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12月22日,李某駕駛朱先生所有的桑塔納轎車從曲靖城區載客至昆明。當天上午8點左右,李某駕駛車輛行至曲陸高速公路時,與前方同車道內被告楊先生駕駛的重型貨車追尾相撞。事故發生后,楊先生當即下車電話報警并攔車搶救傷員,但未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隨后,聞先生駕駛的微型車撞在肇事車桑塔納尾部,造成桑塔納駕駛員李某及乘客郭女士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后,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霧天駕駛機動車行駛中疏忽大意,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楊先生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被追尾后,打電話報警,攔車搶救傷員,但是未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聞先生在霧天駕駛制動技術不合格的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疏忽大意,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桑塔納乘客郭女士無違法行為,不負事故責任。
法庭審理同時查明,出生于1936年12月的郭女士生前為農業人口,喪葬、死亡賠償、誤工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1萬余元;李某駕駛的桑塔納轎車車主為朱先生,該車投保險種為駕駛員傷亡責任險2萬元,乘客傷亡責任險8萬元;楊先生駕駛的貨車掛靠于昆明一公司,每月支付掛靠服務費120元,該車第三者責任人險種為5萬元;聞先生駕駛的微型車車主為蘭先生,蘭先生借給聞先生使用,該車第三者責任險為10萬元。
一審判決宣判后,桑塔納轎車車主朱先生以其和駕駛員李某的借用關系是無償的,李某駕駛中無不良行為,被告楊先生未設置警告標志,被告聞先生駕駛不合格車輛等理由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桑塔納車主朱先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駕駛員李某的父母和證人在另案中的陳述,二審認定朱先生與駕駛員李某存在事實上的雇傭關系,朱先生主張法庭不予支持。據此,法庭二審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司機小蔣在和同事喝酒后,深夜醉酒駕車執行接送任務,不料,卻發生交通事故當場送命。家屬怒將三名共飲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費用共計48.94萬元。今天(11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作為共飲者,應相互保護、相互提醒,盡量避免發生飲酒過量甚至酒醉的情形。他們的行為雖然不是導致小蔣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為直接為小蔣損害后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深夜車禍醉酒司機喪命
去年9月6日0:46,嘉定區滬宜公路上,發生一起單車交通事故。當時,28歲的小蔣醉酒駕車,由南向北在路上行駛,車輛突然撞擊中心水泥隔離墩,并失控翻落到對方向的機動車道內。司機小蔣當場死亡。突如其來的車禍,讓小蔣的家庭失去了依靠。
9月5日晚,小蔣和同學阿斌等人,在嘉定南翔的飯店吃飯。21:38分,公司領導周某來電告知,其現和公司法人何總、總經理助理小劉,在南翔的一家KTV。于是,在同學阿斌開車陪同下,小蔣前往KTV,與何、劉、周等人一起飲酒娛樂。隨后,何總提出要洗桑拿,同學阿斌便開車,和小蔣一起,把何總送到了桑拿中心,而劉、周兩人仍留在KTV包房。
剛下車不久,何總發現自己的打火機,忘在了南翔的KTV包房里,小蔣便返回去取。隨后,再開車趕回接何總回家,車禍就在途中發生了。
妻兒老父怒告三共飲者
事發后,家屬痛不欲生,認為當晚和小蔣在一起喝酒的何總、劉助理和周某,對小蔣的死亡負有責任,多次與他們協商賠償事宜,并最終把他們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支付死亡賠償金33.07萬元,被撫養人生活費9.66萬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喪葬費1.21萬元。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曾多次開庭審理此案,庭審爭議焦點集中在:何、劉、周否認與小蔣在KTV內飲酒的事實是否成立;三名共飲者是否有過錯,應承擔什么民事責任,三人間的責任大小如何分擔。
被告何總辯稱,沒有和小蔣一起飲酒,也沒有當場勸酒、鼓勵、脅迫等行為,更談不上明知小劉醉酒了,所以,自己沒有當場阻止甚至鼓勵小蔣開車的義務,并堅持認為自己對醉酒人醉酒不存在過錯。而且,和小蔣在馬陸分手后,直至交通事故發生,間隔了2個小時左右。期間,小蔣并不在自己的合理控制范圍內,其動態與己無任何關聯性。酒醉后開車發生事故,是小蔣本身存在過錯。
劉助理和周某則堅稱,自己從未和小蔣一起喝過酒,且小蔣曾和同學阿斌一起吃晚飯喝酒,小蔣死亡所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由阿斌等人承擔。
法院:共飲者要擔責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審理后認為,小蔣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飲酒駕車的危害和后果。然而,其明知有接送任務卻置之不顧,放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導致自己在車禍中喪生,小蔣本人應負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蔣死亡時系醉酒狀態,雙方當事人并無爭議。小蔣離開飯店后,除與何總、劉助理、周某在KTV飲酒及陪何總去桑拿中心外,再也沒有單獨和他人在其它地點出現過。因此,法院推定小蔣醉酒,是與何、劉、周一起喝的。三名被告作為共飲者,應相互保護、相互提醒,盡量避免發生飲酒過量甚至酒醉的情形。
