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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旅游業的快速發展需要旅游教育的保障,而旅游教育的壯大又依賴于旅游教材的支撐。20年來我國已先后出版了數十套旅游法規方面的教材,為旅游法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但是隨著旅游業的快速發展,旅游科研不斷創新,新教材必須吸收這些成果的精華,把最新的研究動態介紹給讀者。為此,我們組織了一批長期從事旅游法學課程教學和科研的老師為高等職業院校旅游專業學生編寫了《旅游政策法規教程》,由湖南工學院陳國生袁鵬任主編,湖南工業科技職工大學教務處陳曉亮、長沙環境保護職業學院易兵和湖南第一師范學校李玲任副主編。我們深諳質量和特色是一本教材的生命的道理,因此,在教材編寫過程中我們堅決貫徹高職教育的改革要求,切實做到“基礎適度夠用、加強實踐環節、突出職能教育”,把握高職旅游管理類專業課程建設的特點,融先進性、創新性、兼容性、實用性和科學性于一體,充分體現現代職業教育新理念。
這本教材取材廣泛,涵蓋了旅游法學的主要分支學科,并緊密結合國際國內旅游法學研究發展的實際,從較高的理論起點闡述了現代旅游法學的一般規律,以最新的旅游法規條例和旅游法學研究成果展現旅游法學體系的理論知識和實踐技巧,著力突出理論的全面性、知識的豐富性、結構的合理性、內容的科學性和敘述的生動性,是一本系統、科學、實用的旅游法規教材。本書尤其注重理論和實踐的結合,盡可能地將旅游市場法律法規操作程序生動地介紹給大家,每章還附有復習與思考題,有利于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學生通過學習,完整、系統地掌握旅游市場法律法規知識,為今后涉足旅游業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
本書目錄
第一章 旅游政策與法規概述
第二章 旅游業與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法律關系
第四章 旅游行政管理體制
第五章 旅游合同法規
第六章 旅游資源保護法規
第七章 旅行社管理法規
第八章 導游人員管理法規
第九章 旅館業管理法規
第十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規
第十一章 旅游價格管理法規
第十二章 出如境及旅行拘留管理法規
第十三章 旅游交通法規
第十四章 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法規
你說的是考試大綱吧,考試都是按大綱出題的《旅游政策法規》考試大綱第一部分 導讀1.《旅游政策法規》教材基本結構教材編寫的指導思想: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為指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反映我國旅游業發展所取得的成就與經驗,及時體現我國旅游法制建設所取得的新進展,為培養具有較高法律素質、能解決實際工作中相關法律問題、勝任新時期旅游業發展需要的導游人員提供實用的助學參考教材。
《旅游政策法規》改變以前的結構,不再分編,直接按照十三章內容進行撰寫。十三章內容可以分為兩個大部分:第一部分:旅游基本政策。
主要是第一章,包括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外交與臺港澳政策、旅游發展戰略與政策;第二部分:旅游法律法規。包括教材第二至第十三章,具體可以分為6個組成部分:(1)旅游法律基礎:第二、三章,主要介紹旅游法的概述、旅游法律關系、憲法知識和旅游合同法律制度,這是旅游法規的基礎理論部分。
(2)旅游法律主體:第四、五、六、七章,包括旅游消費者、旅行社、導游人員和旅游飯店管理的法律制度,是借助旅游合同建立起的旅游法律關系主體。(3)旅游法律客體:第八章,主要是旅游資源管理的法律制度,這是旅游活動的物質基礎和載體。
(4)旅游相關法律:第九、十、十一章,包括旅游安全與保險、旅游交通運輸和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5)旅游程序法律:第十二章,重點介紹旅游投訴。
(6)河北省旅游法規:第十三章,介紹了我省三個主要的旅游法規,《河北省旅游條例》、《河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和《河北省旅游投訴辦法》。2.《旅游政策法規》重點章、節在教材十三章內容中,重點章為第一、三、五、六、八和第十二章,尤其是第五、六兩章一直是我省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重點。
在各章中,第一章重點節為第一、二節;第二章為第二、三節;第三章為第二、四、六節;第四章為第二、三節;第五章、第六章整體為重點,第七章為第一、三、四節;第八章為第二、三節;第九章為第一、二節;第十章為第二節;第十一章為第一、二節;第十二章為第一、二節;第十三章為第一節。3.關于考核目標本大綱在全面系統列出考核內容的基礎上,又指出了考核目標。
目的是使考生具體明確考試的內容與要求;使社會助學者便于有針對性地進行輔導;在考試命題中也能更加明確命題范圍,便于準確安排知識能力層次和難易程度。本大綱在考核目標中一般按了解、識記、理解和應用四個層次要求。
了解是要求考生一般掌握法規規定與要求。識記要求能知道有關概念、名詞、知識的涵義,并能夠正確認識和表述。
理解是在識記的基礎上,全面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掌握有關概念和原理的區別與聯系。應用是要求在理解的基礎上運用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以上四個層次的要求,相互之間并沒有非常嚴格的界限,因此,在學習時應聯系起來綜合理解。4.對考生學習與社會助學的建議考生學習或者社會助學要在全面系統地學習指定教材的基礎上,掌握全部考試內容和考核知識點。
應根據本大綱列出的考試內容和考核目標,進行學習或者對考生進行切實有效的輔導。應將了解、識記、理解和應用四者要求結合起來理解。
注意加強與提高運用所學旅游法規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切忌猜題押題。考生在學習中,可做一些包括案例分析在內的練習,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
