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讓方可不可以解除土地出讓合同
出讓方可以解除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出讓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全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的原因或出讓人、受讓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提前消滅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出讓方和受讓方協商解除;
2、受讓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出讓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
3、因不可抗力、土地滅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出讓方未按合同約定的開發日期滿2年,被出讓方收回土地使用權而使合同解除。
土地出讓合同的合同效力
土地出讓合同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依法產生的具有約束出讓方、受讓方的強制力。具體表現在:
(1)在出讓方和受讓方之間設定一定的權利和義務;
(2)對出讓方和受讓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3)出讓方或受讓方不全面、適當履行合同,可以依據合同請求強制履行或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4)產生及時通知、協助、防止損失擴大等合同附隨義務。受讓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方依照合同約定向受讓方提供出讓的土地等行為。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來說,作為出讓方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比較固定,一般不會隨意改變。作為受讓方,如果受讓方擬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屬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調整及規范的范圍。如果合同已履行完畢,也不存在合同主體變更的問題。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不管是土地出讓方還是土地受讓方作為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權利在滿足相關合法條件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然如果是沒有合法條件解除合同的,就有可能屬于違約,建議及時咨詢律師,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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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
不可以的。 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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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簽訂出讓合同處理的依據有哪些? 在土地出讓過程中,出讓合同是土地出讓的重要法律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出讓合同是土地出讓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土地出讓合同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
不可以的。 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