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恒洋公司訴稱,子能公司有1000余萬元的到期債務沒有歸還。在追款過程中,發現徐先生與子能公司也存在借款關系,徐先生尚有130余萬元借款未向子能公司歸還。對此情況,徐先生已在本公司與子能公司的執行案件中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承認。但是,子能公司由于種種原因至今未向徐先生主張債權,子能公司的行為損害了本公司的財產權利。恒陽公司于2007年7月5日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徐先生立即向本公司歸還借款130萬元。
徐先生對自己與子能公司之間的債務關系已過訴訟時效,且實際借款50萬元,而不是130萬元等內容進行了辯解。同時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本案應追加子能公司為第三人參與訴訟,以便查明案情。另恒陽公司早已向子能公司提起訴訟,法院做出生效判決后,恒陽公司亦申請了執行,且將徐先生作為第三人協助執行,所以恒陽公司不能再行使代位權,否則將得到兩筆可執行債權等等。總之,不同意恒陽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本案中,債權人恒洋公司依照合同法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徐先生在人民法院對其所作的筆錄中自認其向子能公司借款130萬元,并已歸還20萬元,該事實與恒陽公司提供的證據相印證,予以確認。徐先生雖提出其與子能公司的債務已過訴訟時效,但因徐先生在2005年12月對上述借款予以了確認,并承諾歸還,故認定徐先生與子能公司之間債務的時效期間中斷。徐先生另辯稱恒陽公司不能再行使代位權,因依據不足,不予采信。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行使代位權對雙方當事人有什么效力1、對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債務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要受到限制;債務人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權利不得影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無論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就代位權訴訟作出...
首先必須是到期債權,其次,你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是否超過了次債務人所欠債務人的額度,若未超過,則可以主張。代位權行使不成功可否向債務人追償1、債務本身當然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償還,這本身就是他的義務。2、因為行使代位權產生的訴訟費等損失不能向債...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作為原告代位債務人而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基于這一本質特征的要求,債權人在行使訴訟權利時,不應當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債務人在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時,應當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但是基于其訴訟地位所決定,以及...
1、債權人之訴訟請求額應受限制。由于代位權訴訟涉及到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雙重法律關系,因而其訴訟請求額應當受到兩個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訴訟請求額不應超過本人所享債權的數額,亦即不應超過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數額;另一方面,其訴...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
一、代位權糾紛的審判原則 1、次債務人應對所欠債務人債務是否清償負舉證責任 次債務人應對所欠債務人到期債務是否清償及以何種方式清償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2、次債務的代物清償約定未履行,不影響代位權行使 債務人與次債...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如何行使的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權。于此場合,這些債權人作共同原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債權人...
代位權歸屬地該如何認定在不同發展程度的社會中,對代位權也有不同的解讀,在行使完債權代位權后,正確解決代位權歸屬地問題,是依法行使權力的重要一部分。法律賦予我們權利,因此權力的執行要在我國的法律框架內才是合理的。(一)這種觀點在現實操作中更切...
債務人對于代位權的處分權是否因代位權的行使而受限制 學者們持否定說和肯定說兩種觀點。但是很明顯支持肯定說的更多,也更為合理。 肯定說觀點,認為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并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權利處分,即不得為拋棄、免...
行使代位權的效力有如下幾個方面: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債務人對其權利不得處分,否則債權人可以主張該處分無效。 2、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直接向該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