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顏某乘坐廖某駕駛的網約車,從北京市海淀區小營西路毛紡路由東向西行駛,因前方車輛擁堵停駛等待,此時,自行車騎行人秦某由東向西行駛經過廖某車輛右側時,顏某開啟右后車門與秦某發生碰撞,造成秦某受傷。該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廖某負全部責任。 秦某訴至法院,要求廖某、廖某車輛的保險公司及網約車平臺公司、乘車人顏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廖某認可其所駕車輛的登記性質為非營運車輛,并以該性質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 2016年2月,廖某在某APP出行平臺注冊成為網約車司機,開始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事故發生時,其接受APP出行平臺的指派將顏某運送至指定地點。各方爭議
交強險保險公司認為,事故車輛以非營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現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且在營運過程中造成的他人損害,投保人應先補繳保費差價,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認為,事故車輛在該公司投保了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但該車輛已注冊成為網約車,事發時系從事網約車運營活動,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但未將該情況通知該公司,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車輛在保險期內改變了營運性質且沒有在事故發生前告知保險人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認為,廖某系該出行平臺注冊的網約車司機,事故發生時系履行平臺指派的客運任務,事發時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應當在其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乘車人顏某認為,其與出行平臺之間成立客運合同關系,并由平臺指定廖某及其車輛履行合同,開車門下車也是經過廖某同意的,故廖某作為駕駛人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并對其進行提示,且平臺公司作為承運人應就客運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乘車人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判決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不承擔賠償責任,對秦某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由顏某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法官解讀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的賠付不同于一般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為實現其制度功能和救濟目的,其適用突破了一般的保險合同理論,更側重于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三者)的利益,本案中并未出現交強險免責的法定事由,故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商業三者險則不同于交強險的設立目的和作用,商業三者險應當根據保險法及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各自的義務,本案中廖某使用登記為非經營性質的車輛投保商業三者險,在保險期內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且未通知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故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害部分,應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首先確定侵權人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司機廖某。廖某作為駕駛人,其對車輛行駛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應有必要的認知和預判,故在顏某未在安全停靠地點開車門下車時,廖某應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及制止義務,以保證乘客及停靠地點周圍其他交通參與人的安全。顏某作為車輛乘客,在明知車輛未到達安全停靠地點時即開啟車門下車,且未盡到開車門的安全注意義務,其行為存在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廖某與顏某應對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廖某系在接受網約車出行平臺指派,履行出行平臺與顏某的客運合同,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廖某屬于提供勞務的一方,其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作為接受廖某勞務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替代責任。綜上,法院依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及避免危險發生的控制力等確定,顏某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對秦某超出交強險的損失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作者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游曉飛法官 | 本文僅供學習延伸閱讀
1、關聯案例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陳某花與聶某娟、徐某香、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案件索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民申890號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28日16時14分許,聶某娟駕駛小型客車在丹陽市區伊甸園路兒童醫院處主干道處停車后,未盡告知和提醒義務,其后排乘客徐某香(聶某娟母親)開啟該車左側車門時,撞上沿伊甸園路由北向南行駛的陳某花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致車輛受損、陳某花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徐某香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花和聶某娟不承擔事故的責任。陳某花和聶某娟對上述責任認定均有異議,認為聶某娟對事故的發生有責任。蘇L×××××小型客車在人保財險丹陽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限額100萬元),且投保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內。【裁判要旨】徐某香作為乘車人,在開啟車輛左側車門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造成陳某花的電動車與其乘坐的車輛相撞,陳某花受傷和車輛受損的后果。徐某香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聶某娟作為車輛駕駛人,在徐某香下車時,未盡安全提醒義務,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二審法院依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當事人陳述,綜合考量徐某香和聶某娟的過錯程度及其對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大小,判決徐某香對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聶某娟承擔次要責任,并無不當。由于聶某娟未盡開車門提醒義務與徐某香未盡注意義務開車門撞傷他人的行為無等價因果關系,徐某香關于兩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人保丹陽支公司應當在限額內對徐某香承擔的賠償責任亦應予賠償的主張,二審法院未予支持,亦無不當。
轉自公號:民商法訴訟實務,作者: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游曉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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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開車門交通事故責任還是由駕駛人承擔。因為駕駛人負有觀察周邊情況,提醒乘客下車注意的責任。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后發...
2003年9月7日凌晨,北京市房山區長溝鎮農民王某受雇主張某的指派,負責駕駛貨車拉運渣土,當他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化工路時與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王某受傷。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認定,王某負全責。王某經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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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網約車,如果網約車司機受傷住院,就必須賠償司機住院期間的誤工費。 如果司機沒有受傷,是網約車受損需要維修,維修期間,應當賠償網約車的營運損失,但不會賠償司機的誤工費。