當小蔣和同學阿斌共同將何總送到馬陸時,不能排除小蔣已呈醉酒狀態。此時,何總明知他酒后駕車,可能會造成生命安全等不良后果,卻仍要求小蔣從南翔返回后接自己回家。而且,當小蔣返回南翔KTV后,在場的劉助理和周某更有提醒、阻止他開車的義務,或是保證其安全等明示的義務。
不過,何、劉、周等人雖有過錯,但他們主觀上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只是因為偶然因素,使無意思聯絡人何、劉、周的各行為偶然結合,造成了小蔣同一損害后果。也就是說,三名被告的行為,雖然不是導致小蔣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為,直接為小蔣損害后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因此,三人應承擔與其各自的過失行為相當的民事賠償責任,由于三人均無法證明各自的過錯輕重程度,法院推定三人過錯相同,令何、劉、周各承擔10%的責任。
今天上午,上海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應分別賠償原告賠償金47246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380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喪葬費1735.35元。
貨車司機王某因“打盹”闖紅燈,導致4死4傷的重大交通事故,通州法院近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 今年4月18日15時許,王某駕駛超載的中型廂式貨車行駛至通州區臺創路口。因疲勞駕駛,王某睡意襲來,不知不覺當中竟然打起了瞌睡,路口明明顯示的是紅燈,他卻徑直闖了過去,以高于76公里時速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貨車,巨大的撞擊使被撞的貨車旋轉并翻至溝內。而這輛貨車上除了駕駛室內有4人,車廂里還搭載了4人。事故造成車廂內的4人死亡,駕駛室內4人受傷。后經交通隊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庭審中,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王某認罪態度好,且被害方貨車車廂內人貨混裝,以致造成如此嚴重后果,請求法院對王某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王某應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考慮到辯護人所提出的情節確屬客觀事實,應該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所以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對王某酌情從輕處罰。 庭后,一名被害人的妻子向法官哭訴,家里沒有勞動力,好不容易出去打工掙點錢,早上出門還是好好的,可現在卻再也見不到了,現在老母親也快不行了,這個家徹底要散了。在場的人無不為之動容,此時連安慰的話都讓人覺得蒼白無力,悲涼慟哭震撼著每一個人。
你意思是行人被撞了3次是吧。三兩車共同承擔全部責任?他們是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應該是按分責任,那么第二人的責任肯定會少一點。其次就是刑事問題,第一個人的逃逸是加重情形,第三個人的逃逸,應當是犯罪構成的情形,第二個人的承擔的不是主要責任,應當是不夠成犯罪的。你所說的復合是行政復議?不行的提起訴訟啊 追答......
交通肇事導致一死一傷,肇事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
在交通肇事中,車主按相關規定的情形承擔責任,具體由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確定;而交強險的理賠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不屬于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榮寶英訴王陽、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本案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案號:(2013)錫民終字第497號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第24號2.機動車所有者將其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費,發生交通事故后,套牌雙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趙春明等訴煙臺市福山區汽車運輸公司、衛德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本案要旨:......

沒有,逾期后不能還最低,不能分期交通事故協商不成功的問題1、在協調未果的情況下,只要事故責任查清后,對方就可以取回行車證。2、協商是在雙方的基礎上進行的,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3、如屬于交通事故,是否協商成功,依法都應錄入系統(立案處理)。4...
分兩種情況 第一,未死亡的一方是機動車,則先賠付死亡方11萬元,剩余的死亡賠償金費用按照責任比例賠付。 第二,未死亡的一方是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則雙方直接按照責任比例賠償。 另,雙方都是機動車的,同等責任的比例為百分之五十。 一方是...
4、輪胎充氣爆炸致損,不構成交通事故,交強險不賠因在道路上修理輪胎并充氣導致輪胎爆炸造成人身損害的,不構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案情簡介:2010年,劉某駕駛周某掛靠運輸公司名下車輛,因輪胎爆炸,停靠路邊,經營流動補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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