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關于延長拘留期限的相關規定是正常情況下刑拘以后的三天之內需要提請批捕,特殊情況下,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4天,對于多次實施犯罪行為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天的,但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還有7天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二是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款“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1、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期限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期限的總和。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對于需要繼續偵查的,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第二款又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1、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所規定的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現已經不再適用,取而代之的是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第五百五十二條 本解釋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88、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
90、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應當在扣押后的102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報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公安派出所負責人認為不宜扣押的,應當立即消除扣押。92、扣押期限為31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1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檢測、檢驗的,鑒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鑒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
164、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被處罰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實行。被處罰人逾期不實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將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處罰人的財物拍賣或變賣抵繳罰款。
拍賣或變賣的價款超過罰款數額的,余額部份應當及時退還被處罰人;……。
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最長限為37日,逮捕的最長期限為7個月,到了期限后,沒有釋放也沒有變更強制措施,就叫超期羈押。不過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當出現法定事由時,可以延長羈押期限,甚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
主要情況有: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88、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
90、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應當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報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認為不宜扣押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92、扣押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檢測、檢驗的,鑒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鑒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
164、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被處罰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將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處罰人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抵繳罰款。
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超過罰款數額的,余額部分應當及時退還被處罰人;……。
查封、扣押期限經延長后,已經屆滿的,應當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事實上,查封、扣押等措施只是臨時的約束性措施,查封扣押不是目的,在此期間,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及時作出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第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排污者,并說明理由。
2、第十八條 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屆滿前,可以向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解除申請,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3、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已改正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行為的,解除查封、扣押;
(二)未改正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行為的,維持查封、扣押。
4、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
(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的;
(三)其他不再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一、審理期限是什么意思審理期限即法院審理案件的最長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第一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
查封、扣押期限經延長后,已經屆滿的,應當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事實上,查封、扣押等措施只是臨時的約束性措施,查封扣押不是目的,在此期間,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及時作出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
一、傳喚、拘傳《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二款(原第92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e69da5e6ba90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3376364得超過12小時。 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
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
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
具體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
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公安機關拘留的期限最長為37天。檢察院在提請批捕的7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逮捕后,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或單位。如不批捕,公安機關應立即放人,或變更強制措施。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兩個月,特殊情況經上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
是可以進行協商的。 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銀行或者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貸的錢不還會有什么后果: 1、如果貸款機構或銀行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
案件逾期超過國家免責期,這個詞匯在法律領域有著特定的含義。它指的是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期限內,若案件未能按時起訴或處理,將會獲得國家法律規定的免責條款。也就是說,在這段期間內,相關當事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那么,案件逾期超過國家免責期具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