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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是我國的 法定貨幣,是我國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具有購買能力的貨幣符號.我國相關法律對貨幣制度作了詳盡的規定,大體是:1)規定了貨幣材料,我國貨幣是以紙材為貨幣材料的.2)規定了貨幣的單位,我國的貨幣單位是以元為主,配以角分;規定了貨幣的支付能力,我國的人民幣具有無限法償能力(是指法律規定一種貨幣具有無限制的支付能力,無論在每次支付中的數量是多少,也無論是屬于何種性質的支付,支付的對方均不得拒絕接受,否則視為違法.)3)規定了貨幣的發行,我國的貨幣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獨家發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印制人民幣等 人民幣的發行不是想發多少就發多少的,這是有其自身的規律的.這個規律叫做貨幣必要量或貨幣需要量,它等于商品總數乘以商品總價(商品價值量)除以貨幣的流通速度(即在一定時間內的流通次數).比如社會的總的商品價值量為1000,貨幣在一定時間的流通速度為10,則貨幣必要量就是100.。
人民幣匯率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幣匯率制度概述 一國貨幣匯率的高低,不僅體現了本幣對其他貨幣購買力的相對強弱,還涉及資源分配等利益問題。
因此如果沒有必要的制度約束,各國在確定本幣匯率時常從本國利益出發,趨利避害,損害他國利益,不利于世界經濟貿易的發展。為了維護各國共同利益,促進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的持續發展,在世界范圍內對匯率的變動作出一些合理的規定,從而形成了各國共同遵守的匯率制度。
所謂匯率制度指的是一個國家的貨幣當局對本國貨幣匯率變動的基本方式所作出的規定。按照匯率變動幅度的大小可分為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
當一國政府為了防止資金外流或流入,改善本國國際收支和穩定本國貨幣匯率時會進行外匯管制。 二、貨幣政策概述 貨幣政策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貨幣政策是指中央銀行為實現其特定的經濟目標而采用的各種控制和調節貨幣供應量或信用量的方針和措施的總稱,包括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和外匯政策。
廣義的貨幣政策指政府、中央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所有有關貨幣方面的規定和采取的影響金融變量的一切措施。 貨幣政策分為擴張性的和緊縮性的兩種。
積極的貨幣政策是通過提高貨幣供應增長速度來刺激總需求,在這種政策下,取得信貸更為容易,利息率會降低。因此,當總需求與經濟的生產能力相比很低時,使用擴張性的貨幣政策較合適。
消極的貨幣政策是通過削減貨幣供應的增長率來降低總需求水平,在這種政策下,取得信貸較為困難,利息率也隨之提高。因此,在通貨膨脹較嚴重時,采用消極的貨幣政策較合適。
三、人民幣匯率制度與貨幣政策的沖突 克魯格曼三角形 保羅·克魯格曼認為,一個國家的金融政策有三個基本目標,即本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匯率的穩定性和資本的自由流動,而這三個目標是不可能同時實現的,這就是克魯格曼的三角形。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理想的選擇當然是保住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匯率的穩定,而放棄資本的自由流動,也即實行外匯管制。
然而,外匯管制存在種種弊端,或者由于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如對外開放,或者由于外力——特別是WTO、IMF和發達國家——的推動,往往不得不解除外匯管制。這時,就只好放棄匯率穩定,實行浮動匯率制。
從改革后的人民幣匯率機制來看,現行的匯率制度決定了人民幣匯率水平只能在合理的、均衡水平上基本穩定。
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規定: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大額外匯兌換人民幣有以兩種方式:
(1)大陸每個人每年會有5W美金的結匯限額,可直接在線結匯或在銀行柜臺結匯將美元結算成人民幣。如果自己的結匯限額已用完,可同直系親屬在銀行柜臺辦理轉賬,將自己賬戶的美金轉到直系親屬賬戶中使用他們的結匯限額進行結匯。
(2)轉到國內開通外匯功能的對公賬戶中,到外匯管理局開相關文件增加結匯限額,以公司身份進行結匯(會涉及到進出口、稅相關的費用)。
擴展資料
美元兌換人民幣的禁令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自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并發行人民幣以來,到目前為止,共發行了五套不同版別的人民幣。
現行的人民幣是1987年4月27日開始發行的(1980年版)第四套人民幣和1999年10月1日起開始發行流通的第五套人民幣。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從11月1日開始,第二套人民幣紙分幣禁止流通,硬幣不在禁止之列。
持有紙分幣的市民可隨時到銀行兌換現行人民幣,或者直接當現金存進賬戶。上世紀50年代我國發行第二套人民幣時,分別發行了1分、2分和5分的紙幣和硬幣。
之后我國沒有再發行新的分幣。2000年7月1日,第二套人民幣(除分幣外)被禁止流通,但其分幣一直持續流通至今。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家核準的貨幣發行計劃,結合損傷貨幣銷毀和發行基金庫存變動等因素,制訂貨幣需要量計劃,由貨幣印制管理部門根據貨幣需要計劃,編制貨幣印制計劃并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原計劃時,必須報經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貨幣印制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嚴格組織貨幣的生產,各種券別的印制數量也必須控制在貨幣印制計劃允許的范圍以內。貨幣印制單位按計劃完成的所有合格貨幣,必須按規定全數解繳總行指定的發行庫。
銀行、單位和個人填寫的各種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和現金收付的重要依據,直接關系到支付結算的準確、及時和安全。票據和結算憑證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憑以記載賬務的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
只知道這些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03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12月27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章 人民幣 第四章 業務 第五章 金融監督管理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第三條 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后,即予執行,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于國家所有。 第九條 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干人。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
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
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承辦有關業務。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并有責任為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民幣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
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條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
第十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
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二十一條 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并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回、銷毀。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
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
第四章 業務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四)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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