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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監督所法律法規有:《衛生監督員手冊》、《衛生監督工作規范》、《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范》《食品衛生管理員規范》、《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餐飲業衛生規范》,《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和《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認證程序》、《職業病醫師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密閉空間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職業衛生專家庫管理辦法》。
衛生執法監督機構主要職責: 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依法在公共衛生、醫療保健領域、包括健康相關產品、衛生機構(包括醫療、預防和采供血機構等)和衛生執業人員許可、開展綜合性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和擬定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計劃、并進行實施; 2、負責衛生許可和執業許可的申請受理、初審、上報和批準后證書發放的具體工作; 3、組織衛生監督執法檢查,定期上報抽檢結果; 4、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向社會通報衛生監督結果; 5、對衛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等進行調查取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處理意見; 6、組織現場監督檢測、采樣工作; 7、負責衛生監督信息收集、整理、分許和報告; 8、負責對衛生監督員法律知識和業務培訓工作; 9、負責對衛生監督執法的投訴、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 10、開展衛生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和培訓; 11、開展新、擴、改建工程的選址、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12、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任務。
在監督方面,涉及:食品(現部分地方已移交食藥部門)、公共場所、醫療衛生機構、職業危害機構、醫用放射衛生機構、采供血機構、生活飲用水、傳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執法檢查,涉及法律、法規和規則特別多,大概有7部法律、40多個法規、400多部規章。希望能幫到你。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衛生監督機構執法依據 (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 第10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二)江蘇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 第2條:各級衛生部門是對公共場所衛生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衛生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健全監督網絡,充實監督人員和技術裝備。第4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個體經營者的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
二、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衛生行政執法職能的依據 (一)法律1、《食品安全法》第5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傳染病防治法》第6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第29條: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
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3、《執業醫師法》第4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4、《獻血法》第4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5、《母嬰保健法》第29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6、《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36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二)法規1、《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第4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2、《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 第4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3、《學校衛生工作條例》(1990年4月25日國務院批準) 第4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28條: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其職責是:(一)對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選址、設計實行衛生監督;(二)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勞動、環境、食品等方面的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行衛生監督;(三)對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實行衛生監督。
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第5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40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5、《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63號) 第21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衛生監督和碘鹽的衛生監督以及防治效果評估。6、《血液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8號) 第3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原料血漿的采集、供應和血液制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7、《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308號) 第34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實施許可,并核發相應的許可證書;(二)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四)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8、《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第5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9、《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
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2.
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
3.
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
4.
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5.
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
衛生監督所職能和承辦工作:一、各省市的衛生監督所主要職責有所不同,如:北京市衛生監督所主要職責:依法監督管理食品、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依法監督管理公共場所、職業、放射、學校衛生等工作;依法監督傳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監督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005年9月開始,承擔市衛生局衛生監督處相關職能。二、目前,監督中心已承辦8項由衛生部直接審批的行政許可工作,分別是:1、新資源食品、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受理、評審;2、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受理、評審;3、首次進口的化妝品受理、評審;4、化妝品新原料受理、評審;5、消毒劑、消毒器械受理、評審;6、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受理、評審;7、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相關事項;8、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甲級)的受理、資料審查、評審意見匯總上報。
同時,還承擔國家計量認證衛生評審組工作,受理國家級、省級衛生檢測機構和實驗室開展計量認證申請、評審事宜。承擔制定衛生監督執法檢驗技術規范。
協助衛生部開展衛生標準審查、衛生標準制修訂、重大理論問題研究、衛生標準宣貫工作。負責國家級衛生監督信息平臺運行與管理,并進行全國衛生監督信息 的收集、整理、匯總分析及衛生監督員培訓等項工作。
擴展資料:中國衛生監督:國家法定的一個監督機構,主要負責公共衛生、職業衛生、消毒殺蟲產品、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等等的監督檢查管理工作。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成立于2002年1月23日,是衛生部承擔行政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也是衛生部衛生行政許可對外的統一窗口,人員依照公務員管理。
監督中心的工作宗旨是:務實高效、廉潔勤政、服務社會、保障安康,為構建和諧社會而努力。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北京市衛生監督所百度百科-中國衛生監督。
衛生監督部門主要承擔著食品、學校、環境、放射、職業等五大公共衛生及醫療市場、傳染病等的衛生監督工作。根據衛生部《衛生監督機構建設指導意見》,衛生監督機構建設原則為總體規劃、統籌兼顧,分級負責、加強管理,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把衛生監督機構的房屋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和執法裝備資金列入基本建設和專項資金投資計劃,明確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的建設標準;充分利用現有資源,保證衛生監督機構的基礎建設和執法裝備建設達到標準要求;新、改、擴建的衛生監督機構的基礎建設,由國家和地方政府統籌安排。
衛生監督部門下設辦公室、人事科(監察室與其合署辦公)、法制科(加掛衛生執法稽查科牌子)、場所監督科、傳染病與職業病防治監督科、醫療衛生監督科、生產企業衛生監督科和市場衛生監督科等科室。
衛生監督局主要依據《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職業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衛生法律法規,對城市的食品、化妝品、消毒產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行為和公共場所、有毒有害生產企業、學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單位、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單位及傳染病衛生、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預防保健、采供血機構)實施衛生監督管理。
主要包括:負責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及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的申請受理、初審上報和批準后證書發放等工作;負責公共衛生、健康相關產品、醫療衛生機構衛生監督工作;組織現場監督檢測、采樣;組織衛生監督執法檢查,定期向社會通報衛生監督結果;對衛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進行調查取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出處理意見;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案件,開展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和處理意見;負責對衛生監督執法的投訴、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負責城市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報告工作;開展衛生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工作;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立法的調研、論證和起草;承擔城市衛生局交辦的其它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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