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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0號 信息類別: 法律法規規章類 信息項目: 部門規章 文件標題: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決定 索引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0號 發布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主管部門: 政策法規司 發布日期: 2001/07/04 實施日期: 2001/07/04 正文 《建設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經2001年6月29日建設部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俞正聲2001年7月4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條增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二、第五條第(一)項4中刪去“公共”。
同條,第(二)項中增加“監理”。三、第六條中“六”個月修改為“三”個月。
四、第六條、第七條中的“工程建設”修改為“建設工程”。五、第八條刪去“其竣工驗收應當有城建檔案館參加”,修改為“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
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七、第九條改為第十條,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向城建檔案館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第三款修改為“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八、刪去原第十條。
九、增加第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十、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令第61號發布,根據2001年7月4日《建設部發布關于修改〈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內(包括城市各類開發區)的城建檔案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國家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城建檔案工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城建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全市城建檔案工作。
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委托城建檔案館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條 城建檔案館的建設資金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采取多種渠道解決。
城建檔案館的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要求。城建檔案的管理應當逐步采用新技術,實現管理現代化。
第五條 城建檔案館重點管理下列檔案資料:(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二)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凡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第七條 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
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第八條 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
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
(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令第61號發布,根據2001年7月4日建設部令第90號《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內(包括城市各類開發區)的城建檔案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國家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
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城建檔案工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城建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全市城建檔案工作。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委托城建檔案館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建檔案館重點管理下列檔案資料: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 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凡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規定全部向城建檔案館移交。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城建檔案館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三個月內接收進館。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向城建檔案館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城建檔案館對接收的檔案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做好檔案的保管、保護工作,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搶救。特別重要的城建檔案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其安全無損。
城建檔案館應當積極開發檔案信息資源,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服務。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規定歸檔、報送的;
(二)涂改、偽造檔案的;
(三)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下列檔案違法行為應該追究法律責任:
(1)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2)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3)涂改、偽造檔案的;
(4)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
(5)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6)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已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
(7)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8)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
(9)不按照國家規定開放檔案的;
(10)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11)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12)攜運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復制件出境的;
(13)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的。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條 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 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二條 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上述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于對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采用先進技術, 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四條 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 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十六條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 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前款所列檔案, 檔案所有者可以向有關檔案館寄存或者出售,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
向國家捐贈檔案的,檔案館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檔案復制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復制件,禁止私自攜運出境。
《檔案館建設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部門批準發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檔案館建設標準》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方針政策,以堅持更好地為公眾服務,充分發揮檔案事業在建設和諧社會中的作用為宗旨,從我國國情出發,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齊全,設施完善,經濟實用,滿足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
《檔案館建設標準》明確了國家檔案館建設規模和項目構成,確定了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積指標,提出了選址與規劃布局、檔案建筑設計的基本要求。本建設標準對政府投資的檔案館建設應必須嚴格執行,對企業投資的可參考適用。
建設工程領域法律實務中,無論非訴的索賠結算,還是仲裁訴訟中的裁判,工程文件均為辨清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
依據國家行政管理規定,工程項目完工后,需依據檔案管理的要求對工程文件進行歸檔提交。因而,符合歸檔要求/已歸檔的工程文件,自然更易于被雙方及裁判方認可。
一、建設工程檔案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2001修正)》第二條第二款將城市建設檔案(簡稱“城建檔案”)定義為:“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其具體內容涵蓋:(1)城市建設勘測、建設規劃檔案;(2)城市建筑工程檔案:含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城市戰備工程;(3)城市建筑系統科研、設計檔案。
二、建設工程檔案的載體及歸集 工程檔案的歸集由建設單位負責,其應在主合同中明確檔案編寫歸集的相關的要求;檔案中具體文件內容由施工單位編寫,之后交由建設單位。如為總承包模式,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搜集齊全各個分包單位的工程文件后再交由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法人代表在已組卷成冊的工程文件上簽字蓋章,再向城建檔案館提出檔案驗收申請及卷宗移交申請。 工程檔案的外部表現形式有紙質檔案、聲像檔案(如照片、錄像)、電子檔案(如CAD圖紙、與紙質檔案一致的掃描件等)。
通過卷宗內的卷內備考表能夠初步知曉檔案涵蓋的文件類型、具體數量,以便于查詢利用的快速實現。 三、建設工程檔案管理涉及的法律問題 1、政府部門行政管理中有明確的要求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具體程序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建設單位到工程所在地規劃分局或者行政許可中心填寫工程檔案登記表、領取檔案報送責任書。對符合條件、需要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30日,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
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提交工程檔案。
上述程序為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要求,如違反上述規定,行政機關有權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2、發生爭議后客觀反映證據線索的材料 對符合城建檔案館接受范圍的檔案材料,經過審查、驗收環節保證了材料外觀上的整潔、完備、規范;如作為證據使用,也基本能夠滿足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要求;因此可以得出結論,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外,該工程檔案在裁判中有較高的證據力,應作為律師關注和舉證的重點。
例如: 1、依據檔案資料證明分包資格等; 2、是否屬于勘察錯誤,工程檔案可以提供判斷標準; 3、質量、工期、造價糾紛的解決均需依據建設工程檔案資料; 面對存在相反主張的爭議雙方,法院經常引入鑒定單位來解決專門的技術問題,如果雙方當事人提交的過程性文件不全或者無法體現雙方真實意思,那么鑒定單位可能會由于沒有充分的文件、技術資料作為鑒定基礎,最終無法給出鑒定結論,導致案件遲遲不能裁判。所以,齊備的工程檔案為糾紛解決、司法鑒定及法院裁判提供了客觀依據。
建設單位報送城市建設檔案的有關規定有: (1)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凡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 (2)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3)撤銷單位的工程建設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 (4)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
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 (5)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
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6)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檢査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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