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雙方對于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婚前或婚內以書面協議形式確定該部分金額歸一方所有或者夫妻共同所有。
在該協議被認定有效的前提下,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雙方應按照財產協議的約定執行,在離婚時各自所獲住房公積金情況可以按照財產協議來劃定范圍和性質。
3. 若離婚前雙方對共同財產沒有協議約定,那么在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可先由雙方通過離婚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有利生產、便利生活、照顧子女、女方權益和無過錯的原則,對涉案財產作出裁判。
(二)離婚時住房公積金分割范圍及計算方法
1. 分割范圍
(1)離婚時,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住房公積金金額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
(2)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經具有享受住房公積金的基本條件,但由于某種原因尚未將住房公積金領取到手的情形。
2.計算方法
離婚時,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尚未約定財產歸屬、分割方式或不存在隱瞞、轉移財產等特殊情形,一般平均分割。
(三)離婚時,可取出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嗎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因此離婚時不能根據雙方的離婚協議、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申請提取公積金。
因此實踐中,法院會在查明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住房公積金余額后,判決一方名下的公積金歸其所有,然后依照離婚時確定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由一方折價50%給另一方。
(四)什么是住房公積金
1.含義
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2.特征
(1)來源的特殊性
住房公積金來源自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存,再由單位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
(2)主體的特定性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3)資金的專用性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4)繳存的長期性
住房賬戶一經建立,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
(5)帳戶的專有性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單位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實行專戶管理。
(6)提取的限制性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限于法定提取情形。
【法律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063條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25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2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3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24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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