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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散見于許多法律具體條文中,如憲法、繼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四條 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九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
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二十三條 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或者組織與老年人簽訂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待遇必須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條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贍養人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并可以提倡社會救助。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病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回醫療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二十八條 國家采取措施,。
現行的法律基本都適合老年人
對老年人特有的法律目前有一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在刑法中對老年人有特別規定即75歲以上老年人除非手段殘忍外不適用死刑我國法律對于老年人的特別規定,在我的印象里好像只有刑法,即75歲以上老年人除非手段殘忍外不適用死刑。
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除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這部專門性的法律外,在《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均有關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其他一切法律、法規均不得通《憲法》相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5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第49條第四款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憲法》的這些規定為老年人的權益保障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刑事責任:七十五周歲以上人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行政處罰:七十周歲以上的免除行政拘留處罰;
民事責任: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條文:
1.《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3.《民法通則》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針對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保障制定的專門性法律;此外,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以及《勞動法》等重要法律法規中,也都對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作了相應的規定。
2、《憲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49條第3款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該條第4款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3、《民法通則》第104條第1款規定:“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4、《婚姻法》第2條第2款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全法權益。”第21條第1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該條第3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5、《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條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條第1款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勞動法》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用權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4)失業;5)生育。
您好,刑法關于對老年人的優待規定75周歲。
第十七條【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條】
第四十九條【不適用死刑人員】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條】
滿意請采納,謝謝!
《刑法》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犯罪情節較輕; 有悔罪表現;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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