第二部分 章節學習指南第一章 旅游基本政策考試目的:通過本章的考試 , 檢查考生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對我國的外交政策、“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科學構想以及對我國旅游發展產業政策導向的識記、理解和掌握程度。考試內容:第一節 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識記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科學內涵及其產生的重要理論成果;了解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歷史進程;識記黨的十七大的主題、改革開放新時期的特點與取得成績與進步的原因;理解科學發展觀的內涵與要求;識記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含義,了解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特征和歷史任務,掌握黨的基本路線與基本綱領,了解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設全面小康社會重要舉措。
第二節 中國的外交政策與“臺港澳”政策識記當今時代主題;識記我國獨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宗旨、基本內容;了解我國對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基本主張。了解“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科學構想的提出過程,識記“ 一國兩制” 構想的科學涵義和豐富內容;了解香港、澳門回歸的主要進程,理解并掌握我國在臺灣問題上的基本主張;理解“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構想的重要意義。
第三節 旅游發展戰略與旅游產業政策了解改革開放三十年我國旅游業發展取得的成就;理解改革開放三十年我國旅游業發展取得的經驗;了解我國旅游業未來發展趨勢與產業政策導向。第二章 旅游法律基礎考試目的:通過本章的考試 , 檢驗考生對法與旅游法律法規、旅游法律關系等常識和我國憲法基本知識的識記、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旅游法律法規導論識記法的本質、基本特征;識記旅游法的概念、旅游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種類。
序言
第一章 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
第二章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第三章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四章 社會主義民主與依法治國
第五章 社會主義國家的對外關系
第六章 “一國兩制”與祖國統一
第七章 樹立社會主義的榮辱觀與旅游文明公約
第八章 法學基礎理論
第九章 憲法法律制度
第十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消費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旅游社管理法規制度
第十三章 導游人員管理法規制度
第十四章 旅游飯店管理法規制度
第十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規制度
第十六章 旅游投訴管理法規制度
第十七章 旅游者。
序言
第一章 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
第二章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第三章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四章 社會主義民主與依法治國
第五章 社會主義國家的對外關系
第六章 “一國兩制”與祖國統一
第七章 樹立社會主義的榮辱觀與旅游文明公約
第八章 法學基礎理論
第九章 憲法法律制度
第十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消費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旅游社管理法規制度
第十三章 導游人員管理法規制度
第十四章 旅游飯店管理法規制度
第十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規制度
第十六章 旅游投訴管理法規制度
第十七章 旅游者。
旅游政策法律法規的作用如下:
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
補充:《旅游法》可促進旅游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旅游越來越成為國計民生的一部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日益成為我國人民的重要需求和生活的組成部分。我國已是全球最大的國內旅游市場規模和第一出境旅游購買力國家,也將成為國際上第一旅游目的地國。旅游法的出臺也是中國經濟發展轉型的大勢所趨,轉方式、調結構、擴內需、促就業、富百姓提升軟實力,是“中國夢”的一部分。
旅游政策法2113律法規的作用如下:為保障旅游者和5261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4102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1653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
補充:《旅游法》可促進旅游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旅游越來越成為國計民生的一部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日益成為我國人民的重要需求和生活的組成部分。我國已是全球最大的國內旅游市場規模和第一出境旅游購買力國家,也將成為國際上第一旅游目的地國。
旅游法的出臺也是中國經濟發展轉型的大勢所趨,轉方式、調結構、擴內需、促就業、富百姓提升軟實力,是“中國夢”的一部分。
沒這部法律。
如果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那是03年3月28日發布的,04年5月1日生效。內容: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
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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