實行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征地的批準權在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在廣西境內征地,只有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權批準征地,并且,征用的土地之中包含有基本農田的,只有國務院才有權批準。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征地的實施機關是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市轄區政府雖然與縣政府同級,但法律規定市轄區政府不能作為征地的實施機關。征地的具體工作由市、縣的國土資源局承擔。
征地的實施程序主要分為六個步驟:第一、發布征地公告;第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第三,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第四,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第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第六,土地交付。 1、發布征地公告。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個,一個是征地公告,一個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兩個公告都非常重要,為了規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國土資源部專門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從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先說第一個公告,也就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單位告知征地的事實與辦理補償登記的機關和期限等重要內容,標志著征地實施工作的開始。
如果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和安置登記手續(《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14條之規定)。 (1)征地公告的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2)征地公告的發布范圍: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有4個方面:①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用途、范圍,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③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辦法、④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 (4)發布后果: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市國土資源局或者合浦縣國土資源局按職能范圍履行登記機關之職。
(2)登記申請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所有權人是指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生產隊).使用權人一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筑物的主人等。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證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等證書,比如:1962年的“四固定”證、山界林權證、房產證等等。 (5)不辦理登記的后果:補償以市、縣國。
沒有,這個不是真的,最近我正在對集體土地征收拆遷立法研究,起草了一個,大家可以看看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與安置法(趙健版)文章來源:本站 作者:zhaojian 發布日期:2011-3-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征收集體土地針對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與安置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保護被征收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國家有權征收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并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產權人進行補償和安置。 第三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權做出土地征收的行政機關作出土地征收決定后,對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產權人補償與安置適用本法規定。
第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征收以及土地征收后兩年內未予以實施征收的,對產權人補償與安置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的職責。
上級土地主管部門有職責監督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第六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對房屋產權人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應該遵循合法、公開、公平的原則進行,確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第七條 在土地征收對被征收人實施補償過程中,有關行政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檢舉和投訴,上級主管部門應該及時調查事實,切實維護房屋征收的秩序和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第八條 土地征收對房屋補償與安置應該保證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
第二章 房屋征收程序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的,國家可以對集體土地予以征收,并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產權人予以補償: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上報有批準權的行政機關審批前應該在征地范圍公告,公告內容應該包括預征地的范圍、征地的用途、安置方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有征地異議的,有權要求聽證,具體聽證程序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門綜合聽證意見后連同聽證資料上報給土地征收審批機關,審批機關作出是否土地征收的批文。
第十三條 土地征收經審批后,由當地國土部門依據土地征收文件的內容作出公告,并將該審批文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土地審批文件公告后,當地國土部門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被征收人要求舉行聽證的,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由當地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與被征收人根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征收協議。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該包括:征收的依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地址戶型和房號、過渡費支付等內容。
第十七條 在征地范圍內,達成協議已經超過90%的,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被征收人下達騰地決定書。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騰地決定書有權在送達后60日提出復議或者在送達90日內提出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對騰地決定書既提出復議也不提出訴訟,又不騰地的,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房屋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條 房屋補償與安置分房屋置換與貨幣補償兩種方式,被征收人有權對補償安置方式作出選擇。
第二十一條 房屋置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予以同等面積置換,被征收房屋與所置換房屋區位有區別的,按照不同區位房產市場價值互補差價。 第二十二條 采取貨幣補償的,按照當地房地產市場價予以補償。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行政機關作出土地征收公告前用于經營的,補償按照營業用房使用年限按照市場價補償, 第二十四條 對于被征收人享有除建筑物外的土地使用權應該予以補償,應該按照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扣除建筑重置成本作為補償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由于歷史遺留原因,被征收人的房產未辦理相關的土地使用和規劃手續的,或者在土地征收前兩年前已經建成的房產,應該按照合法房屋予以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地公安機關應該依法履行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職責,對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應該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
《2015中央一號文件,農村土地賠償政策最新版》
(一) 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地拆遷補償條例 為了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為人民建設更美好安寧的家園,方便交通,充分發揮現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時間縮小邊遠地區的距離,實現城鄉一體化,希望廣大人民群眾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條例。
(一) 征地補償 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 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 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 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 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 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
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 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 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 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 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5 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
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6 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 1 房屋補償標準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 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 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 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 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5000元。 3 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五)、征占林木補償標準 1 林木補償標準 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2) 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3) 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4) 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 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補償標準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 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3 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 未成林每畝86600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
4 林業設計費。
征收補償法律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知情權對于被征收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在有些地區,征收方在未曾發布征收公告的前提下,便開始實施征地拆遷程序,而被征收人對此次征收項目一無所知,兩眼一抹黑的就配合著征收方的進程來協商補償。這種做法不僅未能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征地拆遷成為一個普遍的現象,但伴隨著征地拆遷也不斷的發生著這樣那樣的拆遷糾紛,那么在征地拆遷中可能最容易忽略掉的問題是什么呢?關于征地拆遷的主體等問題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征地拆遷過程中容易出現的...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征地拆遷是有程序可遵循的,你知道征地拆遷程序嗎?下面由拆遷律師為你詳細...
沒看到一書四方案,征地拆遷是不是合法的依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規定,沒有一書四方案的土地征收拆遷是不合法的,一書四方案核準通過后,過了公示期才能進行征收。相關法律規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經批準的農用轉用方案、補充耕地...
征地程序和征地補償的法律知識本文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相關的法規規章。其目的是簡要介紹國家關于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法律規定。一、征地的含...
1.土地征用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
導讀: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很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從而導致拆遷糾紛的發生,具體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有哪些?我國對這些方面的規定又是怎樣的?01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
一、空掛戶是怎樣的,遇到征地拆遷如何么補償空掛戶說白了就是戶口落入在住址,而落戶人實際卻不居住在這住址,不在住址內生活,而空掛戶如果發征收公告發布前不是被征收地戶口的,不享有征收補償。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
看吧,還是貪官部長簽發的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 10 號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已經 2001年10月18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田鳳山 ...
對于農民來講,遇到征地拆遷也算好事,拿了補償可以改善生活,但事實而言,具體的征地拆遷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從而導致糾紛發生,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農民一定要熟讀以下拆遷征收流程,如果征收方有一點不達標的可以拒絕簽字。01、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