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
上訴人稱,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的管轄權不能簡單套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是指案件本身給付貨幣。 本案的法律關系為承攬合同關系,不應當適用上述法律規定,一審裁定錯誤地將一審原告訴訟請求中要求支付貨款的行為簡單歸類為給付貨幣。因此,請求撤銷原審裁定。 被上訴人A市甲公司書面答辯稱,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要求上訴人支付加工款,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原審裁定確定接受貨幣一方即被上訴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因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所產生的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對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轄權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合同的履行地。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因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所產生的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對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轄權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合同的履行地。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因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所產生的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對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轄權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合同的履行地。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因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所產生的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對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轄權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合同的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